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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撞了白撞是对某些地方的交通法规的准确理解,那里就是这样的让人不寒而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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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撞了白撞是对某些地方的交通法规的准确理解,那里就是这样的让人不寒而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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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撞了白撞是对某些地方的交通法规的准确理解,那里就是这样的让人不寒而栗。 (315 reads)      时间: 2003-3-05 周三, 下午4:38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在所有被标了撞了白幢的地方交通法规里,中心思想都是,如果行人或自行车违章,汽车不违章,造成事故,由行人负全责。对错暂且不论,起码有一个问题很不清楚:汽车没有竭尽所能的避让,算不算违章?似乎是不算,否则也不会有关于司机是不是有执法权力,以及行人闯闯红灯怎么就该被撞死的争议。再看看下面这一则:“。。。不过,因各地情况差异,其规定对行人违章种类的划分不尽一样,尤其是一些“后来者”在沈阳式“撞了白撞”基础上,有所改进,即另外强调了:“机动车要采取适当避让措施”这一适用要件,否则行人不负全部责任。”这就充分说明了沈阳式的没有是有意不写,这也说明了,比起海口式,沈阳式就是彻头彻尾的撞了白撞。



我以前已经说过了,这种撞了白撞,在观念上是错误的。因为它把临场避让的责任全都交给了行人,就算司机不想蓄意谋杀,也会毫无安全意识,而恰恰是司机驾驶的汽车,对行人造成了危害。这是一种极大的不公平。提到该法,制定者和赞同者都会说,这样是为了提高行人的安全意识,为了他们好。但是,行人违章,显然是出于侥幸,而不是出于可以得到事后赔偿,所以,取消了事后赔偿,他们还是一样违章。而同时,又造成了司机的有恃无恐,必然结果是,行人违章造成的交通事故绝不会降低,甚至司机造成的交通事故开始上升。因此在实践上,他也是必然破产的。一个例子是据《辽沈晚报》01年3月5日的报道。该报道的题目是“辽宁鞍山频频上演“撞了白撞””,内容是两个月来,发生交通案件384起,并认为很大部分属于撞了白撞。该报道含糊不清,我们不清楚是不是交通事故和以前差不多,只是把很多归于撞了白撞,还是属于撞了白撞的事故增多?但是可以很清楚,2个月来,交通毫无改善,否则一定报道。这种法律,只是造成行人心理紧张,剥夺行人某些得到赔偿的权益;并且为司机的忽视安全大开绿灯。在我看来,这近乎于恐怖主义,禽兽的法律。



那么海口式是否就完美无缺了呢?显然也不是的。在避免事故方面,我认为并没有不妥。但他对行人的恐吓却是毫无两样的。再试问一下,为什么会有避让不及?显然是车速过快。为什么不把车速降到5公里,甚至1公里呢?我保证就是相撞,出大问题的可能性也非常小。反对者会说,那就享受不到汽车的便利了,还要开车做什么?这就很清楚的看出来了,受害的行人是为了这种便利做出的牺牲,不论有没有违章,理应受到赔偿,否则就是不公。反对者又会问,谁叫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呢?自蹈死地,怪谁来?但是请看,只有行人的时候,是不需要交通规则的,比如校园,公园。也就是说,交通规则是为了方便汽车,让行人做出的某种牺牲。所以让行人遵守交通规则,已经是某种不公,如果还不对他们的受害者,那些做出最大牺牲的人给予赔偿,那就没有天理了。从这方面考虑,这也是撞了白撞,比禽兽好点,是野蛮人的法律。



现在我要反问一个问题,马路已经相当危险了,难道作为行人,只能时刻遵守交通规则,及时避让吗?凭什么要遵守这些变得越来越苛求的规则?难道不代表行人利益的法律也该遵守吗?难道不可以责令有关当局详尽各种办法,把交通变得更安全,更舒适吗?一方面,行人的利益在不断丧失,一方面,对行人补偿的可能性也越来越渺茫,这种不公,难道他们都看不出来吗?更荒谬的是,昨天找到的文章,在行人普遍乱穿马路的纽约,因汽车责任造成事故的占71%;而我刚才说的《辽沈晚报》的报道里,说撞了白撞得占大多数。如果纽约没有撒谎的话,要么,《辽沈晚报》撒谎;要么,鞍山在行人素质必纽约行人还极其低下的同时,司机的素质却避纽约司机出类拔萃的多;要么,交通规则严重偏向司机。我认为第3点是可能的,所以和那个71%比起来,鞍山对行人的不公已经触目惊心!明明是汽车违章,却由于我们的法律,算成是行人违章,然后煞有其事的进一步恐吓行人。就好像一个胖子,终于考虑减轻体重:是换双薄袜子好呢?还是剃掉胡子好?天底下还有比这更荒谬的事吗?



这次撞了白撞的讨论的唯一收获,就是看了我国的交通法规,发现上面处处显示了人车的平等,没有把行人放在弱者的地位,也没有给汽车规定更多的义务。这是一部毫无人性。冷漠异常的法律。有了这种法律,各地做出对行人的各种毫无道理的限制也是不难推论的了。现在是时候了,从头到脚,从中央到地方,推倒这些不合理的法律,统统重来,我们行人也有声音!毕竟,每个人都要做行人的。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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