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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逻辑之因果律浅说(向各位逻辑高手抛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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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形式逻辑即演绎推理逻辑,其因果律的表述其实很简单:
如有甲(为真),则有乙(为真)。
这也就是演绎推理对甲(因)与乙(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要求,由甲命题的成立可以推出乙命题也成立。
老古在楼下曾将原因和条件相联系,列出了如下四种特称判断:
1。有的原因是引起现象的一个既必要又充分的条件;
2。有的原因是引起现象的一个必要但不充分的条件;
3。有的原因是引起现象的一个不必要却充分的条件;
4。有的原因是引起现象的一个既不必要也不充分的条件。
老古曾指出,四种特称判断无疑可以由实例证明全都成立。到此为止,只有魏碑提出疑问:“‘3。有的原因是引起现象的一个不必要却充分的条件’如何解释?”随便则提出“老古能举出一个没有原因的结果吗?俺看够呛”的题外话来打岔。
在回答问题之前,不妨先看这四种特称判断是否符合上述因果关系。按类似因果律的表述方式,他们应分别改写为:
1。如有甲,则有乙;如无甲,则无乙。
2。如有甲,未必有乙;如无甲,则无乙。
3。如有甲,则有乙;如无甲,未必无乙。
4。如有甲,未必有乙;如无甲,未必无乙。
显而易见,只有第一种和第三种具有形式逻辑之因果律表述的特点。这也就是说,演绎推理中的因果关系,基本只在于“原因是结果的充分条件”。这是由演绎推理的基本目的所决定的。因为演绎的基本目的,本来只在于从已知(为真)的甲命题推理出乙命题(为真),所以只对甲(因)是否必然导致乙(果)----甲(因)是否乙(果)的充分条件感兴趣。至于甲(因)是否或然导致乙(果)----以至甲(因)是否乙(果)的必要条件,并不是演绎推理的基本问题(而属于归纳推理的问题,不在本题的讨论范围之内)。想来,这应该已经回答了老魏的疑问。
不过,形式逻辑之因果律的以上特点恐怕并不是一目了然的。直到十七世纪,才由莱布尼茨以“充足理由律”(the law of sufficient reason,也可译为“充分根据律”)的形式提出。经后人的完善,充足理由律的表述被简化为:任何判断必须有充足理由/充分根据。换成因果关系的条件论说法就是:任何结果必定有充分原因,即“必有原因是结果的充分条件”。概括地说,就是人们常说的:“有果必有因,有因必有果。”这也正好涉及到随便提出的题外话。根据“充足理由律”, 随便认为“俺看够呛”是有“充足理由”的。不过,无论在实际生活还是思辨中,“充足理由律”并不绝对成立,也有一个相关的悖论,但这也是题外话,在此不提。
由此可见,老芦坚称“原因是引起现象的一个必要但不充分的条件”的说法,无论如何解释,都违背了形式逻辑之因果律对原因的要求,而老芦所显的逻辑知识和术语又基本没有超出过形式逻辑的范围。
再看云儿或其它哪个高手还能否为他此说解围。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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