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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的呼吁信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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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的呼吁信 [征求意见稿]   
所跟贴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的呼吁信 [征求意见稿] -- 随便 - (2030 Byte) 2003-1-13 周一, 上午8:13 (348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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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推翻现行社会制度"容易引起多种解释,可以取消 (96 reads)      时间: 2003-1-13 周一, 上午8:42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有确凿证据,证明煽动,组织,策划,和实施暴力颠覆国家政权“

是否违法的判定标准,当然是应该“有确凿证据,证明”。

多余的限定可以去除。



定刑也应该有上限。



如果存在暴力行为,自然会数罪并罚。

不存在暴力行为时,量刑太重。



为防止引申而导致实际上的“思想犯”,应该强调限定为“行为”。



不如:

对于组织、策划、实施暴力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

对其中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处10年以下3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积极参加者,处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参加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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