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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某些基本政治概念第N次重吹轱辘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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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就某些基本政治概念第N次重吹轱辘笛
所跟贴
就某些基本政治概念第N次重吹轱辘笛
--
芦笛
- (2117 Byte) 2009-12-06 周日, 上午5:27
(677 reads)
吴耐
[
个人文集
]
加入时间: 2004/03/06
文章: 1164
经验值: 54086
标题:
完全同意。其实第5条可以归结到第2条里去,
(165 reads)
时间:
2009-12-06 周日, 下午1:42
作者:
吴耐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所谓的极端例子,其实可以看作个人的权利已经与他人的权利发生了冲突。在第2条里,你说,“只有在公民侵犯了他人的人权时,国家才能考虑剥夺他的人权的问题”。其实这一句话可以扩展一下,不光当一个人侵犯了他人的人权,只要是一个人的人权与他人的人权发生了冲突,不管这种冲突是这个人主动发起造成的,还是客观原因造成的,这个人的人权就是可以剥夺的。这样你说的极端例子就可以解释了,就不是什么例外情况了。我认为这就是木头口琴网友的意思。同样,木头口琴网友讲的泰坦尼克沉船事件也不是例外情况,而是可以被涵盖住的情况。
当然,当权利出现了冲突,要解决就要遵循平等原则了。“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以命抵命,以牙还牙”就体现了这种平等原则。在实在无法做到实质平等的情况下,要尽量做到“形式平等”或者遵循“差别最小化原则”。“形式平等”原则和“差别最小化原则”都是我的杜撰。“形式平等”原则是说,实质平等无法做到,比如只能个别人坐飞船得救,无法做到所有人都坐上飞船,那么让谁坐不让谁坐?“抓阄”就是一种“形式平等”。“差别最小化原则”就是说,如果无法做到平等(平等就是无差别),那么就让大家之间的差别尽量小。差别等于0就是平等。我一时还没有想出一个适用于差别最小化原则的例子。
对了,怎么又两个第2条?
作者:
吴耐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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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说得很好,等我想想。糊涂俄,弄了两个第二条
--
芦笛
- (0 Byte) 2009-12-06 周日, 下午11:49
(103 reads)
想了一下,不能同意,若弄个更大框架涵盖极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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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笛
- (123 Byte) 2009-12-07 周一, 上午12:22
(130 reads)
不在犯罪情况下公民之间的基本人权发生冲突,你总要裁决吧?除了民主裁决还能怎样裁决?
--
吴耐
- (246 Byte) 2009-12-07 周一, 上午7:24
(141 reads)
恩,有道理
--
芦笛
- (165 Byte) 2009-12-07 周一, 上午11:49
(140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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