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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秩序并不剥夺权利”与老金先生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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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兴先生好,我先来说说秩序问题,剥夺穷人问题另论 -- 老金在线 - (1108 Byte) 2008-9-26 周五, 下午2:50 (239 reads) |
即兴 [博客]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7/15 文章: 895
经验值: 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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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即兴 在 寒山小径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读了老金先生对本人就“秩序并不剥夺权利”提出的商榷所作的回应后,
重负即释,说明我未对老金的文意发生断章取义的误解。
很感谢,老金先生对我的质疑作了耐心的回应。我也很愿意将讨论继续下
去。
我在《就“秩序并不剥夺权利”与老金先生商榷》一文中提出的主要观点
是『事实上,世界上不会存在不剥夺人们任何权利的秩序。』其实,这与
对孔子思想的评价,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主要涉及的是如何认识“秩序”
与“权利”之间存在着的更普遍意义上的关系。当然,在讨论两者关系时,
以孔子的思想,行为作为例证也是可行之道。那么,以孔子为例,老金先
生的解答是否能帮我释疑了?没有。
在老金先生的三篇回应中,第二篇《秩序》仅有一句话,『贤人政治,就
是孔子鼓吹的秩序;所有人都有受教育权利并进入贤人政治阶层,就是权
利平等意识。』这是老金先生对孔子提倡的贤人政治,体现了孔子具有权
利平等意识的个人判断。这个断语即使成立也只能说明某种秩序可以被某
人断定为具有平等意识,而不能否定我『事实上,世界上不会存在不剥夺
人们任何权利的秩序。』的判断。因为,权利平等意识,不等于权利平等
的现实。更何况在老金的回应中并没有提供只是在孔子提出了“有教无类”
后才出现“所有人都有受教育权利并进入贤人政治阶层”的实据。或许老
金的意思是,在“有教无类”的秩序下,付不起并不高昂学费的人还是有
受教育的权利,但他们所以没有接受教育不是谁剥夺了他们受教育的权利,
而是因为他们太穷,因此,心甘情愿地自动放弃了他们接受教育的权利。
果真如此,我是不敢赞同的。当然,这便属于价值观的取舍了。我从来认
为这种根本观念上的歧见是难以通过讨论达到共识的,往往只能通过讨论
达致相互了解。
但我认为可能我和老金先生分歧的根源仅在于对“秩序”,“权利”,“
平等”种种词语有着不同的认识。所以,还是愿意作进一步的交流。
老金先生在第一个答帖《说说秩序问题》中,着重论述了“秩序”。开宗
明义,老金说“秩序,是一个抽象价值”。这是我断断不敢认同的。我认
为,“抽象价值”是一个思想意识范畴的东西。他只能存在于人们的意识
之中。而我认为这“秩序”是各种相互关联客体事物的一种有序存在形式。
不是抽象的价值而是具象的客观的存在形式。无论是队伍的排列,不同阶
层构筑的社会形态。物与物的关联是建筑在各种力,场,能的基础上的。
而人类社会的秩序也是建筑在人类道义,法律,或暴力的基础上的。对同
一种社会秩序或说社会关系,各个思维主体都可以有不同的价值判断。
老金先生提出了“秩序,是一个抽象的价值”,这个论点后所作的论述,
并没有具体地解释这抽象的价值的意含,或举个例子来加以说明。然而,
他的论述却实在经常否定了“秩序,是一个抽象的价值”的结论。
例如,老金说“世上所有鼓吹破毁秩序之思想(意识形态),一般多有诉
诸于社会动员之行径。此即所谓“暴力”。 老金先生不正是用“破毁秩序
之思想”,把“秩序”与“思想”区别开来了吗。要是被破坏的“秩序”
也是一种价值观,一种思想。那么我相信,老金也不会同意破坏任何思想
或价值观一定要用暴力的吧。
老金先生还说『所有对“旧秩序的破毁”,都无一例外地要建构起新秩序。
秩序,它的抽象价值就在此处体现出来』这又说明老金实际上也知道“秩
序”是一种存在形式,而它的“抽象价值”是可以“体现”出来的。孔子
要维护或改良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社会形态,他的价值不是“秩序”本身,
而是如老金先生所说的它符合“仁德”等观念。
既然“秩序”有别于“价值”而有时要用暴力来破坏或建立一种“秩序”
那么,“秩序”必须由某种“暴力”或合法“权力”来“维护”就容易理
解了。既然社会“秩序”需要某些人用所掌控的政治权力甚至“暴力”来
维护。那么,这权力或暴力的受方就必定会被剥夺了什么权力那也是毫无
疑义的了。既然任何秩序都需要有法律赐予的权力或暴力来创建或维护。
那么,至少“秩序并不剥夺权力”就不可能了。正如老金先生所指出的那
样“权力”不等于“权利”,那么,我们再来看看秩序是否剥夺权利呢?
老金先生在第三篇回应中说:『“权利”和“权力”不是一个概念,此处
即兴先生将“权利”误以为“权力”,不是我原意。“权利”是自由者应
该享有的法治条件下之权益利益;“权力”则是有权者可以施用的法治条
件之外的势力。』
“权力”不同于“权利”我完全认同。老金先生说:“秩序并不剥夺人的
权利”我说的是“事实上,世界上不会存在不剥夺人们任何权利的秩序。”
这里并不存在我因将“权利”误以为“权力”才提出自己的质疑的问题。
老金先生产生我混淆了“权利”和“权力”的误解,我相信是源于我说:
『我们也未能从“有教无类”看到与“秩序不剥夺权利”的相关性。能隐
约看到的还是金钱与权力的关系,即我孔子不管你是什么人,只要拿钱来,
我就给你听我课的权利。这正是由权利维护一种教育秩序的实例,或者说
一种教育秩序维护了有钱人的上学权利,而限制了没钱人上学权利的实例。
事实上,世界上不会存在不剥夺人们任何权利的秩序。』。我复阅了自己
的文字后,发现只有在这段叙述中用到了“权力”两字。很显然,在这段
文字中,我只是在否定了“有教无类”与“秩序不剥夺权利”的相关性的
同时,指出了“有教无类”这种教育秩序与作为教师的孔子的权力的相关
性”。这与认识“权力”与“权利”含义的异同毫不相干。然而,无意间
倒显示出我对“权力”与“权利”意义上的分野是较清楚的。即,在孔子
制订的“有教无类”的教育秩序中。孔子掌握了选择学生的权力,而求学
者虽有权利却并不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完全有被孔子制订的教育秩序剥夺
的可能。当然如果在这段文字中,将“权力”改为“权利”更有助于读者
理解我的观点。据此,我已经将原文中的“权力”改成了“权利”。在此
要对老金先生说声谢谢。
老金先生说『“权利”是自由者应该享有的法治条件下之权益利益;“权
力”则是有权者可以施用的法治条件之外的势力。』对此我有不同的看法,
“权利”(right)是由正义,正确,公正引申出来的,这如自由、平等观
念一样,是属于一种个人或集团对社会的利益诉求。到底人们应有怎样的
权利、自由度,怎样才算平等的认识都因人而异。当一个人看到其他人在
读书,也会认识到自己也应有读书的权利。而在教师或其他人看来,就可
能会因为某种原因,认为剥夺你的上学权利才符合正义,公正,平等。你
本不该有这种我们才可有的权利。人们总是认为社会提供自己诉求的权利,
这才是正义的,公正的社会。也就是说,秩序提供了人们诉求的权利便被
认为是正义的,公正的秩序。相反,秩序剥夺了一些人的某种权利诉求,
就会被这些人认为这秩序在这方面是不公正的,不平等的,不道德的了。
然而,“权力”(power)是由力量引申出来的,这力量是由以道义或暴
力为后盾的法律作依据。任何个体不可能在没有法律,暴力或强大的道义
力量的支持下获得任何权力。社会秩序正是一个集团以法律,暴力,或强
大的道义力量获得剥夺另一集团的权利诉求的权力而建立与维持的。在现
代社会,金钱又往往是这三要素的基础。如果“权力”真如老金先生所说:
“是有权者可以施用的法治条件之外的势力”的话,那么岂不是,在法治
社会中便不存在“权力”了吗?或者说只有违反法律的人才有“权力”。
我是不能同意这样的观点。
老金先生在这篇回应中对“权力”与“权利”作了定义以后,化了较大部
分的篇幅来论证孔子“有教无类”的合理性。这些简述对了解老金先生有
关“吃大户”等问题的看法很有帮助,在此表示谢谢。对某一行为的正义
性,不同社会个体之间从来就不可能有完全一致的认识。有关“有教无类”
的价值评价,在这次讨论结束后,有机会再与老金先生交流。在此我只想
就老金先生所说『对于“赤贫”阶层而言,首要的任务是去弄银子,而不
是受教育。先解决温饱再论其他。』这样的话说几句,我认为这是很难被
今天渴望着上学而因家庭供不起学费无法圆上学梦的学子们接受的。我认
为,孔子的“有教无类”在他所处的年代,打破了贵族垄断知识的状态,
扩大了平民学习的机会,是值得被人称道的。但是,与今天我们渴望的免
费普及中小学教育,让绝大多数还没有解决温饱的孩子们也能获得基本的
接受教育的权利相比,岂不会被人们认为显得不太公正了吗?所以,今天
我们既不宜因为今天很多地区普及了中小学教育而否定孔子的“有教无类”
,又不能将“有教无类”,作为剥夺尚未温饱的孩子们上学权利的根据。
其实,我也有与老金类似的看法,但只觉得老金如果能以劝说的语气来表
达会较易被接受些。
我十分赞同老金先生所引述的民国初年学人易白沙尝著《孔子平议》所说
的:『天下论孔子者,约分两端:一谓今日风俗人心之坏,学问之无进化,
谓孔子为厉阶;一谓欲正人心、端风俗、励学问,非人人崇拜孔子,无以
收拾末流。此皆瞽说也。国人为善为恶,当反求之自身,孔子未尝设保险
公司,岂能替我负此重大之责。国人不自树立,一一推诿孔子,祈祷大成
至圣之默,是谓惰性;不知孔子无此权力,争相劝进,奉为素王,是谓大
愚。』
最后,我要说的是,老金先生的回应没有动摇『事实上,世界上不会存在
不剥夺人们任何权利的秩序。』,这一结论的基础。
作者:即兴 在 寒山小径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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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说 -- 老金在线 - (162 Byte) 2008-9-27 周六, 下午2:43 (249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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