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

登录 | 登录并检查站内短信 | 个人设置 网站首页 |  论坛首页 |  博客 |  搜索 |  收藏夹 |  帮助 |  团队  | 注册  | RSS
主题: 公开信、 蟋蟀、 云儿、 寒暑表: 到底是谁在强词夺理?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作者 公开信、 蟋蟀、 云儿、 寒暑表: 到底是谁在强词夺理?   
所跟贴 公开信没错,蟋蟀强词夺理;但云儿反驳却没驳到点子上,反而更强词夺理了:) -- Anonymous - (634 Byte) 2003-1-24 周五, 上午6:19 (127 reads)
云儿
[博客]
[个人文集]

游客









文章标题: 谢谢指点 :-) (122 reads)      时间: 2003-1-24 周五, 上午10:50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您提的意见不错,拙文已经吸收,修订的文字如下:



====

蟋蟀先生断定,公开信的这一请求,“违反中国现行法律规定,不提也罢”。

理由据说是此案涉及国家秘密,“可以剥夺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会见律师的

权利”。他看来是对这一请求作了狭隘的理解,忘了上述第(2)点所规定的诉讼

权利。事实上,纵使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上述第(2)点所规定的聘请律师、会见

律师等诉讼权利,依法也是必须予以保障,而不得设置人为障碍,更不得加以

剥夺。



而且,即使是第(1)点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限制,也必须是案情或案件性质涉及国

家秘密,存在客观的保密理由。侦查机关不能因为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

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守秘密,就把它当作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限制律师介

入;更不能出于其自身方便的理由而故设障碍,阻止当事人获得法定的律师援

助,等等。公开信中关于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的呼吁,针对的就是后面这种人为

设置障碍的情况。



在这个地方,看起来似乎很懂中国法律的蟋蟀先生,居然完全置中国法律明文

规定于不顾,想出主意要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为由,完全取消“保障当事人获

得律师援助之权利”这一条请求,来个“不提也罢”,未免做得太过太绝了。

====





另外关于取保候审的段落也作了修改,敬请指点:



====

注意,这一条仅仅只说“患严重疾病,正在怀孕、哺乳的,可以取保候审”,

且以“应当逮捕”为前提,并未规定取保候审仅仅只能限于这些场合。在法律

上,“可以”与“仅限于”,区别极大。蟋蟀先生似乎没注意到这个区别,才

会要求取保候审者,必须是“患有严重疾病”,而且疾病还必须严重到不能上

学的地步。



事实上,取保候审并不限于严重疾病、怀孕和哺乳场合。这在中国的《刑事诉

讼法》里面,有多处明确提及。比如根据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可能判处有期徒

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嫌疑人,可以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比如第七十四条说,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案件,

对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比如第六十五、第一百三十三

条,对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等。可见取保

候审并非仅仅只限于严重疾病、怀孕、哺乳场合。



另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第九十六条,律师可以为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可以是因身体虚弱不宜关监,本人又不具备社会危险性

的情形。在这方面,中国法律没有一项条文说过,必须患严重疾病,且严重到

不能上学的地步,才具备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可见,《公开信》呼吁当局对刘荻依法考虑取保候审,完全没有违背中国法律

规定。

====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返回顶端
显示文章: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所有的时间均为 北京时间


 
论坛转跳: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不能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不能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 Page generation time: 0.05144 seconds ] :: [ 27 queries excuted ] :: [ GZIP compression enabl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