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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就芦检"甲事是乙事刑事原因"的满足条件说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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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就芦检"甲事是乙事刑事原因"的满足条件说几句   
所跟贴 既然如此,您批老芦什么呢? -- 随便 - (440 Byte) 2003-4-03 周四, 上午9:43 (165 reads)
非文人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936

经验值: 17496


文章标题: 谢谢指出写的不清之处,现改写的清楚些。 (159 reads)      时间: 2003-4-03 周四, 上午9:55

作者:非文人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比如有一个人读你的“丑陋的中国人”,这人是个典型老爱国贼。当他读到气愤之处,竟然大叫一声,气死过去。如果按你的两条:(一) 你的文章在前;(二) 没你的文章,老爱国贼就不会气死,结论就应是过失杀人罪。那么,你是否构成“过失杀人罪”? 显然不是。因此,加上第三条是必须的。有了(三)条件,满足第三条的情况是:如果你写了文章,老爱国贼就必然气死。这个条件不成立,你也不必为他气死而负刑事责任。

作者:非文人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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