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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玛雅人的 “死亡足球”与某些中国人的 “马鹿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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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玛雅人的 “死亡足球”与某些中国人的 “马鹿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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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玛雅人的 “死亡足球”与某些中国人的 “马鹿逻辑”. (1037 reads)      时间: 2002-11-30 周六, 上午7:33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玛雅人的 “死亡足球”与某些中国人的 “马鹿逻辑”.







美洲印第安人中的托尔特克人和玛亚人在历史上都曾经创造过相当辉煌的文明. 如果我们有机会惊鸿一瞥地欣赏到他们的 “体育活动”的话, 说不定还得把世界上最早的 “足球”运动的起源, 归功给他们呢..



今天位于墨西哥城以北80公里的图拉城和在尤卡坦半岛内的科潘古城遗址, 你都可以看到公元6- 8 世纪期间他们所兴建的, 令人叹为观止的巨大的体育运动场. 其中科潘的那个体育运动场, 面积居然达到了180 多平方米.



那么, 这些印第安人在这些体育场上玩的 那个古典“体育”项目是什么呢? 据考古学家们的考察, 那是我们人类起源最早的一种 “足球运动”. 跟我们今天玩的那个现代足球还相当接近.



连球都是橡胶做的. 是用美洲的野生橡胶扎成. 玩的时候, 队员各分成两队人马. 都是精心挑选出的五大三粗的男人. 赛场的两端, 有一个用大石头镂空后做成的球门.比赛的队员必须用自己的头, 胸, 和膝盖来运球过对方的中场. 最终谁能把那个橡胶球踢进对方的球门之中, 谁就是那个胜利者.



如果印第安人的这个 “足球运动” 能够到此为止的话, 那么无疑的, 我们当然可以非常有理由相信, 这个印第安足球, 应该是可以归属于我们所说的那个文明意义上的 “运动”的范畴: 一种对人类的精神和身体的健康都十分有益的竞技活动.



然而, 接下去的一幕却和我们所知道的 “体育运动”的概念大相径庭. 你会看到这样一幕胜负以定后情形: 那失败的一方, 全部的队员都被毫不留情地斩首祭神. 他们心脏将被祭师们剖出, 放在他们所敬拜的那个羽蛇神坛之上. 他们的血, 将被涂抹在祭师们的脸上和头发之上. 而他们的尸体, 则会被祭师们抛到祭坛之下的那些等待着的看客们那里, 被分而食之.



这就是那些作为失败者们的下场和结局. 而那些胜利者们呢? 他们的奖赏也十分的特别, 除了被贵族和国王选拔成他们的 “勇士”之外, 他们还将得到失败者的全部的财产, 乃至于他们的妻子女. 至此, 失败者以不折不扣的家败人亡而告终.



我不知道有那一个历史学家, 会把玛亚人的这个血淋淋的 “死亡游戏”当成是一个我们今天所理解的那个文明意义上的 “体育活动”. 大抵, 玛亚人的这个 “死亡足球”, 和今天我们文明人所理解的那个健康,和平的 “体育精神”实在相距甚远.



事实也是如此: 不管这个玛亚人的死亡足球游戏和我们今天看到的巴西足球在体育竞技方面看起来有多少的相似之处, 连三岁的小孩子都知道, 这是两个在本质上完全相反的事物. 在人类的文明进程上是完全被道而驰的.



如果我们把这两个表面有某些相似之处 ,而本质上完全不同 的“运动”混为一谈, 得出 “玛雅文明是现代足球的最早发源地” 这样的结论的话, 那么, 这其中荒唐恐怕也是三岁的孩童就能一眼明断的.



事情非常明显 ,这是一个理性思维方式上的紊乱而导致的是非分辩能力的严重退化的现象. 或者反过来讲, 你也可以说这是一个由于是非分辩能力( 或曰道德) 严重退化后所造成的理性分辩能力紊乱的一个典型现象.



反映在中国的历史上, 类似这样的 “理性退化”或 “道德退化”的例子真是数不胜数, 不胜枚举. 那个人人都熟悉的赵高“指鹿为马”的故事可以堪称是一个典范. 如果我用一个时髦的概念来表达这个典故中的那个经典意义的话, 它可以被称为 “马鹿逻辑” 或 “马鹿效应”. 其核心的论证程序是:



“ 因为马长得象鹿, 鹿长得象马, 所以马就是鹿, 鹿就是马.”



这个 “马鹿逻辑” 或 “马鹿效应”是被后代的中国人广泛地应用到各个领域上的. 其中, 用的最多的, 当然是在政治的领域. 马鹿逻辑用到出神入化的地步时, 就是一个可以轻而易举置对手于死地的, 唐老秃驴的紧箍咒.



我依稀记得马悲鸣曾经以在美国“烧国旗”也会被判刑为理由, 成功地应用这个 “马鹿逻辑” , 首开证明 6.4学生占理广场为 “违法”之先河. 随后, 这个 “马鹿逻辑”产生的 “马鹿效应”便开始持续发烧. 那些叫嚷6.4 学生违法的中国人, 沾此 “逻辑”之光, 好象在自己家的后院挖到了油井一般.



基于这个 “马鹿效应”的原理而被刨出的第二个证明, 大概是由那个叫和合的法律系新鲜人所提出的, 他举了丁林先生的文章中, 一个90岁的普通美国老太太, 步行千里到国会山庄宣讲她的 “廉洁竞选”理念, 后来因为违反了美国法律中非国会议员不得在国会发表演讲的这个条款而被 “拘捕”的例子, 来证明说, 6.4时, 学生们是没有法治观念的, 他们 “占领”广场, 就是一个 “违法”的行为 . 言下之意, 接下来的中国军队对学生的镇压, 就和美国的警察 “逮捕”那个90岁的桃丽斯太太一样, 都是性质相同的, 与法有据的, 合理的行为.



看, 这就是政治上的马鹿逻辑的利害之处.



长久以来, 我就一直在纳闷: 怎么一些非常普通的常识, 到了许多中国人那里就全都给扭曲了呢? 这桃丽斯太太 “占据” 白宫的国会大厅的 “违法” , 和中国的学生们 “占据”天安门广场的 “违法”, 就象马和鹿, 这印第安足球和眼下这奥运会的足球一样, 它们能是一回事吗?



这美国人说的 “违法”, 起码有三大法制的要素是必不可少的. 可你如果拿这些标准来衡量中国的那些 “法统”的话, 天可怜见, 你会发现连半点的影子都没有.



第一 : 这美国法律的设定, 绝对以保持中立的为第一原则. 它没有任何特定的针对对象. 也不倾向于任何的一个政党或利益团体. 这个法律由人民, 和由人民所选举出来的政府所一致同意, 其表现形式就是该法律的通过必须由绝大多数的人民以投票的方式来决定.



譬如, 美国警察在拘捕桃丽斯太太时所依据的那个法律条款, 就不是针对某一个具体的个或团体而制定的. 这个法律条款,我估计大概在桃丽斯太太尚未出生以前就已经存在在那里了.不管你桃丽斯太太贱为平民也好, 还是贵为一个退职的总统也好, 不管她是民主党的, 还是共和党的, 只要她在国会大厅里发表了演讲, 那就算是 “违法”了. 警察都必须拘捕她. 因此, 这样的法律的本身是不带有任何的偏见的, 它也不针对某个特定的社会群体. 它当然也是公平的.



但是中国有这样的超越政治集团利益的法律吗? 显然没有. 我问坚持说学生 “违法”的和合先生和随便先生说, 这学生们 “违”的, 究竟是中国的那条法呢? 是宪法, 刑法, 还是民法? 结果和合的回答就象是一个黑色幽默 :他说学生们违的是 “自然法”. 而随便网友则聪明得多, 他说学生违的是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游行集会的决定”.



如果随便老兄的这个答案是确实的话, 那我就不禁要问了: 你所说的这个典型的中国式的 “法”, 和我们上面所提到的那个美国人 “法”, 有任何的相同之处吗? 一个是文明世界的所公认的那种 “法律”, 而另一个则是专制国家某个代表统治集团利益的, 单方而片面的, 强加给老百姓的某种 “决定”. 这种“决定”固然也有点儿我们所说的那个西方法律的皮毛, 可实质上,连傻瓜都明白, 美国警察拘捕桃丽斯太太所援引的那条法律, 和中共镇压学生时所援引的那个 “决定”, 根本就不是一个档次上的东西嘛. 一个是马, 一个是鹿. 一个是马雅足球, 一个是奥运足球, 你能说它们是一回事吗?



第二: 美国的法律对某个公民 “违法”与否的裁决, 都是由一个独立的, 民选法官或陪审团来决定的. 按丁林先生的说法, 就是一个 “利益中立”的个人或团体. 譬如主审桃丽斯一案的那个法官, 就是一个即不属于共和党, 也不属于民主党的独立的民选法官. 他不是制定法律的人 (议员), 更不是执行法律的人(警察). 他的作用, 和球场上的那个裁判的作用类似.



但在中国, 你所看到的情况根本就是一派 “惊天动地的糊涂” (老芦用语) . 首先, 那个判定学生行为为 “违法”的家伙, 你压根儿就不知道他是那一路的神仙. 他可以是一个什么政治局, 可以是一个什么常委会, 也可以是一个什么叫书记政委的官官. 当然, 在稍稍正常一些的时候, 你也会见到一个五官长得有点而象 “法官”的人, 出来给你一个装模作样的判决. 可谁都知道的是, 不要说这个法官大人脑袋和心肝, 就连他的膀胱 和屁股都不属于他自己, 什么时候该放个屁他都必须向上级请示汇报.



我再问随便先生: 一个政府是不是可以同时扮演立法者, 警察, 和法官?结果他老兄王顾左右而言他地说: 中国政府就是执法机构, 是警察. 可这样的回答更是不对. 实际上是, 在中国, 政府同时是立法者, 是法官, 也是警察. 说白了就是学生们就象在球场上的一个球队, 他们的竞争对手就是中国政府. 可人家不仅仅是球员, 还是这主赛场的老板, 同时又兼任主裁判和巡边员. 一身三职. 如果你还是硬看不出这赛局的奥妙的话, 那我只能对你说: 对不起, 这道理是不必再讲了. 咱不如陪你买些脑白金去吧.



拿美国司法的裁判程序和中国的司法裁判程序相比, 这又是一个马鹿之别.



第三: 美国的法律, 所有的刑罚都是可以预期和可以推演出的.什么样的违法行为, 会受到什么样的法律的处罚, 这都是已经事先规定好的和确定的事. 不会有什么 “意外”发生. 譬如, 对桃丽斯太太的判决 “处罚” 就是$10元的法庭费用及当庭释放. 这也是在预期之中的.



但那些中国学生哥们的下场就惨了. 他们中最有想象力的人, 顶多也只能想象到棍棒和水龙而已. 恐怕做梦都想不到政府会坐着坦克车来. 如果说, 学生们真的是违反了随便学生说的那个“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游行集会的决定”的话, 那么那我相信, 学生们所应该受到的处罚, 也绝不应该超过这个 “决定” 里面所规定的那个标准才对吧? 难道这个 “决定”已经规定好了可以对集会游行的民众动用军队和坦克不成?



说到底, 这些幼稚的学生们就好象是在跟政府玩那个 “印第安人死亡足球”, 开始玩的时候, 他们还以为这仅仅是个简单的足球而已. 输了也没什么可怕的. 一直可到了这比赛结束的时候, 这才发现事情糟了,没他们想象的哪么简单, 要想拍拍屁股开溜? 没门! 人家的规矩是输了的一方得被斩首, 被沥血, 被剖心, 还得财产没收了充公. 这可不是他们所想象的那个普通的球局. 他们要面临的惩罚, 要远远地超过他们的想象.



瞧, 这一个是美国式的, 量刑和处罚都可以预期的法律, 另一个则是中国式的, 量刑和处罚标准都象妓女的裤带一般松松垮跨的 “法律”, 难道这不又是一个马与鹿的区别吗?



把上面我说的这三个本质差别全部混淆在一起, 搞出一个似是而非的学生 “违法”的结论出来. 当然是一个相当令人迷惑的逻辑魔术.问题在于: 共产党做下的一些亏心事, 它的帮闲却不得不拿西方的一些法律标准和概念来为其辩护, 这也实在是太用心良苦了.其目的呢, 当然无非是要说: 瞧, 我们的阿共现在也文明了, 也进步了, 我们也懂得什么是法治和法制了.



可是, 如果阿共在6.4 上的所做所为, 真的是那么堂堂正正无可指责的话, 那么他们有必要如此辛苦地拿美国人的案例, 生吞活剥, 胡乱充作壮阳药给吞下去吗? 我看, 这恰恰说明了那些当权者们和那些围绕在他们周围的那些帮闲者们在这件事情上是何等的理亏, 是何等的气短肾虚.



不幸的是, 中国的统治者其实从骨子里, 从来就没有能力脱离出以往的儒家权力价值观所给他们框定的那个“礼治或礼制”的范畴. 但时代变了, 这样的“礼治或礼制”传统, 却必须以一种伪装的 “法治或法制”面貌出现.



礼治之于法治, 或礼制之于法制. 最大的不同在于, 礼治或礼制是一种由统治者单方面强加给被统治者的一种不容颠覆的秩序. 譬如所谓的忠孝意识 .它提倡的那个君要臣死, 臣不死不忠. 或是父要儿亡, 儿不亡不孝的“礼教”秩序,只有那个为臣或为儿的一方必须遵守.而作为为君为父的那一方, 却可以完全不必受其约束. 但现代西方的“法治或法制”观念则完全不同, 它是建立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一种基于平等的, 契约的关系之上. 它的约束力对双方都是一样的.



中国的共产主义, 就其根源来看, 就是这么一种被延续下来的现代的礼教制度. 在中国传统的礼治社会里,所谓的“不忠不孝”, 被列为最严重的, “十恶”当中的首恶, 并且会受到最严厉的, 譬如抄灭九族一般的处罚. 同样地, 6.4民运在共产党的眼中, 显然也是这么一个在新礼教之下最严重的“犯上作乱”的叛逆行为. 而对于这种大逆不道的反叛, 按照中国传统的礼教价值观念, 无论统治者采取什么样残酷无情的惩罚都不算过分. 不要说大炮坦克, 必要的时候, 就连原子弹也不是不可以的.



这就是深深隐藏在中国统治者们意识和潜意识之中的, 那个典型的危机处理模式.



如果你是站在西方“法治或法制”的立场观点上的话, 你无论如何是无法明白一个政府怎么可能做出如此冷库无情的举动来. 你也不能明白为什么学生们所受的惩罚, 会大大地超过他们所应当受的 (如果他们真的也有错的话). 用西方民主法制的观念, 你根本无法理解6.4问题的答案. 正如用今天奥运会的体育精神, 你无法解释玛雅人 “死亡足球”背后的奥秘一样. 但如果你从中国传统的礼教的角度上分析的话, 你就会知道中国政府在6.4当中的反应, 其实是件极其正常的,意料之中的事情. 完全符合中国的历史逻辑.



过去如此, 今天如此, 将来还是如此.



印第安人必须以他们年轻人的血来祭奠他们的羽蛇之神. 而中国的年轻人们是否明白他们也同样面临着一个 “死亡游戏”呢? 中国的 “羽蛇之神” 是谁? 不就是那个从儒教到马教的新旧礼教吗? 明白了这一点, 我们就不会混淆礼治与法治, 或礼制与法制的差别. 我们就不会不明白我们自己究竟离真正的文明还有多么遥远的距离.



马悲鸣先生的 “马鹿逻辑” 也就止于智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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