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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64反思不宜妄自菲薄。 兼论柴玲们何罪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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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64反思不宜妄自菲薄。 兼论柴玲们何罪之有   
Vaio






加入时间: 2009/09/23
文章: 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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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64反思不宜妄自菲薄。 兼论柴玲们何罪之有 (713 reads)      时间: 2009-12-04 周五, 上午12:37

作者:Vaio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64反思不宜妄自菲薄。 兼论柴玲们何罪之有。

楼下有篇老马的文章,标题似乎有误,按其内容应该是“丁子霖和仲维光认为六四应该由广场割据学生(领袖)负责 --”

老马随后又说“我什么都没说。是丁子霖,仲维光引证卡尔.波普说的”。

假设那的确是丁子霖和仲维光的原意。这不仅让人产生疑问,这“负责”是指何责?整个天安门事件的责任有上百种至上千种。你要负哪部分责任?
天安门事件最后演变为杀人事件。请问你是否要为此负责?

例如一件强奸杀人案,其中涉及3人,一人望风,一人强奸,一人杀人。你不能把3人都判强奸杀人罪给毙了。一个正常的法制国家其法律应该是具体细微的。只有大陆那种没进化好的野蛮社会才使用无准确定义的王法。

那末广场割据学生(领袖)们到底要负何种法律负责?

要知道答案并非难事。让我们设想一下,如果占据广场事件发生在美国, 情况会如何。以我之见其有两件违法行为。一是烦碍公务罪, 即烦碍执法人员执法。二是损坏公物罪,因为学生们弄乱了广场。除此之外,我还真找不出其它罪行。

从头到尾柴玲们只做了一件事,煽动学生留在广场。但并没鼓动他人袭警,也没鼓动他人冲击人民大会堂或天安门。天安门广场是公共场所,不是私人花园。让别人留下不走这是何鸟罪?说实话我还真不知道。望有识之士指点。

我承认柴玲们希望让别人流血(本人强烈谴责这种无耻行为)。可她并没有犯法。因为法律不能凭“意识”定罪。比如我希望所有共匪下地狱,再说直点我希望所有共匪死光。你说我犯何罪?我又没杀人不是?如果你认为我有罪,请你去法院告我。

烦碍公务和损坏公物都是小罪。按美国法律判下来不会重于15天拘留。即使外加 阻碍交通,影响市容,也绝对不会超过50天。

由此可见,从法律上讲, 在整过事件中, 柴玲们担负的法律责任微乎其微。

所以64反思只能限于道义上的反思。不负担杀人罪过。

如果连这点也分不清,我看不如不反思。在如今道德如狗屎的大陆社会, 做道德良心秀不但得不到同情, 反会被别人泼污水。岂不是自讨没趣?

作者:Vaio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上一次由Vaio于2009-12-05 周六, 上午12:22修改,总共修改了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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