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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就修改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给人大常委会的呼吁信(欢迎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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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就修改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给人大常委会的呼吁信(欢迎提意见)   
非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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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936

经验值: 17496


文章标题: 就修改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给人大常委会的呼吁信(欢迎提意见) (593 reads)      时间: 2003-1-15 周三, 下午12:45

作者:非文人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李鹏委员长:



各位副委员长:





你们好!



我们是关心中国发展,人民幸福的中国各阶层人士。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法制建设,向各位呼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参与提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的提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一百零五条原文是:



“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40、41、51条,我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对照其他国家的相应法律,并根据所收集的大量正面和反面的例子,我们认为:



1。“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需要在颠覆之前加“暴力”一词来限定;



2。“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覆盖范围过广,解释随意性大,容易造成冤狱。对“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用词应该修改,并需要加上“煽动暴力颠覆国家政权”的限定。



3。鉴于改革开放二十五年后,“社会制度”已有很大变化,并考虑“三个代表”的新发展,“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建议改为“暴力推翻现行社会制度”。



建议将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修改为:



“第一百零五条



对于组织、策划、实施武力颠覆国家政权、暴力推翻现行社会制度的行为,对造成公民重大伤亡及社会财产重大损失的首要分子,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一般首要分子,处十年以下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者,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对煽动行使暴力颠覆国家政权及现行社会制度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我们认为,以上修改把犯法行为限制在煽动和实施“暴力”颠覆国家政权和制度的范围内,有利于将犯罪分子与和平的请愿诉求及批评言论分别开来,有利于区别恐怖主义分子和一般对社会制度不满意的公民,更有利于准确打击实施或煽动以暴力颠覆国家政权的非法组织,使之孤立于广大群众之外。



以上修改意见,仅供委员代表们提案时的参考。









联络人:非文人

Associate Professor

USA

E-MAIL:[email protected]



签名: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条款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附件二:因言获罪的案例





签名方法:



呼吁修改刑法是非常严肃的信件,不用真实姓名难以取信于人。但是, 网络上网友不愿暴露自己的真实姓名。为解决这个矛盾,拟采取如下方法:



1) 在网络上发表的信件,只有联络人。



2) 签网名的网友请将真姓名(最好写上学位和/或职位)用E-MAIL发到上述联络人地址([email protected]),联络人经核准后方算正式签名,在信件发出时,均为真实姓名签署。



3) 仅用网名签署而未提供对应真姓名者,签署无效。



4) 联络人立下书面保证,对因签名而知的网人真姓名,不向第三者透露,不利用此知情权做任何除此次签名以外的事情。



5) 签名不求数量只求质量,不为任何政治目的,只为法律的合理性。

作者:非文人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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