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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由,平等,民主,法制,正义 五概念的见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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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由,平等,民主,法制,正义 五概念的见解 -- 越南人 - (3576 Byte) 2003-7-11 周五, 下午12:06 (624 rea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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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Part 1:
这里先定义了自由,然后用这条线简单地定义其它概念,
所有的定义应当与常识没有矛盾---否则需要特别申明,以免造成混淆。 //
//自由: 人获得想要得到的一切(自杀除外)的权力,它是人活动的原动力,
受限于客观环境及人类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制约,//
自由本应是指:不受控制的状态或权利。“获得想要得到的一切(自杀除外)的权力”,那岂非成了“绝对权力”或“全权”即“专制”了吗?例如,“自由人”是指“不受他人控制”的人,而非“获得想要得到的一切的权力”的人,后者是典型的“专制者”。
//违反这些限制与制约,无疑是自杀行为。九天揽月,五洋捉鳖没有相应的技术条件只是妄想而已;想要君临天下,姘妃成群,你也得先杀个血流成河,多数弄得个壮志未绸身先死,竹篮子打水一场空。//
这一段与“自由”的定义无关,只是其理想(自由权)与现实(自由状态)的关系。此外,自由只作为一种权利而未成状态的时候,是需要力图“违反这些限制与制约”的,以至发生“自杀行为”的,因为“自杀”本身也是一种实施自由权利的行为,“不自由,毋宁死”就有这个意思。例如,过去为争取婚姻自由而自殉的悲剧行为,至今仍受到人们的纪念和歌颂。
//公平: 人类社会中,每个人具有完全相同的自由,
这是一种静态的理想的人类社会群体关系的协调规则。//
公平本应是指:人们基于公理(法律或道德)处于平等状态或具有同等权利。“每个人具有完全相同的自由”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虽然是基本方面(人权),但自由以外的权利(如公平工作,公平报酬等)和权利以外的状态(如公平竞争,公平分配等)。
//自由是个体行为,它逻辑地要求作为其载体的人处于生存状态;公平是一种群体要求, 它至少要求人不要杀人//
自由本身只是“状态或权利”更非“行为”,争取或维持自由才是行为。自由也不一定都是个体的,自由社会就是“一种群体要求”。公平用来衡量群体状态或权利,却并不应只归结为“一种群体要求”,它往往也是个体要求,如个人要求有管方面依法待己。“至少要求人不要杀人”并非一般全体对公平的要求,“处死杀人者”和“以杀制杀”至今还被公认为公平要求和行为,是谓“公平报复”和“正当防卫”。
//法制: 人类社会中,自由与公平存在着冲突,需要通过制度来协调,这种用制度管理人类社会的方法称为法制;
----- 与其对立的另一种治理人类社会的方法就是靠权威的人治//。
法制本应是指:法律制度。“自由与公平存在着冲突,需要通过制度来协调”只是法制要求的一个方面。“这种用法制管理人类社会的方法称为法治”更确切。“人治”并不只“靠权威”,也靠“制度”--政治等级制度(礼治),道德制度(德治)。
//民主: 通过多数决的的方式制定制度(法律)的过程。较现实的方法是直选议员,由议员代议来制定法律。
---与之对立的另一种实现法制的方法是君主立法制。//
民主本应是指:采用多数决方式的决策过程/程序(以及由此产生的政治形式)。制定制度(法律)只是决策的一个方面,更多的方面还有选举以及对各种公共事务的票决。
//民主为社会的中下层在政治层面提供了比较多的自由与公平,有利于调动人类的智力资源.//
//正义:通过强调某种公平或自由,从而使某些行为合理化的一些理由。
大范围有 "我们的正义与他们的正义" 之不同,小范围内在一个论坛中也难以统一起来。//
正义本应是指:(判断人们的言行)合乎公理(法律尤其是道德)。因此正义的重点是公平,虽然有 "我们的正义与他们的正义" 之分,但也并非没有公认道德的统一点。
//正义不同于民主程序下制定的法制,它既不成文也未通过多数的承认,于是一切"野心家"都可以打着"正义"的幌子.//
正义有“司法正义”和“道德正义”之分,因此有一半是成文的。而民主制度下“司法正义”和社会道德公认的正义必定要通过多数的承认。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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