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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规则
  本坛宗旨:欢迎广大网友在理性、平等的基础上,畅所欲言,观点交锋。基本原则是“观点不限,理性交流”。

  为了维护一个良好的讨论气氛,本坛保留下列管理手段:

  1. 移贴:

    本坛开设有《罕见奇谈》,《寒山小径》和《众议院》。各分坛话题侧重点不同。罕见奇谈是政治论坛,提倡理性讨论,观点交锋和思想碰撞;寒山小径是文化论坛,文学创作,诗赋联曲,光影艺廊,体育休闲,包罗万象。众议院是坛务管理和网友间争端纠纷的解决场所。各分坛斑竹对不符合分坛话题或超出分坛执法尺度的贴子有移贴权。
     
  2. 删贴:

    (1)必删贴:
        (1.1)使用动物、亲属、排泄物和性词汇攻击本坛网友。
        (1.2)揭本坛网友真身隐私(指能具体联系到网友网下真实情况的真名实姓,工作单位,家庭
                住址,电话号码等)。
        (1.3)违反隔离令。
        (1.4)违反所在国法律的上贴。
        (1.5)损害本网站的利益及威胁网友安全的帖子。

    (2)酌删贴:
        (2.1)针对网友的个人资料(包括网友自己透露),如身份,年龄,性别等,肆意攻击,反复
                纠缠。
        (2.2)一人多笔名“围攻”网友。
        (2.3)相同内容反复上贴(不包括跟贴提贴)。
        (2.4)短时间内大量上贴。
        (2.5)纯粹测试;纯粹广告;纯粹色情(限制性论坛除外)。
        (2.6)作者本人要求删除。
        (2.7)以下几种情况的转贴:
            (2.7.1)转贴不注明是转贴的。
            (2.7.2)转贴不注明原作者笔名的。
            (2.7.3)修改转贴文章标题,尤其是篡改标题攻击辩论对手的。
        (2.8)使用动物、排泄物和性词汇辱骂某一民族。
        (2.9)在标题中含有攻击侮辱网友之词汇。


  3. 注1: 一个帖子被删,其所有跟帖也将一起被删。
    注2:不同的论坛,话题的侧重点会有所不同,删帖尺度也会有所不同,其中众议院最为宽松。斑竹视违规程度轻重,可将所有酌删贴移往众议院,也可直接删除。酌情处理的范围,以当值版主的意见为准。
     
  4. 隔离:

    为维持政坛和文化论坛的理性讨论,防止网友间不明显犯规的非理性互攻升级,防止与观点无涉的长时间激烈争论,斑竹可酌情发布隔离令,被隔离网友在隔离期间不得相互提及对方网名和议论对方观点,不得相互跟贴,违者将导致删贴以致封名。

    隔离期限一般为一周至30天。隔离一般由一方提出,并提供非理性攻击证据,斑竹依证据受理。特殊情况下,出现双方与观点无涉的长期缠斗,大量占用版面,影响气氛时,斑竹也可不必当事人提出申请即颁布隔离令。隔离是降温措施,不是惩罚措施,斑竹一般不作是非对错的判断。 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斑竹有义务批准隔离:
    (1)必删贴的直接受害者。
    (2)辩论双方都要求隔离。

    注:隔离令在海纳百川所有分坛均有效。隔离令下达后,其他网友发言应注意不涉及被隔离网友之间的关系。若发生此情况,斑竹有权根据实际影响酌情删贴。
     
  5. 封名:

    (1)笔名本身带有任何针对本坛网友的人身攻击色彩或明显违反坛规。
    (2)冒用知名网人或知名人物的名字或笔名。
    (3)一日内上必删贴三次或三次以上者。
    (4)在帖子被删除后,仍反复上内容相同或近似的帖子两次或两次以上者。
    (5)对本网站实施黑客攻击或窃取论坛机密者。
    (6)对(3)情况,斑竹若发现网友将达封名删贴量,应予警告。
    (7)一个笔名被封,导致该网名使用者的其他笔名同时被封。封名期限一般为一周至60天,无限封杀
         仅用于瘫痪网站窃取机密的黑客攻击者及淫秽或下流词汇的笔名。 封名期满,只解封常用主
         名。被封过网友再注册新笔名,斑竹有权酌情剥夺。
    (8)针对个别以损害本网站利益为目的之捣乱者,根据情节,可长期或无限期封名。捣乱者的确定,
         由总斑竹提出,董事会裁决。
     
  6. 通过“海川虚拟法庭”解决网友对版主执法的意见

    网友对于版主执法有意见的,请通过版主信箱或直接贴众议院投诉。严重分歧可提请海川大法官召开海川虚拟法庭。大法官按《海纳百川论坛陪审团规则》所规定之程序,在网友中随机抽取陪审团,庭辩及投票表决。陪审团的判决对版主执法具有最终裁决权。

    为避免不必要地耗费网友时间精力,网友版主的非严重分歧可裁小额法庭。本坛小额法庭,由法官一人及法官在文集作者中随机筛选2-4人组成仲裁委员会,对网友的投诉进行仲裁。  

   本规则的实施解释权(即虚拟法庭事件以外)归斑竹。

   以上规则可因论坛管理中碰到的问题加以修改,修改程序按董事会条例规定进行。

   2005年8月29日修改。


隔离网友一览表
网友甲 网友乙 隔离日期 期限(天) 所剩天数
芦笛  昭昭若昏  2007-11-26  30000  23683 

封名网友一览表
被封网友 封名日期 期限(天) 所剩天数
昭昭若昏  2008-02-18  6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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