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0年7月2日,美国国会以压倒多数通过谢尔曼法案。这个法案是反垄断的渊源,一切纷争都由此而起,但它的重点只有两条,核心只有几个字。它的第一条是:“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联合或共谋,若以限制州际或国际贸易或商业为目的,就是非法的。”其核心是“以限制贸易或商业为目的”几个字。它的第二条是:“任何人进行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垄断州际或国际商业和贸易,是严重犯罪。”其核心是“进行垄断或企图垄断 (shall monopolize or attempt to monopolize)”几个字。
所谓“本身原则”,可以用“交通规则”的例子来理解。一般地,闯红灯是违规的,只要闯了就是违规。即使当事人不服,闹上法庭,法庭也只会关注是否闯了红灯这一点事实。一旦认定了事实,那么不管当事人持什么理由违规,都算违规。这就是“本身原则”。与此对应的是 “理性原则(rule of reason)”,即一种行为最终是否被裁定为违规或违法,不仅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做了,还得取决于其行为的原因、动机和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