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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也来钻钻牛角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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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也来钻钻牛角尖   
芦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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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也来钻钻牛角尖 (931 reads)      时间: 2009-12-04 周五, 上午12:17

作者:芦笛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也来钻钻牛角尖


芦笛


“草根”和“学徒”网友在楼下提出的问题,其实在本网站早就辩论过了。当初我谴责“屠民治国论”,指出六四大屠杀的拥护者们相信的是极端的集体主义价值观,赞成或默认“为了大多数人民的幸福,可以杀掉少数无辜的人民”。在我看来这就是东西方价值观的最大歧异,它使得独裁政权可以以“大多数人民的利益”的借口,任意侵犯每个人的基本人权,剥夺他们的财产甚至性命,使得“人民”成了根本无从落实的抽象观念,从国策决定中彻底蒸发。在这种烂污社会中,每个人的基本安全都毫无保障,除了大独裁者一人之外,谁都可能在瞬间内变为“人民的敌人”,“人民”的名义反倒变成了大独裁者屠杀人民的好快刀,而这就是苏式极权包括毛共政权的特点。即使不承认“普世价值观”,光从所谓“利益博弈”的功利角度来看,同意这种主张的人也绝对是姨爹。

此文一出,爱党人士“随便”网友当即跟帖质疑:你不同意为了多数人的利益可以杀掉少数无辜者?那为什么911事件发生后,美国政府授权空军可以击落被绑架的客机?

他说的确实是事实。911事件后,美国加强了国土防空巡逻,政府命令巡逻的战斗机若发现客机被恐怖分子劫持,应立即迫降之,若迫降不成则可断然击落。这决策确实是对西方文明世界基本原则的颠覆,盖西方奉行的是个人主义价值观,认定人的自然权利不容剥夺,不可让渡,根本就不在利益博弈的范围内,国会实行的“少数服从多数”只适用于不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利益冲突,而美国政府这一决定则是最典型的以利益博弈侵犯人权。

吊诡的是,这决策的道义合理性与功利合理性显而易见:那飞机上坐的无辜乘客反正都要死,不被政府击落,也要撞到某个高层建筑上去,害死更多的无辜者,那还不如让政府击落算了。如果我坐在那飞机上,我也会同意政府的决定。我深信所有的乘客都会这么想。

窃以为,这个案例(所幸并未真的发生)远比草根举的那个虚拟案例更有挑战性。如果我是法官,我只会判决那吃掉同伴的四名探险家犯了杀人罪,但我不能判决定击落绑架客机的美国政府犯了同样罪行。那理由明摆着:飞机上的乘客必死无疑,而你永远不能说那五名探险家必死,顶多只能说他们死亡的概率比较大。而只要有一线希望在,你就没有权利去剥夺同伴的生存权,即使他本人同意也不行。帮助他人自杀仍然是犯了谋杀罪。

尽管如此,击落客机仍然是以功利考虑侵犯了公民的基本人权,应该视为对西方立国原则的局部颠覆,这一点是无从否认的。这正是恐怖主义的可恨处:911事件发生后,我就曾撰文指出,恐怖分子最可恨的地方,还不光是他们滥杀无辜,更在于他们逼着文明世界改变赖以立国的基本原则。如果恐怖分子得逞,那么文明国家不是向极权国家演变,就是变成毫无安宁可言的丛林。

当然这只是道义与功利谴责,并未解决劫机案提出的问题:文明世界的基本原则到底是绝对的,毫无弹性的,还是至少在某些情况下确实可以作简单的加减乘除,四舍五入,天平称重,以“保全多数人的性命”的理由剥夺少数无辜者的性命?

个人认为,这种“针尖上能站几个天使”的讨论,一点鸟意思都没有。那道理明摆着:所谓基本原则,乃是管理全社会的一般原则,只能管束总体,并不可能覆盖全部个例。若是依据某个发生率极小的反常例子来否定这一般的原则,在我看来无异于因有所谓“副族元素”的存在便否认整个元素周期律的正确性。

无论是劫机案还是探险吃人案,都是极端例子,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概率极小,把这种极端的例子大而化之,推而广之,导出“他们的原则不是我们的原则,他们的正义不是我们的正义,文明国家赖以立国的基本原则并不能成立”的指导全社会构建的一般性结论,与用“给你两亿美元,你必然会抛弃与你同甘共苦誓同生死的结发之妻”来证明人类道德的虚伪性一样,不是成心诡辩,就是见木不见林的隧道眼思维(俗称“钻牛角尖”)。如果全民认可使用这种思维方式得出的结论,则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人权都要失去基本保障,不是变成极权社会,便是堕入无政府状态。光从功利的角度来看,持此论调的人都是姨爹。

这就是我当初反驳阿随的诡辩的方式,我反问他:原来,在你眼中,89年的中国就是被那伙上街游行示威的蠢青绑架的客机,如果不把他们打死,则国家就会坠毁,全民无噍类?一句话就噎得那小子就此失语至今。

我并不如许多道德家一样,认为功利主义是什么不可告人的羞耻。相反,我历来持“道义的功利来源说”,认为不但道德的产生源于人类的利益需要,而且是衡量道德的标准。世人所谓“不道德”,无非是无理侵害了他人的利益。所谓“权利”貌似道义原则,其实也是从利益中提取出来的概念,说白了就是“在均等机会下个体追求个人利益的可能性”。因此,把利益二字除去,世上也就无道德可言了。

但问题在于,基于利益的道义原则确立以后,便不能根据一时的功利考虑随便颠覆之。谁都知道,如果基本原则可以随便违反,那就再不是原则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道义原则才脱离了实际利害权衡,获得了相对的独立性。

困惑也就由此产生。例如“人民反抗暴政”乃是人民的基本权利。然而根据这一点就鼓励支持人民起来赤手空拳和武装到牙齿的政府军搏斗,那在我看来无异于鼓励人民行使自杀的神圣权利,岂但是不道德,简直就是犯罪。

然而联合国军为何又要因为保障战俘自行选择是否回国的基本权利,与共军在朝鲜多打了两年仗涅?为了几万战俘的自由选择权,不惜贴近十几万士兵性命进去。这在道义上是否合理?民主国家宁愿遭受重大的生命财产的损失,也绝不向恐怖分子屈服,这又该怎么去从道义与功利上作全面评估?卡特政府没能把伊朗暴民绑架的使馆人质救出来,反倒贴进了若干士兵的性命,您说这又算不算蠢事?

在这方面,最典型的大概还是《拯救大兵雷恩》的虚构案例:为了把一个独子士兵救出来,贴进了更多士兵的性命。这在利益博弈者们看来当然是蠢事。然而不干这种蠢事,“人命关天”的价值观又如何能在公民中确立,全社会珍惜生命,关心爱护他人的风气又如何才能建立起来?

因此,我坚持过去的主张:真正的善,必须是道义与功利的完美的统一。难题在于那功利该怎么计算,时空范围应该是多大。有时这种计算是非常困难的。

在中国国情下这问题就更难解决,盖国人总是走极端,老帮菜是不可救药的“义令智昏”辈,小帮菜则是不可救药的“见利忘义”辈,无论提倡“义”还是“利”,都只会造出社会弊病来。

另一个牛角尖则是“权利”与“利益”的分界有时相当模糊。当然在许多情况下是清晰的:从农贸市场的讨价还价,到劳资冲突,直到国会里决定累进所得税的档次和税率是多高,都只是简单争利问题,并不涉及权利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涉及到全社会,就使用民主票决,多数人说了算,否则只能由双方协商谈判,互作妥协。

然而有时两者的分界并不是这么清楚。“学徒”网友已经说了:如果有人在社区内建了一个极度丑陋的建筑,引起大众的恶感,那当然是他个人的权利,但也伤害了社区居民的感情,大众能否因此剥夺他的权利,责令他改建那房屋?

这其实不是虚拟问题。如所周知,您若不打理您的住宅,任草地上的野草乱长,屋顶长草,房屋颓败,必然要引来邻居的合力干涉,因为你的烂房子破坏了社区外观,拉低了该区的平均房价,给社区全体居民的钱包带来实实在在的损失,人家当然不能容忍。可从理论上来说,谁爱怎么打理他的住宅,完全是他的自由,大众有何理由剥夺他的这个权利?

所以,杰斐逊的名言:“Rightful liberty is unobstructed action according to our will within limits drawn around us by the equal rights of others.”(正义的自由是在不逾越他人同等权界的随心所欲的自行其是)在理论上讲起来很明白易懂,在实作中仍有若干灰色区域:他人的权界在哪里,怎么才能算逾越,有时确实难界定。

几年前网站讨论这问题,然然小丫头(祝福她万事如意)问我:老芦,不侵犯他人的权利该怎么理解?会不会言人人殊?我上大学时有同学在饭厅里给情侣喂饭,后来被学校禁止了,理由是影响他人的食欲。你说这有没道理?

这问题我到今天也答不上来,还请诸位赐教。

作者:芦笛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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