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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所宣非所得”以及“革命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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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所宣非所得”以及“革命的正当性”   
北徙






加入时间: 2007/10/26
文章: 707

经验值: 20161


文章标题: “所宣非所得”以及“革命的正当性” (541 reads)      时间: 2011-11-16 周三, 下午1:34

作者:北徙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我想讲的主要有两个问题,想的都不成熟,通过和网友的交流讨论,最后证实还是证伪,完善或者扬弃,都是我想要的结果,目的是说服自己而已。

第一个想法归纳起来叫做“所宣非所得”吧。

社会系统的运转,受到纷繁复杂的观念集合的支配,而“思想家”们都试图用自己的观念去占领信息场,从而指导社会运转。这就好像一个轮盘,在在不同位置标注了不同的筹码,赌客根据当前轮盘的位置和自己的喜好,分别计算出一个最合适的力,然后去推这个轮盘一把。但是在尘埃落定之后,轮盘最终的位置与赌客们之前的预谋的相关性很可能非常低。

出现这个局面的原因是“思想家”们都没有意识到自己分布式相互协作的身份,往往以总设计师为出发点考虑问题,结果投桃报李,买椟还珠。

宣扬以革命净化人间罪恶的,却成全了贪欲和虐杀的快感;倡导各让一步温和改良的,也许为既得利益集团做了嫁衣。总之是因缘和合,阴差阳错。

如果这个现象存在,就很难不让人联想到,历史走向背后有双看不见的手,个体在不经意间就被“天命”、“大势”所利用,成为一种工具。

秦晖教授一个论断“原因的原因不是原因”,这个说法从政治学或者法学的角度来讲,当然很正确,行为人和政治集团必须为选择负责。但是抛开臧否赏罚,仅从认识世界的角度来讲,现象的分析往往最终会指向“第一因”。人类的智识,在我看来,很难突破超验因素的存在。

因此从这个角度讲,凌华网友“各宣己心,自安天命”的观点,也有一定道理。但是这里还是有一个问题。因为“思想家”们所宣,并非只是的价值信条,在更多时候被赋予了功利考量的色彩,但由于“所宣非所得”现象的存在,功利考量的意义就被消解了。那么很多时候,“思想家”的言论就变成一种无法预计后果的误打误撞。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一种观念,假如我“秘而不宣,闷在心里”,可能具有真理的意味,一旦释放到信息场之中,难免要变味。“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已。”是否和此类似?

第二个问题和“革命的正当性”有关。

我想没有人认为革命是一种常规手段,就象处死罪犯和在病人身上开刀一样,都是不得已而为之。那为什么革命饱受诟病呢?因为革命在很多时候非但没有消除原有的罪错,反而成为酝酿更大邪恶的温床。这和允许死刑不一定能降低犯罪率,开刀之后反而可能加速病人殒命是一样的。但这可以成为永绝死刑和销毁手术刀的理由吗?我觉得应该不是。关键的问题不是非黑即白的“存废”,而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死刑”和“开刀”,以及如何执行“死刑”和“开刀”。

我们这几代中国人,从小被熏习了一种“为达目的可以不择手段”的观念,目的高尚则无论手段如何邪恶都具有正当性。这种观点显然具有非常大的危害,这是毋庸置疑的。因为人性中固有魔鬼的一面,当目的正义在无限度的脱离程序正义的约束之后,对魔性的束缚被彻底消除了,结果罪恶被释放,最初的高尚目的也完全被背离。

“他们相信天堂是有的,可以实现的,但在现实世界与那天堂的中间隔着一座海,一座血污海,人类泅得过这血海,才能登彼岸,他们决定先实现那血海。”
徐志摩的这句话,即是对目的正义高于程序正义的反思和质疑。

很长一段时间,我都为摆脱了“为达目的可以不择手段”这一观念而兴奋,那是一种反思成见,获得启蒙的快感。我一度认定世间之事,必须有个“规矩”,即便规矩有时候会产生成本,(例如美国的辛普森案,明知凶手,但因为取证违规,因此凶手逍遥法外。)但也绝无更好的办法。

但是时间一长,我又开始不住的思考:程序正义真的绝对高于目的正义吗?以小的罪恶消除大的邪恶,一定在价值上不正当,功利上无法实现吗?如果说西方的法治,相对于中国至今延续了几千年的人治,是一种巨大进步,这一点我完全同意。但是如果把法治变为“法执”,把一种相对优势固化为绝对真理,成为一种终极信仰,难道真的没有问题吗?

这个满无头绪的过程很长,直到读了佛经里的一则公案【1】,给了我很大的启发。这个公案是说:释迦牟尼佛在他的前世中,曾经示现为慈悲的船长。在他的船上有五百位商人,其中有一位被认为阴谋杀害其他的四百九十九位,以攫取所有财物。船长尝试很多次劝他不要做这种坏勾当,但都无效。船长对四百九十九位有生命之虞的商人满怀慈悲,亟想拯救他们,他也对那位谋杀者满怀慈悲,深恐他因而造了极重恶业。因此,既然无法阻止那位谋杀者,他就做了决定,由自己承担业报,把那位谋杀者杀掉,免得他犯下杀害四百九十九条人命的罪业。由於他的慈悲动机,船长甚至因为杀一个人而积聚了大功德。

佛教的戒律之严明是人所共知的,然而并不因此成为一种“法执”。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用罪恶手段行高尚之事呢?我想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发心”,若以救赎为动机,而不是宣泄仇恨,这样的革命我认为应该具有正当性。有一部反响强烈的印度电影《芭萨提的颜色》,是说几个印度青年认识到社会黑暗腐朽,结果冲进官邸,枪杀了国防部长,主角在殒命之前用电台向公众自白,说自己杀人但绝无杀戮的快感,而是制止他继续作恶。我认为这是非常关键的一句台词,画龙点睛,将影片提升了一个档次。还有一点是要有足够准确的功利考量,比如之前佛陀前世的公案,杀掉预谋行凶者之后,罪恶的确被杜绝了,而除了自己承当业报之外,并没有节外生枝,引出更多事先没有预计的罪恶。这就要求除了慈悲之心外,还要有智慧的头脑。

以往的革命,的确大多不具备这两个条件,即使首创者怀有救世精神,可一旦规模扩大,难免泥沙俱下,鱼龙混杂,成为罪恶的渊薮。但是历史毕竟是历史,经过上述的分析,我认为在一定条件下,“良性革命”在理论上是可能的。这就像以往手术都要了病人的命,但不等于在医生技术提高之后,经过对病情的充分研究之后不能做手术。当然,最后我再次重申,我绝不是鼓吹革命,甚至对政治也不太感兴趣,只是对这一问题进行思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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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说大方广善巧方便经卷第四》

西天译经三藏朝奉大夫试光禄卿
传法大师赐紫臣施护奉 诏译


复次智上。我念过去世。时有五百商人入海求宝。是时别有一商人。其性刚强猛利暴恶。于海中路而忽相逢彼一商人即生恶心欲谋珍宝彼自思惟。我今宜应设其方便悉断彼诸商人命已。当取珍宝还阎浮洲自受快乐。是时五百商人众中有一商主。名曰善御。其性慈和于一切人常生悲愍。商主一时止息而卧。忽于梦中见大海神出现其相。谓商主言。汝今当知诸商众外。别有一人其性暴恶。如是色相如是名字。彼人起贼害心欲谋珍宝。彼作是念应当速断诸商人命。取其珍宝还阎浮洲自受快乐。是故我今如彼所念而先语汝。汝可思惟作何方便。令此恶人不造杀业免地狱报。又复商众得全其命。何以故。此五百商人。皆于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已住不退转。而彼恶人于如是住菩萨法者。若造杀业永堕地狱无有出期。是故汝今宜设方便善为救度。尔时善御商主。从梦觉已即作是念。我于今时有何方便。令此恶人不造
杀业免地狱报。得诸商人各全其命。于一日中如是思惟。求善方便而未能得。乃至七日审谛思惟亦不能得。过七日已即作是念。我今无复方便可得。但当于彼兴杀心者先与断命。彼断命故不造杀业免地狱报。又令余众得全其命。如是念已而复筹量。我若与此五百商人共断其命。而五百人皆堕地狱。我今宜应起大悲心为救护故。自手当杀。此杀因者。设于百千劫中获地狱报亦当忍受。但能今时以如是大悲方便。令此恶人不造杀业当免地狱无量劫苦。又令住菩萨法者。诸商人众安隐无难。尔时商主作是念已。即设方便乃断其命。时彼恶人既此命终得生天界。智上。彼五百商人者。当知即是此贤劫中五百如来。是时众中为商主者。即我身是。我于百千劫在轮回中。以大悲心出生善巧方便。如是种种救度众生。于汝意。云何。菩萨摩诃萨虽经百千劫在轮回中。皆为以方便智救度众生。勿谓菩萨摩诃萨有业障可得。是故当知诸佛菩萨诸所作业皆悉清净。无复少分障累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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