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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公共领地是属於全体人民的。但是,不能用于某私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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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公共领地是属於全体人民的。但是,不能用于某私人公司   
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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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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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公共领地是属於全体人民的。但是,不能用于某私人公司 (223 reads)      时间: 2003-9-17 周三, 上午1:40

作者:和合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很高兴包谷先生能够理解了"违法"和"有罪"二个概念的区别。



当前我很忙。不过,想先简单答复一下。



首先,对於"领地"的定义,包谷先生大概是太死板了。

本人根本不用去查什么辞海,只要在GOOGLE 上搜索一下,

就可以了解"领地"这个词的用法,已经远远不是什么封建

奴隶主领地的意思。因此,对於包谷先生关于领地的定义,

根本就没有什么值得去驳斥的必要。



公共领地是属於全体人民的。但是,包谷先生的这一说法是缺乏

严格的法律概念的。



公共的广场当然是属於全体人民的。包括法轮功学员也可以

到公共场地活动。



但是,公共场地却不应该被用来作为某一私人公司的经营活动

的场所。例如,你不能用公共领地,去作为麦当劳公司卖汉堡

的场地。你也不能用公共领地作为基督教日常礼拜的场地。

因为,这些公司和组织都是私人性质的。



法轮功这个组织是私人性质的。这一点,本人早就论证过。

因此,政府对待法轮功应该和对待麦当劳、基督教同等对待。

简而言之,就是要求他们呆在自己的领地里面经营、活动。



因此,你最后一句说的并不正确。中国政府并没有禁止法轮功

信徒到天安门广场。而是禁止法轮功这个私人组织,在天安门

广场经营和活动。



特别是,法轮功的违法行为,首先需要经过法制程序的处理。

也就是说,法轮功的头目需要接受法庭审判。



至於说,政府方面是否完全根据法律行动,那是政府的事情。

推动政府按照法制精神行动也是本人努力的一个方面。本人

感觉,政府最近在这一方面,已经有所改进。例如,对於

程维高的案件,本人当然完全支持推动对他进行法庭审判。



但是,政府的某些违法行为并不能为法轮功的违法开脱。

各是各的事。

作者:和合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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