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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刁民与万恶美帝的万恶警察的斗争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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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唯一维护那个妇女的回复者, 您没看到吗? 还有就是您是个彻头彻尾的法盲 (恕我直言) -- captain nino - (1827 Byte) 2012-12-22 周六, 下午5:06 (533 reads) |
芦笛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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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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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芦笛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關於商店是否公共場所,有無trespass 的問題,以及自由貿易條件下顧客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的問題,這兩個問題實際上是一個,只有假定商店在營業期間不是公共場所,而是私人禁地,才能認定他們可以單方面終止買賣,要求顧客離開,如同任何人隨時都可以把請來的客人逐出自己的家一般。
但這顯然與西方的實際情況不符。商店當然是必須基於雙方自願的自由交易場所,但它與一般交易的區別,是沒有明確的契約關係,由此便使得消費者處於天然不利的情勢之中,任何時刻,店員都可以將顧客逐出門外,消費者的權益還怎麼能保障?例如Rosa Parks的案例,姑不說按當時阿拉巴馬州的法律,司機有權如此做,即使沒有那種族隔離的法律,司機也有在任何時候中斷交易的權利,把乘客趕下車去,是不是?因為買賣必須基於雙方自願的基礎,乘客不能把自己的交易要求單向強加給司機,是不是?可這種事在西方發生過麼?我知道的就只有賭場可以把賭客們叉出去,還從未聽說火車、汽車、飛機上可以任意把乘客扔下去。
而且,如果你說的成立,那麼商店完全可以根據自願原則,實行公開的種族歧視,拒絕為某個族群的人服務,可若是商店真這麼幹了,又是否與反種族歧視的相關法律相抵觸?
另一個問題,是交易到底何時才算開始,何時才算結束,什麼時候一方才有任意中斷買賣的自由,依我看,這幾乎是不可能解決的。強調“雙方自願”的原則必然為商家與顧客的糾紛造成了巨大的混亂:如果你買的商品或服務質量很差,請問你有無退貨或是索賠的權利?此時買賣已經結束,提出這樣的要求,相當於再進入第二次交易,那根據“必須雙方情願”的原則,商家豈不是有足夠權利拒絕?這不是公開為欺詐經營作了背書?Consumer protection表現在哪裡?
即使不算成兩次交易而是一次交易,那也必然造成巨大混亂——交易該在何時才算結束?若是商品售出後交易仍未結束,顧客一方有中斷交易的權利,那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據你的說法,那是私人交通工具)的乘客在到達目的地前任何一個時刻都可以提出中斷交易,類似地,刁鑽的顧客可以在長期使用了消費品之後單向提出退貨,那世上還能有貿易麼?
足下對“公共場所”的界定也經不住推敲。上面已經說了:公共交通工具上算不算公共場所?英國的酒吧叫Public House,準確來說是“a house open to public",簡稱“pub”,請問那open to public是什麽意思?若它們是私人領地,那請問Public Order Action 是否適用於這些地方?其上會不會還發生擾亂public order的事件?
反過來,國營企業(諸如法航)、政府機構、司法機構、軍隊基地等等,都是公共場合,那是否就不存在trespass的問題?白宮如今跟兵營一樣戒備森嚴,誰敢因為那是全民財產就愣往裏面闖?
所以啊,我確實是法盲,對這些問題越想越糊塗,還請你這位法律高手指點,謝謝!
感謝你基於與警察打交道的豐富經驗提出的明智的勸告。這麼說,我本該在警察詢問我帶了多少錢,什麽財物時行使我的拒答權,無論他問什麽我都可以根本不理睬,絲毫不必回答他的問題?請問公民有無回答執行公務的官員的有關詢問的義務?拒絕履行這義務是否會構成妨礙公務的offence?我還以為除非我處於被捕的狀態之中、而且警官已經向我宣讀了米蘭達警告之後,我給出的證詞才是legal binding,才可以被警方用來作為起訴我的證據呢!鬧半天,原來西方的警察也跟中國政府一樣,喜歡搞文字獄,靠口供定案哦,而公民哪怕既未被捕,又未受法庭宣誓的約束,說的話都可以被警方用來作為迫害自己的把柄,因此,他們保護自己的最佳方式,就是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都守口如瓶,什麽都不說,拒絕回答官員的任何一個問題。這原則倒是非常清楚,可我還是有點不解:若我按照您的指示辦事,那現在可能還被軟禁在那個地方涅。人家要真那麼做也有理由,誰讓我拒絕與司法當局配合呢?
很抱歉我用了“跟帖的同志異口同聲”一語,忽略了足下的反對,在此認錯。不過這錯誤也情有可原,因為我一般不打開足下的帖看,當然也就不可能知道足下說了些什麽。好在這似乎不是什麽值得檢討的重大問題吧,畢竟,那不是什麽必讀的中央首長指示,忽略了也算不上什麽大錯,您說呢?
作者:芦笛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上一次由芦笛于2012-12-22 周六, 下午9:06修改,总共修改了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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