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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 蟋蟀、 云儿、 寒暑表: 到底是谁在强词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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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公开信、 蟋蟀、 云儿、 寒暑表: 到底是谁在强词夺理?
所跟贴
公开信没错,蟋蟀强词夺理;但云儿反驳却没驳到点子上,反而更强词夺理了:)
--
Anonymous
- (634 Byte) 2003-1-24 周五, 上午6:19
(127 reads)
云儿
[
博客
]
[
个人文集
]
游客
标题:
谢谢指点 :-)
(122 reads)
时间:
2003-1-24 周五, 上午10:50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您提的意见不错,拙文已经吸收,修订的文字如下:
====
蟋蟀先生断定,公开信的这一请求,“违反中国现行法律规定,不提也罢”。
理由据说是此案涉及国家秘密,“可以剥夺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会见律师的
权利”。他看来是对这一请求作了狭隘的理解,忘了上述第(2)点所规定的诉讼
权利。事实上,纵使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上述第(2)点所规定的聘请律师、会见
律师等诉讼权利,依法也是必须予以保障,而不得设置人为障碍,更不得加以
剥夺。
而且,即使是第(1)点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限制,也必须是案情或案件性质涉及国
家秘密,存在客观的保密理由。侦查机关不能因为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
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守秘密,就把它当作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限制律师介
入;更不能出于其自身方便的理由而故设障碍,阻止当事人获得法定的律师援
助,等等。公开信中关于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的呼吁,针对的就是后面这种人为
设置障碍的情况。
在这个地方,看起来似乎很懂中国法律的蟋蟀先生,居然完全置中国法律明文
规定于不顾,想出主意要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为由,完全取消“保障当事人获
得律师援助之权利”这一条请求,来个“不提也罢”,未免做得太过太绝了。
====
另外关于取保候审的段落也作了修改,敬请指点:
====
注意,这一条仅仅只说“患严重疾病,正在怀孕、哺乳的,可以取保候审”,
且以“应当逮捕”为前提,并未规定取保候审仅仅只能限于这些场合。在法律
上,“可以”与“仅限于”,区别极大。蟋蟀先生似乎没注意到这个区别,才
会要求取保候审者,必须是“患有严重疾病”,而且疾病还必须严重到不能上
学的地步。
事实上,取保候审并不限于严重疾病、怀孕和哺乳场合。这在中国的《刑事诉
讼法》里面,有多处明确提及。比如根据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可能判处有期徒
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嫌疑人,可以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比如第七十四条说,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案件,
对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比如第六十五、第一百三十三
条,对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等。可见取保
候审并非仅仅只限于严重疾病、怀孕、哺乳场合。
另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第九十六条,律师可以为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可以是因身体虚弱不宜关监,本人又不具备社会危险性
的情形。在这方面,中国法律没有一项条文说过,必须患严重疾病,且严重到
不能上学的地步,才具备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可见,《公开信》呼吁当局对刘荻依法考虑取保候审,完全没有违背中国法律
规定。
====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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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了,中国法律其实根本没法看,太多“可以”,很少“必须”
--
寒暑表
- (1440 Byte) 2003-1-24 周五, 下午5:01
(76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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