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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芦笛 [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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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1808
 
 经验值: 51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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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芦笛 在 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谢谢你的答复,我尊重和服从你的决定,保留个人意见。想在这儿再
 陈述一下自己的看法。
 
 首先,没有成文的法不能算正式法令,只能算习惯法,不符合现代法
 治特点,是所谓“以人立法,以例断案”的封建传统判案方式。似乎
 不能因为过去的斑竹在实践中长期使用过隔离令就将其视为正式坛规。
 
 此外,在我提出这个问题以前,记忆里从来没有人(无论是斑竹还是网
 友)提出应该把隔离令写入坛规的要求或建议,所以现行坛规中没有
 有关条文,恐怕不能说是董事会办事拖拉的结果。当然,这完全有可能
 是我记忆错误或不常进内坛、不了解情况而说错。不过,按理说
 董事会才是最后决定机构,并不是只能被动接受既成事实,在事后为
 主席或斑竹的个人立法作背书。
 
 说具体些,我的意见是:
 
 一、隔离令可以保留,但必须慎重使用,基本上采用“民不举官不
 究”的原则。(你说的众议院才适合这一原则并不是事实,过去你作
 驴鸣镇镇长的约法三章也是遵循这一原则的,而且既没封过名,也
 没下过隔离令,但该坛仍然是网站理性气氛最浓厚的一个地方)。
 
 二、本此精神,下隔离令,必须至少有一方提出请求,但这还不够,
 被控方必须有三次必删帖的犯规行为才能下达此令。
 
 三、隔离期限不宜太长,应该在三周之内。
 
 四、在隔离期限满前,如果双方均要求解除隔离令,斑竹有义务尊重
 网友意愿解除之。
 
 五、隔离令和删帖一样,可应当事人要求由网上法庭复议,如果陪审
 团判决撤销,斑竹必须执行法庭决议。
 
 我觉得这事该先由网友充分讨论,因为这毕竟是涉及所有网友的事情,
 然后再由董事会充分考虑大多数网友的意见投票决定。
 
 对你所阐述的转贴的处理我也颇有保留。当初老芦被永久封名,网友
 转我的帖来此坛也不算犯规,虽然07删帖封名搞了一阵子,后来见青
 山遮不住也就拉倒了。现在还不是封名,只是隔离,我觉得这种处理
 似乎苛刻了一些。
 
 当然,在新法出台前,作为网友,我绝对尊重你的一切决定,决不有
 意犯规。
 
 
 作者:芦笛 在 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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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次必删贴”似太苛  --  狼协   - (96 Byte) 2004-7-09 周五, 下午5:55 (152 reads)      我觉得斑竹的工作整体还是挺好的。  --  鲁肃   - (0 Byte) 2004-7-09 周五, 下午5:42 (117 reads)      民主国家的鼻祖英国,他的宪法都是非成文法,老芦搞的笑话可真是太大了  --  wm   - (0 Byte) 2004-7-08 周四, 上午8:53 (127 reads)      法律不要弄的太复杂,大家和斑竹都记不住,何苦来着.  --  wm   - (22 Byte) 2004-7-08 周四, 上午8:51 (133 reads)      还有你那条双方均要求解除隔离令就解除隔离不妥  --  2u2m   - (53 Byte) 2004-7-08 周四, 上午6:55 (148 reads)      我觉得22把老芦和随便隔离一段时间冷处理对双方和大家都有好处。22  --  插言   - (86 Byte) 2004-7-08 周四, 上午6:44 (144 reads)      老芦,你这现代法治到底是中国的还是西方的  --  2u2m   - (174 Byte) 2004-7-08 周四, 上午6:43 (188 reads)      老芦懒,我替他回你一话:  --  鲁肃   - (363 Byte) 2004-7-09 周五, 下午5:32 (164 reads)      牵强和无的放矢  --  2u2m   - (200 Byte) 2004-7-09 周五, 下午10:27 (170 reads)   
   老芦,你这现代法治到底是中国的还是西方的  --  2u2m   - (174 Byte) 2004-7-08 周四, 上午6:42 (99 reads)      我觉得22把老芦和随便隔离一段时间冷处理对双方和大家都有好处。22  --  插言   - (86 Byte) 2004-7-08 周四, 上午6:41 (107 reads)      到底是芦笛,话说得多有分寸!  --  偷笑   - (70 Byte) 2004-7-08 周四, 上午6:29 (167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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