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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芦D的悖论之谬说到人初/XX/随便马悲论之"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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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郎,你你。。。你就 -- 大汉子 - (348 Byte) 2005-10-22 周六, 上午7:24 (148 reads) |
余大郎 [博客] [个人文集]
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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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不会昏到主张"凡法律未表明许可即视为禁止"的地步.
(请参见俺给X之初跟贴,有言外之意存焉)
至于你所说的三条,我早已说过,也提出过合法救济之道,
所以才被那徐水不良天天跟咬:"叛徒!内奸!"
而今公等又大力阻塞合法救济/缓和社会矛盾之道,
其实就是在"促进暴力大革命"阿.
蠢可蠢,非常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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