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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休谟困境与“勒死”判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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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休谟困境与“勒死”判准   
所跟贴 谢谢回答,我再“诡辩”一下 -- Anonymous - (1452 Byte) 2003-5-12 周一, 下午11:41 (208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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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哎呀,完了 (235 reads)      时间: 2003-5-13 周二, 上午12:33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本来想瞒天过海,一下子让你识破了 :-)



那个心脏中弹的例子,只可用来说明必要条件检验的失效,

却不能用来说明马奇分析的有效。正如你所言,在此例中,

马奇分析同样失效。这也是我一开始未用此例的考虑所在

----我不想把问题搞的太复杂。



我觉得你的酒精中毒例子,也是类似情况。



你对第二例的解释,我怎么觉得有点硬凑必要条件的意思?



按你建议的办法,所有的INUS条件,似乎都可以硬凑成某

个结果的必要条件。说明如下。



给定结果C,设导致C发生的充分条件有 S1,S2,…,Sn

等 n 个互不相交的事件,这些充分条件又分别以 A1, A2,

…,An 为必要条件。这样,A1, A2,…,An 都是C的INUS

条件,然而却通常不是C的必要条件。



假如一定要把这些个A硬凑成某个结果的必要条件,可以按

你的办法,把结果再分成 n 个事件子集



事件C1 = { C 和 S1 发生,其他S未发生 }

事件C2 = { C 和 S2 发生,其他S未发生 }

……

事件Cn = { C 和 Sn 发生,其他S未发生 }



然后说,A1是结果C1的必要条件,A2是结果C2的必要条件,

……,An是结果Cn的必要条件,等等。



这样拐弯抹角地重新定义结果,似乎未尝不可,然而比之

INUS条件,却没有增加任何新内容,反而不如其精炼简洁

和直接了当。而且用这种办法,我觉得过于琐碎,不利于

概括总结提炼一般性的因果关系。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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