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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芦D的悖论之谬说到人初/XX/随便马悲论之"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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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大郎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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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力主合法推动中国社会和平转型的芦D曾提出过一条悖论:
如果中国之法皆为恶法,则循恶法修法求法治就无可能;但以革命去恶法则又是反法治,所以芦称解决中国问题的现成方略都是悖论,属"无解"(大意.如归纳有误,本余负责).
余驳卢D有两条:其一,革命去恶法并非反法治,拿破崙法典及美国宪政法治的建立,足占见其谬,不赘.中国当前之法律体系,良莠混杂,但还不能说尽为恶法.若母法序言"四原则"能剔除,则尚未得为恶宪.以母法纠子法,以A良法去B恶法,正是"合法"救济之道.何况还有已签字的国际公法,可以进口内销冲国内恶法,是故毋须如此悲观.
正是在这一点考虑的基础上,在师涛一案,我不主张去纠缠"保密法是否恶法"/"师涛有否触犯保密法"等枝节末叶问题--因为我宪法序言即为恶宪,豺狼当道,安问狐狸?但是,美国有法规/国际公约/商业道德契约允许Yahoo向中国政府提供客户隐私信息么(如你向HK银行探听人之初/大汉子/随便马卑的存款账号等)?未之尝闻.因此,我主张告雅虎违法,并非因国际刑事许可而任意出卖客户资料,应向中国人民赔偿$13亿(一人一只老洋,多乎哉?不多也).为此,我在独坛出了一贴"我为什么支持茉莉(代表笔会狱委告雅虎)".
一贴既转,奸坛众"爱党国"即起群殴,以法盲之身斥"一群法盲".全不知显示其YUAN之初白吃且满嘴满爪人血无良的一面.可知,彼等是深知中国恶法无可救济,社会积重不该释放的了,否则怎能如此气结,效法MCX来反向推动促进暴力大革命捏?!这真是"革命前夜候鸟色变"的妙论!甚趣,特展示于下:
[附件:有关跟贴一览]
作者:人之初 标题:美国有法规/国际公约/商业道德契约禁止Yahoo向中国政府提供任何网络信息么? - 2005-10-21 14:55 (7 reads)
中国政府在问Yahoo的时候会说他们是在抓民运人士么? Yahoo有资格先搞个内部法庭, 调查一下到地是强奸犯还是民运再决定是否提供信息? (海纳百川 www.hjclub.com)
一群法盲(海纳百川 www.hjclub.com)
在驻在国只能用驻在国的法律 -- 随便 - (28 字) 2005-10-21 15:01:02 (9 reads) [2548925]
因为他漂亮 -- 马悲鸣 - (0 字) 2005-10-21 13:46:44 (3 reads) [2548897]
照俺看,师涛案的要害不在雅虎是否与北京合作,而在师涛本人的行为是否触犯了中国法律 -- - (26 字) 2005-10-21 12:17:48 (18 reads) [2548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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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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