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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 蟋蟀、 云儿、 寒暑表: 到底是谁在强词夺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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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戒 现已禁止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1213
经验值: 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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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九戒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公开信】
切实保障当事人获得律师法律援助的诉讼权利,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蟋蟀】
依照现行国内法律,国内公安部门有无权力设置障碍不让嫌疑人得到律师法
律援助?《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
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
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
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
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
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请注意,这
里法律明文规定,公安部门可以设置障碍。所谓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就是说“危
害国家安全罪”完全可以属于其中一种; 所谓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就是说侦查机
关有权就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会见律师设置条件;如果条件没有得到律师或嫌疑
人遵守,就可以剥夺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会见律师的权利。 这第二条要求违反中
国现行法律规定,不提也罢。
【云儿】
2、在起诉阶段,无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犯罪嫌疑人均有权委托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
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可以向其他有
关人员收集材料,等等。(第三十三、三十六、三十七条等)
公开信呼吁当局切实保障上述法定权利得到落实,不要设置任何人为障碍。
蟋蟀先生断定,公开信的这一请求,“违反中国现行法律规定,不提也罢”。
理由据说是此案涉及国家秘密,“可以剥夺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会见律师的
权利”。他显然不了解,即使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上述第(2)点所规定的聘请
律师、会见律师等诉讼权利,依法也是必须予以保障,而不得设置人为障碍,
更不得剥夺的。
在这个地方,看起来似乎很懂中国法律的蟋蟀先生,居然完全置中国法律明文
规定于不顾, 想出主意要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为由,彻底取消“保障当事人获
得律师援助之权利”的请求, 来个“不提也罢”,似乎做得太过太绝了。
更惊人的是,在毫无证据说明不锈钢老鼠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下,蟋蟀先生
就忙不迭地断言:
“所谓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就是说‘危害国家安全罪’完全可以属于
其中一种”。
【寒暑表】
这话本身没错,“完全可以”显然意思是“完全有可能”、“不能否定这种可能性”
【云儿】
此处的“就是说”云云,说得如此肯定,斩钉截铁,可惜前后逻辑混乱得一塌
里糊涂。建议蟋蟀先生好好读一下《刑法》第二篇第一章,看看“危害国家安
全罪”都有哪些内容,是否都涉及国家秘密,是不是也可以属于不涉国家秘密
的案件,然后再来下“就是说”一类的断言为好。
【寒暑表】这里倒是云儿在强词夺理,因为看不出人家“前后逻辑混乱得一塌
里糊涂”
作者:九戒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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