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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上来:对劳动及价值的再讨论--回复高寒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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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上来:对劳动及价值的再讨论--回复高寒先生
南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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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提上来:对劳动及价值的再讨论--回复高寒先生
(443 reads)
时间:
2002-10-27 周日, 下午8:27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谢谢高寒先生的回应。先说明一下,我的雇佣者的概念,即是指资本家,即拥有资本因而对商品的生产过程拥有决定权的一方。但跟传统的资本家的概念又有所区别。传统的观点是,资本家不参与劳动,我的看法是,资本家“可能”参与了劳动。这个“可能”即是我前面的帖子所提出来向大家请教的,也是希望得到论证的。
我前面帖子的讨论中有一个隐含的前提。这个前提是,资本家(雇佣者)的所有劳动,都是不能通过别人代劳的,也就是说,他的劳动,必然是资本家的劳动。如果把劳动者定义为被雇佣者,那么,资本家的劳动,就成为而且一定成为“自身雇佣”的劳动。要注意的是,原贴中已经说明,这里所说的资本家的劳动,是撇开了所有与其他被雇佣者一样的劳动。过去的企业,以及现在部分小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合而为一的;现在的大多数企业,则是分开的。
现在举个例子。资本家可以是一个拥有某公司若干股票的网友。为了方便起见,假设该股东拥有一份股票,而年底股票分红为每股1圆。如果炒股的行为(投资)不被视作劳动,那么,这1圆红利完完全全是剥削。但是,我的看法是,生产过程缺少了投资是无米之炊,无源之水,是不成其为生产过程的。因此,投资行为应当也是商品生产劳动的不可缺或的一部分。
如果再假设这1圆分红是我前面帖子中提到的“合理分配”的收入,即多于1圆即形成了剥削,少于1圆则被雇佣者在食利。
或许会有人问,炒股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股东仍然分红,这时候股东不是没有参与任何劳动了吗?对此的回答是,这时候炒股的具体行为(投资劳动)确实是通过雇佣代理人来完成的,但委托的过程,不也是一种劳动吗?而这种劳动,应该是再也无法由被雇佣者代劳的了。当然,雇佣了人就得付工资,所以,股东本来可得的1圆红利,就可能只是0.8圆了。
总之,资本家的投资和雇佣他人的活动过程是“资本家的劳动”,也应当视作商品生产过程中不可缺或的劳动。设想一下,如果资本家的所有与生产过程有关的活动都是可以通过被雇佣者来实现的话,那么,资本家又如何跟生产过程相联系?
现在再来讨论商品价值与劳动的关系。诚然,商品的价值,决定于一般社会劳动,但这个一般社会劳动,来源于工人的和资本家的所有劳动的凝聚。如果对“资本家的劳动”这个说法不易接受的话,我们不妨称之为资本家的“投资雇佣行为”。问题的关键是,“投资雇佣行为”是否能象工人的劳动一样创造了新的价值?我的回答是肯定的。不错,资本本身只是转移了价值,是不创造新的价值的。但资本的运作,这个行为是创造新的价值的。“投资雇佣行为”和工人的劳动的共性在于,二者都是商品生产过程中不可缺或的,那么,
商品的价值=资本所转化的价值+被雇佣者劳动产生的价值+雇佣者劳动(或投资雇佣行为)产生的价值
就应当成立。
进一步看,如果承认了“资本家的劳动”,那么,资本家获得的超过应得部分的利益(虽然这个应得很难量化确定),就不是传统的经济学意义上的剥削,而是依赖资本权力的政治剥削。我们要限制的正是这种权力剥削(我前面一贴将之类比为政治腐败)。如果“投资雇佣行为”是劳动而且是资本家特有的劳动这个大前提成立的话,我的全部讨论已经否定了经济学意义上的剥削。
确实是这样,如果这个大前提成立,那么,我原贴的分析就站得住脚,可以认为是“有所突破”了。如果不成立,那么,我们也经过一次思考,澄清了一些概念。
期待大家的批判。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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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使用投入资源的概念可能更清楚些
--
RE
- (728 Byte) 2002-10-27 周日, 下午10:02
(335 reads)
管理投入,管理也是劳动。资本投入的过程可否认为也是劳动,这是我提出的question
--
南峡
- (862 Byte) 2002-10-27 周日, 下午10:25
(359 reads)
加一点
--
RE
- (458 Byte) 2002-10-28 周一, 上午1:05
(305 reads)
是否要补充劳动价值理论
--
RE
- (450 Byte) 2002-10-27 周日, 下午11:21
(288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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