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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领地是属於全体人民的。但是,不能用于某私人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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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必须明白,法轮功不是公司,其弟子所行使的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和自由。 -- Anonymous - (266 Byte) 2003-9-17 周三, 上午2:05 (96 reads) |
和合 [个人文集] 现已禁止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4912
经验值: 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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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和合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法轮功成员当然应该有信仰自由、上访权利、在受到不公正的对待下进行呼吁的权利。
他们的信仰自由,并不等於法轮功这个组织,在不接受法制规范
条件下,进行组织活动。
但是,更重要的是,他们必须尊重法制。对於他们的违法行为,必须接受
中国法庭的审判。
也就是说,个人的信仰自由,并不等於说,某个组织,由於其
违法行为,又不接受法庭审判,就不能被禁止经营活动。
以加拿大某华人报纸的例子来说明。由於法轮功控告改报社,
而该报社头目逃回大陆,因此,冒犯藐视法庭罪。所以,被法庭
勒令禁止经营。
法轮功组织在中国的情况于此相同。
也就是说,法轮功组织,在不接受中国法庭审判的条件下,必然失去
其应该享有的上访权利。
作者:和合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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