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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了白撞是对某些地方的交通法规的准确理解,那里就是这样的让人不寒而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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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撞了白撞是对某些地方的交通法规的准确理解,那里就是这样的让人不寒而栗。
所跟贴
撞了白撞是对某些地方的交通法规的准确理解,那里就是这样的让人不寒而栗。
--
Anonymous
- (3556 Byte) 2003-3-05 周三, 下午4:38
(316 reads)
巴比伦的清教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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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为撞了白撞辩护的贴
(71 reads)
时间:
2003-3-05 周三, 下午4:44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旗帜鲜明地给“行人违章撞了白撞”论最后一击
本帖版权归原作者,其它媒体或网站转载请与e龙西祠胡同[http://www.xici.net]或原作者联系,并注明出处。
作者: 紫气东来 发表日期: 2003-03-04 23:29:47 返回《锐思评论》 快速返回
实在忍不住了,不得不说几句。
本人绝对是反对“撞了白撞”的提法的,无论你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者,请认真阅读之后再发表意见,尤其是本文中关于纠正概念的几个问题。
如果基本概念都没有明确就根本没有辩论的基础。先谢谢了。
一、划分第一组概念:1“行人违章撞了白撞”,2“ 新的《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行人违章撞了白撞”是媒体报道新的《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时候自创的提法,在该《处理办法》中并没有“行人违章撞了白撞”或者类似字样。 两者不是同一个概念。
这两个概念有区别、有联系。后者是精确的法律语言集合,前者是后者的白话表达。
很类似的关系,就拿杀人而言,法律中对杀人的后果用精确的法律语言做了精确的描述,而“杀人偿命”则是对杀人后果的白话表达。
这两个概念有不同的适用范围,讨论法律问题请用法律语言,平常闲扯尽管用白话好了。在闲扯中用法律语言到是没有大碍,不过枯燥一些而以。但是如果在探讨法律问题中使用不严谨的白话往往就要犯错误了。
就拿“杀人偿命”这句话来看,杀人一定偿命吗?非也,譬如正当防卫是例外,又特殊情节找对律师也能够减轻… …这些细节问题在法律中都有详细界定。但是“杀人偿命”这句话平常说说没有人横挑鼻子竖挑眼说你错,因为 潜台词意思是特殊情况除外。
二、划分第二组概念:1 立法,2执法。
还是杀人的例子,如果探讨杀人(无特殊情况)依照现有法律是否该偿命,这是在探讨执法问题。如果探讨杀人(无特殊情况)是否应该制定相应法律使杀人者偿命,这是在探讨立法问题。
回到交通的问题上。如果探讨现有法律框架下如何划分事故中行人和机动车的责任,这是在探讨执法问题。如果探讨如何制定法律来划分事故中行人和机动车的责任,这是在探讨立法问题。
《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归属执法问题比较妥当,这个办法是现有上位法律的具体体现,而并不是重新设立新的法律规则。
三、 本人绝对是反对“撞了白撞”的提法的。
结合前面的有关概念剖析,要指出的是本人反对“撞了白撞”不等于反对新的《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看了新的《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条款,总结一句话叫“行人违章而机动车不违章的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行人负全责”。我管这叫废话,为什么呢?因为现有的法律框架原本就是这么定的。(这也就是我把该办法归类到执法而不是立法的原因)
情况 行人 机动车 责任划分结果
1 违章 不违章 行人负全部事故责任
2 违章 违章 按照情节划分事故责任
3 不违章 违章 机动车负全部事故责任
4 不违章 不违章 全无责任
《处理办法》无非是重申了一下这个本无争议的责任处理办法。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争议呢?祸起媒体!
媒体在报道的时候很不专业的创造了“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提法。印象很深刻,记得最初看到报道的大标题写的是“行人违章撞了白撞”,文章内容写的却是“行人违章而机动车不违章的情况下撞了白撞”。典型的挂羊头卖狗肉。
内容和标题的脱节构成了如今争论的导祸索。支持的人针对的是内容,对呀,这样按照违章情况划分没有错。反对的人针对的是标题,因为“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提法无疑是错误的,这样提法把前面行人机动车均违章的情况也归类到行人负全部事故责任了。一场混战由此诞生,其实都是在和假象敌作战。
(更有甚者,某些网上投票表决的问题提法更加“简练”的问你是否支持“撞了白撞”连行人违章都省略了)
我为什么旗帜鲜明的反对“行人违章撞了白撞”?很简单,当你问我这个问题的时候,我只能够就问题本身来回答而不能够受到你问题出处的影响。就问题本身字面而言,“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提法无疑是错误的。虽然这个问题的起源于一个我认为正确的《处理办法》但这个问题并没有客观反映该《处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还是杀人偿命的例子,闲聊的时候也许咱自己会冒出一句“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来也没觉得有错,但是那只是闲聊,潜台词是特例除外。作为一个严肃精确的法律问题来讨论的时候,杀人并不法定偿命。
“行人违章撞了白撞”也是这样,闲聊的时候也许咱自己会冒出一句“你闯红灯撞死活该”,但是那只是口头语,还有机动车不违章这个潜台词没说。作为一个严肃精确的法律问题来讨论的时候,行人违章并不法定白撞。
记得有个传话的游戏,一队人排队,告诉第一个人一句话让一个个传下去,传到最后一个就面目全非了。
原来是“行人违章机动车不违章撞了白撞”被曲解成“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等价于“行人违章无论机动车是否违章都撞了白撞” 这是从一个合法合理的《处理办法》曲解出了一个非法结论。
“行人违章无论机动车是否违章都撞了白撞”属于和现有法律相冲突的立法诉求
“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舆论宣传危害是显而易见的。有句话不知道对不对,叫谎言说一千遍就是真理,也许有些偏激。但是舆论千百次的鼓吹一个非法的执法标准是否多少会影响到某些执法人员的执法心态呢?尤其是在很多执法人员素质并不足够高的社会条件下!
读到现在,你仍然支持“行人违章撞了白撞”,欢迎指教(烦请明确是支持将来应该如此立法还是认为现有法律框架下应该如此执法)。
如果你支持的是“行人违章机动车不违章撞了白撞”,请同前者划清界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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