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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律传统而言,英美法系信奉“不可知论”,而大陆法系信奉“决定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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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兰多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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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提上来,回应咱老百姓(真)的“我说OJ的案子就是西方法律制度无法逾越的失败之墙”)
英美法系“不可知论”的实质,就是认为“有罪”和“无罪”不是黑白分明的判断,在“有罪”和“无罪”之间,存在着一个灰色连续的模糊区。这种司法传统,会承认“错判”从本质上说是不可避免的,于是特别强调“司法程序”的重要性。由于这个法系承认“错判”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对“刑事定罪”和“民事判决”采用了不同的“统计标准”。因此,在这个司法系统中,人们可以谈论“这个人有罪的可能性是90%,因此可以判有罪”、“那个人有罪的可能性是70%,所以在刑事判决上可以认定无罪,但是在民事判决上可以认为有罪”。在美国,如果法官判案以后,即使后来发现这是一个冤案,一般也不会追究法官的个人责任。
大陆法系认为,“有罪”和“无罪”在本质上是可以断定的。如果有错判的发生,那是因为法官的错误。
老咱和老随对英美法系的责难,从哲学意义上讲,是“决定论者”对“不可知论者”的责难。这非常类似于量子物理中关于“测不准原理”的争论。爱因斯坦等人信奉“决定论”,坚持物理学的决定论本质,认为量子物理是统计性的。而玻恩等人则认为,微观世界的本质就不是决定论的。
我不是为英美法系进行辩护。我只是想指明,老咱和老随对英美法系的那些责难,并不新鲜,不是今天才有的。就象一个“决定论者”永远也驳不倒“不可知论者”,大陆法系的拥护者永远也别想驳倒英美法系的拥护者。
要问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哪一个更适合于中国,那么我的回答是:大陆法系更适合中国。实际情况也是,中国目前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
我认为,陪审团制度绝对不适合于中国。如果中国不幸采用了陪审团制度,那么整个社会就乱了套了,司法机构会制造出更多的冤案。
另外,判例法以及陪审团制只不过是英美法系的外在表现形式。其实,英美法系的一个被掩盖的实质是:司法制度的制定,必须一切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
去年,北大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在招收博士生时拒绝了一位考分很高的外校考生,因此犯了众怒。有人由此又揭发出朱苏力教授鼓吹的“中国司法制度的本土资源”是“中国国情论”的翻版,有拍共产党的马屁之嫌。且不论朱教授在招博士生过程是否有作弊行为,实际上他一直鼓吹的“司法本土资源论”,其实只不过是道出了英美法系的实质。考虑到他在美国留学的背景,就不会感到奇怪了。
虽然中国目前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是以后由于香港的英美法系传统与大陆司法制度之间的相互作用越来越多,再加上无所不在的美国文化的影响,中国人会越来越多地以英美法系的标准来要求和影响中国的司法系统。因此我预测,将来中国的司法系统中,英美法系的成分会越来越多,最后会变成一个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混合物。到了那时,中国确实就会有一个“中国特色”的司法体系了。
我认为,由于形势的需要,以后中国会出现一批影响国家大局的法律大学问家的。英雄人物是由时势造出来的。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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