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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就法律传统而言,英美法系信奉“不可知论”,而大陆法系信奉“决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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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就法律传统而言,英美法系信奉“不可知论”,而大陆法系信奉“决定论”   
所跟贴 就法律传统而言,英美法系信奉“不可知论”,而大陆法系信奉“决定论” -- Anonymous - (1239 Byte) 2005-9-20 周二, 上午1:43 (1433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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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决定论和不可知论都不适合中国,决定论需要很高的精英水平,不可知论需要社会自我学习 (388 reads)      时间: 2005-9-20 周二, 上午2:38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我昨天帖了一篇关于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哪个更适合中国的帖子,其中说到了部分我的观点.

最初,我是倾向于大陆法系的,因为一套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典本身的文字工夫,确实不是中国人在汉字这个原始文字下可以实现的.英美之所以持"不可知论",和英语本身的表达方式更侧重于"习惯"而不是事先确定了的"语法"有关.而德文和法文与英文的最大差别就在于语法的严谨程度上了.在这点上,汉语实际上更接近英语,而不是法语或德语.文字形式决定了法律体系的不同,在这里是显而易见的.

中国人的文字社会应用水平,说实在的,比起英美德法来,都不及他们的1%! 从这个角度看,一部严丝合缝,包罗万象,逻辑清晰,表达准确不偏不依的公正的法典,绝对不是中国人可为的事. 而以中国之大,之另类,引进一部国外的法典的可能性是不存在的.从历史上,中国人在真理探寻方面的成果,实在是羞于见人,除了争论不休,什么结果都会有,语言问题造成的社会分歧和交流障碍,是中国社会最大的问题.如果有人不信,你可以回首去看,在中国历史上有没有过一个人,曾把他想说的问题说明白过.

你说中国现在实行的是大陆法系,那是由于中国是宿命论者的天下,从哲学观的角度看,世界是"确定"的观点比世事都是不确定的,更容易被中国人接受.这并不意味着中国适合大陆法系,而事实上,中国现在确实是大陆法系统而实际上无法无天的社会.中国现行法律在逻辑上,在价值观上,在表达上,在概念上,在法理上,在体现法律意志上,在客观性上,在社会公正上,在程序上,....都一无可取之处.

而我说中国同时也不适合海洋法系,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既中国人不善于学习.这点又和汉语汉字有关,我不再重复.海洋法系的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是建立在对社会自我学习能力的信任上的.任何一个海洋法系可以从很低的层次开始,不必有一个完美的法典,甚至不需要一部完美的法典.只要设立了社会自我学习的机制,在使用的过程中,它自动成熟,完美.所以社会的自我学习完善的能力对于这中法律体系来说至关重要. 而这种社会的平均教育程度,人口素质,精英素质都是和法律系统的水平同步提高的.

中国社会呢? 又没戏了!中国现在的现状是,精英水平低,不够出法典的水平(没有建立一套法律体系的能力),而社会民众又没有自我完善的历史和文化传统.逆淘汰的中国社会是一个自甘堕落的社会.它的每一次提升都是革命的结果,而不是自我意识下的自觉行为,所以中国社会总是轮回在两次革命之间.

也许我对于中国社会的观点过于悲观了,可至少没人能证明中国社会不是我说的这个模样.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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