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碁迷
加入时间: 2009/08/29 文章: 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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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碁迷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穷人家的儿子不到1岁被人贩子拐卖了, 卖到富人家, 富人家没儿子, 因此视作掌上明珠.
后来穷人家找到孩子了, 孩子已经上学了, 当然只认富人家的爹妈.
请问, 这种情况, 法官该怎么判? 要不要从孩子的福祉出发?
这种事, 各有各的理, 孩子的福祉要考虑, 难道其生父母的利益和感情不要考虑么?
澳大利亚当初把小孩强行从土著居民家夺走, 交给白人家庭抚养, 后来道歉. 如果他们死硬不认账, 是不是也能说这对小孩子的福祉有利(那些小孩压根就不知道自己生身父母是谁)?
当地少数族裔在这里面make的point就是, 如果只看对孩子的福祉有利, 那等于默认有钱人比穷人更"有权"抚养子女这样一种观念, 而这直接违背了美国的立国原则, 这不是两口子离婚争孩子.
因此我认为, 法庭判给贺家, 显然不是根据孩子福祉的原则, 中国的爱国主义更不应该起作用, 更可能是对原先扶养协议本身的判定上出了变化 -- 否则美国的法庭是不可能这么莫名其妙的改判的.
作者:北京碁迷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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