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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修改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给人大常委会的呼吁信(欢迎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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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奇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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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就修改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给人大常委会的呼吁信(欢迎提意见)
所跟贴
本蟀再泼一盆冷水:干涉立法、选区何在?
--
Anonymous
- (2512 Byte) 2003-1-15 周三, 下午1:05
(174 reads)
非文人
[
个人文集
]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936
经验值: 17496
标题:
关于发信对象问题,你提的有道理。
(159 reads)
时间:
2003-1-15 周三, 下午1:25
作者:
非文人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但是,“签署呼吁书吁请人大代表修改中国法律的行动只有对那些仍在国内的中国公民适用。在国外的,最好直接就具体事件(如释放某人)向中国政府(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呼吁。”却缺乏道理。呼吁信是表达民众意见,是言论自由范畴,并无任何法律意义,何来“干扰立法”之罪名?如此推论,“直接就具体事件(如释放某人)向中国政府(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呼吁”不也是“干扰司法”吗?
作者:
非文人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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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兄,且容本蟀解释干涉立法和干涉行政司法的区别
--
蟋蟀
- (658 Byte) 2003-1-15 周三, 下午2:06
(158 reads)
请出示“干扰立法”的法律根据
--
非文人
- (0 Byte) 2003-1-15 周三, 下午7:25
(126 reads)
你的意思是“禁止干扰立法”的法律根据? 请看《立法法》
--
蟋蟀
- (414 Byte) 2003-1-15 周三, 下午10:36
(227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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