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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困境与“勒死”判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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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例子不对,第一个例子似是而非 -- Anonymous - (690 Byte) 2003-5-12 周一, 下午8:30 (260 reads) |
云儿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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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第二例容易引起误解,换个新例子:
例:甲乙两人分别开枪击丙,同时击中丙的心脏,致丙死亡
这里有三个事件:甲开枪,乙开枪,丙死亡,都是已经发生
的事件。
问:甲开枪是否丙死亡的必要条件?
休芦检验:
假如甲开枪这个事件不发生,丙死亡会不会发生?会。因为
乙那一枪仍然是致命的。于是甲开枪不是丙死亡的必要条件。
但是,通常认为甲开枪是丙死亡的原因之一,甲应对其负责。
同样地,乙开枪虽然不是丙死亡的必要条件,通常仍被认为
是后者的原因之一,丙也应对其负责。
第一例,我不能同意你的分析。我的例子中,提出的问题是,
通常认为A桥断裂是“船队无法通过整段水域”这个结果的原
因之一,但前者是否后者的必要条件呢?
在我看来,你把“船队无法通过整段水域”改成“船队无法
通过A段水域”,证明A桥断裂是“船队无法通过A段水域”的
必要条件,实际上已经在不自觉地应用“勒死”判准了,这
就是:
首先找出“船队无法通过整段水域”的一个充分条件---“A段
水域无法通过”,证明这个充分条件事件发生了,然后证明,
A桥断裂是这个充分条件的必要条件。
但是你的论证,并没有证明A桥断裂是“船队无法通过整段水
域”这个结果的必要条件。
在这个问题上,我比较认同楼下老咱的分析。晓刚的说法也
有道理:为了维护必要条件标准而重新定义结果,最后很容
易导致同意反复。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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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回答,我再“诡辩”一下 -- 牛乐吼 - (1452 Byte) 2003-5-12 周一, 下午11:41 (209 reads)
- 哎呀,完了 -- 云儿 - (1300 Byte) 2003-5-13 周二, 上午12:33 (236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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