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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诽谤(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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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兄,你说的那些大道理有点云山雾罩的,还是不明白如何将"民运人士"与 -- Anonymous - (96 Byte) 2003-8-29 周五, 下午10:06 (107 reads) |
鸡头肉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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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请再仔细读一读帖子中介绍的法律条款,注意其中的关键是造成伤害。为了具体说明问题,不妨设想这么个例子:如果在中国国内,有人指称新疆地方上某报某编辑为“疆独分子”,而事实并非如此,那么做指称者就负有法律责任了,因为这可能会对编辑同志造成很大的伤害。从字面上看,“疆独分子”不是个辱称。当然,你也许觉得此例过于极端了,且让我把情况“改善”一下:假定这位编辑在美国出差期间,有人用文字做了这个指称。这时,伤害不那么快就在身边出现,但编辑回国后仍可能遇到不小的麻烦。再“改善”一把情况:假如编辑先生移民美国了,但仍然与新疆地方报刊有业务来往,“疆独分子”的指称可能会损害这种合法的业务关系。最后,让我作进一步的“改善”:假如出国定居的这位编辑先生跟国内任何单位都没有业务,但他有个妹妹在国内,并保持着经常通信联系。不实的指称有没有可能使得他们之间的通信受到监控呢?若如此,这毕竟也是一种伤害。
上面所说的当然完全都是虚构的。其实,本坛就讨论过一个能够说明问题的真实例子。有某个民运组织,在事先根本未打招呼并尊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把本坛两位颇有影响的网友列入其组织名单之中。这本质上就是一种“指称”(尽管形式比较极端和特殊),你说能不能接受?从字面上看,列入那个组织名单也算不上是“辱称”的。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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