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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就芦检"甲事是乙事刑事原因"的满足条件说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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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就芦检"甲事是乙事刑事原因"的满足条件说几句   
所跟贴 真的逻辑严密.叹服. 可就是秀才(云儿)遇到(兽)兵, 有理拧毋清. -- Anonymous - (0 Byte) 2003-4-03 周四, 上午7:25 (135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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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呵呵,遇到老芦这么精明的人,我顾虑比较大 (169 reads)      时间: 2003-4-03 周四, 上午8:39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老非的论点,有些我想到过,却不敢用。



比如这一条:



如果柴玲不出来,还会有可能有李龄,王龄,

刘龄……等等出来,发出号召,最后还是会流血,云云



我想了好久,还是决定不用。理由是



(1) 类似的理由,以前有人用过。比如在纽伦堡审判中,

就有很多人提出这样的理由,说如果我不干,也会有别人

出来干,最后还是会发生同样的事情。但是法庭裁定,只

要其行为发生了应负刑事责任的后果,就不能这样的理由

来为自己免除刑责。



老芦何等样人,对这段历史相比十分清楚。我提此条,必

定落入他套中。



(2) 退一步讲,老非的理由就算成立,也只能为柴玲一人

免责。而我的目标,并非仅限于此,不仅要为柴玲免责,

而且要为所有的李龄,王龄,刘龄等等免责。我希望釜底

抽薪,证明即使在最坏情况下,即使老芦说的因果关系能

够成立,即使学生市民是听从了柴玲的号召而坚守广场,

我们也不能要求要求柴玲这样的学生领袖为死亡之人负

刑事责任。




为了这样一个目标,很多朋友的建议,包括楼下票友的意见,

只好忍痛割爱了。



也许我是过虑了,但我还是愿意向这个方向努力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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