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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质疑杨佳律师谢有明:你不是编外公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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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有明并非是杨佳委托的辩护律师 -- 异乡客 - (1434 Byte) 2008-7-15 周二, 上午2:25 (323 reads) |
常委 警告次数: 1
加入时间: 2006/01/10 文章: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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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常委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新京报:袭警案疑犯指定律师理应回避http://news.QQ.com 2008年07月08日07:57 新京报 评论4541条 为杨佳提供法律帮助的谢有明律师,目前也是闸北区人民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而地方公安部门从属于地方政府,作为当地政府法律顾问的谢律师在利益冲突之下,理应回绝有关部门的指定。
从近日上海警方陆续披露的闸北袭警案信息,能看出警方的良苦用心。比如本案的侦查是由上海市公安局,而不是由案发地的闸北公安分局来具体负责;又如延请“司法部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而不是当地的司法鉴定机构为杨佳做刑事责任能力鉴定。还有颇获舆论赞赏的给杨佳提供了律师帮助。(7月6日《法制日报》)
11年前,律师从侦查阶段即可介入刑事诉讼曾被认为是刑事诉讼法修订的一大进步。然而司法实践中,刑辩律师介入时间的提前,并未改变刑辩难的司法惯性。嫌疑人若在被拘传或刑拘后对警察声称“在我的律师来之前,我什么也不会说”,在现实中还很难见到。上海警方此次能因应嫌疑人的要求,为其提供律师帮助,实属难能可贵。
然而笔者从7月7日刊发于《广州日报》的一篇报道中,却看到,应犯罪嫌疑人杨佳的要求,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谢有明律师,目前也是闸北区人民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而正如我们所知,地方公安部门从属于地方政府,袭警案的受害人均为闸北公安分局的警员或保安,作为当地政府法律顾问的谢律师理应回绝有关部门的指定。
遵循利益冲突下的回避是律师最重要的职业伦理之一,即便谢律师有足够的自制力和判断力,并能够在法律行动上最大限度地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并不能消除由于存在潜在的相反利益而造成的这种利益上的冲突和紧张关系。
遗憾的是,谢律师没有回避。更让人担忧的是,我们还从媒体上看到了谢律师对因其特殊身份而接触到的案件信息的公开披露,其中包含大量有关杨佳本人的信息。如谢曾对记者说,杨佳是他见过最与众不同的犯罪嫌疑人。整个会面过程中,杨佳十分冷静,头脑清醒,逻辑清晰。又如,谢还对媒体称“杨佳在作案前做了充分的准备,在作案当天早上他还以5个包子作为早餐。”这些信息事实上多数对杨佳的审判不利。而作为律师,应为其服务对象保守职务秘密,且不披露案件信息除非有利于当事人。
颇值得关注的是,谢律师还透过媒体称,今后如果杨佳提出要求,他将继续无偿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基于一个正当程序和司法范本正为外界所期待,还是敦请谢律师收回这番好心吧。
此案的另一细节是,相关程序运作迅速。从7月1日发案,到7月4日上海警方将杨佳袭警案相关卷宗移交给检察机关,仅用了3天。尽管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警方的快速是否就伴随着疏忽,而在法定期限之内的“从快”也并不为法律所拒斥,但提醒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此案过程中更多重视证据,并遵循司法理性,仍有其必要。
司法容不得半点马虎,正义也容不得程序的失当。只有认真对待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方可最大限度地避免“小事化大,大事成悲”。
□王刚桥(湖南 法律工作者)
作者:常委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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