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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芦检"甲事是乙事刑事原因"的满足条件说几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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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文人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936
经验值: 17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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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非文人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芦检在确定甲事是乙事的刑事原因时,还必须加上一条件(三):
(一)甲事先于乙事发生;
(二)如果甲事不发生,则乙事也就不会发生。换言之,除去甲现象,则乙现象决不会出现。
(三) 如果甲事发生,则乙事也必发生。
为什么要加上这条,我只举一个例子:
比如有一个人读你的“丑陋的中国人”,这人是个典型老爱国贼。当他读到气愤之处,竟然大叫一声,气死过去。如果按你的两条:(一) 你的文章在前;(二) 没你的文章,老爱国贼就不会气死,结论就应是过失杀人罪。那么,你是否构成“过失杀人罪”? 显然不是。因此,加上第三条是必须的。满足第三条的情况是:如果你写了文章,老爱国贼就必然气死,这个条件不成立。有了这第(三)条件,你也不必为他气死而负刑事责任。
再来看柴龄的情况。
1) 你不能证明第二条。首先,你不能排除如果柴龄不说那些话和做那些事,甚至世界上根本就没有柴龄这个人,还会有其他人去做类似的事情,而导致64屠城。你不能用学生的整个事件代替柴龄个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柴龄只对她自己的个人行为负责。没有柴龄的个人行为,其他人的行为可能照样造成流血。没有柴龄,可能有李龄,王龄,刘龄。。。 甚至没有这些主要的学领,还照样有其他人成为学领而逼迫政府开枪。
因此,你的第二条就不能满足了。
2) 这第三条也不能满足,因为柴龄这样做了,也可以能不发生流血。政府可以不镇压或镇压不开枪,采用其他方式。
3) 芦检的证据“该讲话并非街谈巷议,而是由公共媒体大肆传播,甚至拍成电影”,是否有证据显示是天流血前的事件?“从未见到嫌疑人出来否认,因此可以作为证据引用。”是不附检察官标准的,证据真实性需要验证后方能使用,不能靠“从未见到嫌疑人出来否认”来确定。
4) “该讲话密切涉及案情,嫌疑人在其中透露了许多为外人不知的内幕和她当事时的考虑,并不是单纯论述政治主张和观点的言论,因此当然有法庭证言价值。”
此句话于上句话矛盾。即已“由公共媒体大肆传播,甚至拍成电影”为何还是“外人不知的内幕和她当事时的考虑”。如果是“外人不知的内幕和她当事时的考虑”,如何对多数学生和市民造成影响?
法庭证言需当事人或证人在法庭上提供,审讯证词需警察或检查官审讯当事人,并遵守一定程序。柴龄讲话无论是真是假,都不能做直接证据。
5) “本检的起诉基础,是嫌疑人作为“保卫天安门广场总指挥”,在六四期间率众顽固占据广场、导致大批民众丧生的过失,而不是她那个讲话。”
希望芦检提供详细准确经核实的证据,表明柴龄作为“保卫天安门广场总指挥”,直接导致大批民众丧生的过失。并证明没有这个柴龄,就不会有大批民众丧生;有这个柴龄,就必有大批民众丧生。
作者:非文人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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