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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芦D的悖论之谬说到人初/XX/随便马悲论之"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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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盲就是法盲 -- 人之初 - (130 Byte) 2005-10-22 周六, 上午6:41 (156 reads) |
余大郎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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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原来"出卖客户资料"="做任何一件事"!人之初,无逻辑.
关于凡法律未禁即为许可OR法律未允即为禁止之争,可作下一步疗(法/心两)盲用.但是,无论循英美或大陆法系,各公司均有严格保护客户隐私及各ID/CODE资料的商约或"习惯",否则何能治盗用信用卡案?
女非法盲,而系心盲.为"政治正确",竟信口雌黄.不仅可怜,而且可耻.在人文初祖,或可原宥,山顶洞猿,自难计较.若是生活在现代,由浸淫自由习俗者说出,则应是天良已丧,白活了老大一把年纪了.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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