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

登录 | 登录并检查站内短信 | 个人设置 网站首页 |  论坛首页 |  博客 |  搜索 |  收藏夹 |  帮助 |  团队  | 注册  | RSS
主题: 谈谈诽谤(一)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作者 谈谈诽谤(一)   
鸡头肉
[博客]
[个人文集]

游客









文章标题: 谈谈诽谤(一) (610 reads)      时间: 2003-8-29 周五, 上午4:07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赶个时髦的话题,谈谈诽谤。





让我来复习一把法律中对“诽谤”一词的界定。首先必须决定究竟应选取哪国的法律作为准绳。是中国的,还是美国的,或者是别的什么国家的?由于眼下我们主要谈及的是互联网上的言论,其发表之处所在的服务器大都设在美国,因此我将主要以美国的法律作为讨论的标准。当然,互联网上的用户遍布世界各地,“君住长江头,我住长江尾,日日思君不见君,共灌长江水”,所以想要对有关的问题做一个比较完整的探讨其实是相当麻烦和困难的,--- 这里并不只限于一国之规,国与国之间也没有一个成熟的可以具体操作的公约。若按照美国的法律,诽谤指的是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伤害、与事实有所出入的陈述,这些陈述至少要被第三者重复过,并且引起了他人精神或物质上的损害。





准确地说,在法律意义上有两种不同形式的诽谤:一种是用文字表达出来的(即“libel”),另一种则纯粹是口头上的(即“slander”)。如果完全忽略互联网上语音聊天室里可能发生的故事而只关心论坛或图文网页上的东东,我们所要考虑的当然就仅仅是“libel”的法律问题了。于是,所谓的“libel”,也就是发表了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虚假的文字陈述。在美国这种行为是属于司法管辖权(jurisdiction)范围之内的事,通俗地讲就是违法行为。在各州司法实践中,定性为“libel”的言论,其内容的虚假性必须被判定是发表者蓄意而为的,虽然此惯例并未确切地写进条文。加州法律(California Statues Sec. 73.001, 1995)对“libel”的描述如下:



A libel is a defamation expressed in written or other graphic form that tends to blacken the memory of the dead or that tends to injure a living person's reputation and thereby expose the person to public hatred, contempt or ridicule, or financial injury or to impeach any person's honesty, integrity, virtue, or reputation.



这段话说的是,“libel”是用文字或者图片形式表达的诽谤,目的要么是为了抹黑死者在人们记忆中的形象,要么是为了损害生者的名誉,将其置于公众的憎恶、轻视或嘲笑之中,或者使其财产受到损失,或者使其个人的诚信、正直、品德、名誉等遭到质疑。在中文网络上我们不幸见到了太多的这种文字诽谤,既有针对死者(如王若望先生),更有冲着无数个生者而去的。究其原因,我看主要是因为有些人的法律观念比较淡漠。例如,有声称在美生活了多年的中文网络成名写手,居然说得出“对死人不存在诽谤”这样的昏话,可见其法律意识淡漠到了何种程度。





文字诽谤又可以细分成三种类型。第一种是陈述的字面本身直接就构成了诽谤(A statement that is defamatory on its face)。诽谤之意在这种句子中是非常明显的,任何人读到此类文字,都容易判断出其中包含着对他人的恶意中伤。第二种类型,英文叫做“False innuendo”,意思是使用带有欺骗性的、误导事实的语言对他人进行讽刺挖苦,人们通过上下文就能清楚地意识到这是诽谤。最后一类文字诽谤,是所谓的“Legal innuendo”,直译过来即“合法的讽刺挖苦”,其文字陈述中的字面意思并不直接构成诽谤,但这类陈述与外部环境结合之后,却有了诽谤之意。作为比较,不妨让我们顺便看一眼中国国内关于侵害名誉权的一些法律条款。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1993年8月7日法发[1993]十五号法规中这样写到:“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因此,无论是中国法律还是美国法律,都将肆意侮辱他人的行为列为违法。然而中文网络上有些成名写手几乎日日都离不了侮辱人,好象不这么干便写不出文章,实在是件令人遗憾的事情。令人更加遗憾的是,一些恶毒的诽谤文字还常能获得大声的喝彩,给人印象是,有些人上网不是为了受虐就是为了施虐,却单单不愿以平常的心态与网友们好好的交流。





需要补充说明一点:美国法律所定义的三种类型文字诽谤中,所谓的“陈述”都必须是以叙“事”(facts)的方式进行的,而不是明确地表明了作者在表达主观的臆想(opinions、ideas 等)。例如陈述句“我隐约地感到某某可能吃了回扣”不是文字诽谤,但若将该句改写成叙事的语气:“在最近这笔生意中,某某吃了回扣,进了大批次货”,而事实却证明没有,便是文字诽谤了。一个问题是,在陈述句的开始处冠以“我感到”、“我相信”之类的字样,是否就一定能逃避诽谤的法律责任?这倒不见得,如果作者确实是在试图暗示或传递某种基于“事实”的信息,一样可以构成诽谤。电脑和信息技术法律专家 Eric S. Freibrun 曾指出:



The issue of whether an allegedly defamatory statement is one of opinion or fact is one of the more difficult and common questions in a defamation suit. Courts have held that merely prefacing an otherwise defamatory statement with the words "I believe..." is not enough to eliminate the implication that the statement was intended to communicate facts.



因此,如果仅仅在本来是个诽谤性的陈述句上加一个前缀“我相信……”,并不足以消除该陈述具有叙“事”的企图。





美国的法律条文对文字诽谤有比较细致的限定,这有效地在“言论自由”及“避免对他人的伤害”之间作出了平衡。一个具有良好的语言环境的社区靠的不光是人们的自觉。当言论自由的权利被滥用时,确实很容易造成诽谤满天飞。那些辱骂女性网友为“尤物”、无中生有地污指她们“把别人当做面首”等等陈述显然符合诽谤的标准法律定义。有些人非常喜爱洋洋洒洒地乱用“逻辑”,拿一堆精心挑选并经过刻意扭曲的“事实”来推导有损于他人名誉的结论,完了再跟着来一句:“瞧,根据这些基于确凿事实的逻辑分析,我只能得出某某某是个‘事实共特’的断言”云云,实际上这类帖子就具有清晰的文字诽谤特征,即便作者在帖子的陈述中使用了“我只能作这样的推测”之类的前缀。同样是这些人,还津津乐道于在网上胡搞“虚拟法庭”,随便根据一些道听途说的“事实”便给人定罪名,那更是极不恰当的举动,这时甚至连任何前缀的伪装都撕掉了。就我所知,美国那些“虚拟法庭”(Virtual Court)网站,都是由专业执法机构或合格的法律界人士开设的,它们不过是真实世界中有关机构为了方便网民而开办的在线服务。盗用这个名称而不及时向公众特别强调“模拟”和“儿戏”的性质,这种做法本身已很不妥当,若有人再借着“法庭”中的“辩论”对他人施行赤裸裸的人身攻击和诽谤,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伙同他人“判决”被诽谤者服“披麻戴孝”等刑,以这种手段“损害生者的名誉,将其置于公众的憎恶、轻视或嘲笑之中,或者使其财产受到损失,或者使其个人的诚信、正直、品德、名誉等遭到质疑”,那么就有悖于法律了。其实,如果有人真的认为掌握了什么人的犯罪证据,应该而且很容易寻求法律的途径,例如拨个号报警,或上法庭解决。人们不应当私设“法庭”(即使打着“模拟”的旗号)公然给他人定罪判刑。这种未经执法机构授权、在公共场所随意给人定罪的做法很象文革时期张贴的大字报,--- 两者都是顶着冠冕堂皇的名义在践踏法律的权威。





说起大字报,让我多讲几句。一九七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中共第十次全代会的报告中,王洪文就把大字报等政治手段提高到了一个堂而皇之高度。这位老兄说:“这里,着重讲一下接受群众的批评监督的问题。……工人阶级、贫下中农和广大劳动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他们有权对我们党和国家的各级干部实行革命的监督。这个观念,经过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在全党是加强了。但是,目前仍有少数干部,特别是有的领导干部,听不得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甚至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个别的还相当严重。……我们应当提高到两条路线斗争的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同这类违反党的纪律的现象进行坚决的斗争。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经常运用‘四大’(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武器,努力‘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以利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较易于克服困难,较快地建设我国的现代工业和现代农业,党和国家较为巩固,较为能够经受风险’。”如果把王洪文的这段文字稍加改动,竟可以做一篇“扫荡”的宣言了。“扫荡”的主要托词是“帮助”别人“伪转真”,完全是文革时代盛行的“帮助别人提高思想觉悟、改造世界观”的做派,这些从来就是对他人施行人身攻击和政治打压的借口。克林顿任总统期间出了那么大的丑闻,美国也没什么人试图“帮助”他“提高思想觉悟和品德”的。历史已经证明,这种以“帮助别人改造思想和行为”为名、实际进行大规模人身攻击和打压的做法只会恶化一个社区的环境,使得卷入其中的多数人逐渐沦丧了原本可能比较善良的品格,只会把人性恶的一面,例如仇恨、不择手段和缺乏底线的报复心等等,激发出来。为了既定的“扫荡”目的,有人甚至不惜在论坛上摆设所谓的“擂台”,这种做法实际上又继承了文革时期“大辩论”的衣钵。看来这样的同志的想象力及创造能力实在差得可怜,只会贩卖几十年前的旧货来充时髦,到网上来蒙一些未经世事的小孩子。在目前的中国,大字报、大辩论等早已为法律所禁止,这其实是消除在公共场合施行大规模诽谤的一种低成本的措施(虽然这个措施多少有点“一刀切”,不过这完全是另外的问题)。在美国也有严密的法律制止在公共场合进行有组织的大规模诽谤。总之,我比较同意小左的意见,人们应尽量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而不是把各种问题泛政治化、整黑材料、组织罗列罪名并在公共场所四下散布和进行所谓的“大批判”或者“扫荡”,这才比较符合一个现代文明社会的规范。“扫荡”的后果至少是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不管掀起者声称具有什么样“崇高”的愿望和堂皇的理由,这种活动本身就不是一个具有现代文明意识的公民应该从事的。





理想和现实总是有矛盾的。如果人们在互联网上遭受到诽谤,能够得到的法律帮助往往很有限,我想在本帖的第(二)部分中仔细地讨论这个问题。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返回顶端
显示文章: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所有的时间均为 北京时间


 
论坛转跳: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不能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不能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 Page generation time: 0.799778 seconds ] :: [ 25 queries excuted ] :: [ GZIP compression enabl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