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
作者 |
中央可能会决定屈判邓玉娇案 |
 |
芦笛 [博客] [个人文集]
论坛管理员
.gif)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1803
经验值: 519161
|
|
|
作者:芦笛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中央可能会决定屈判邓玉娇案
芦笛
一、关于“无罪推定”
那天网友陈大夫转了个帖子来,披露:
“公安部第一个专案组成员倾向邓玉娇是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最多过失杀人,但由于网络民意风起云涌,公安部高层认为,即便是正常防卫,也不能轻易放掉她,否则,会给外界一个跟着民意走,不顾法律的印象。今后公安的工作难办。”
“邓玉娇已经被正式逮捕,但公安部要求,不能伤害她的身体,可以用精神说服的办法让她配合。最后的判决需 要她的口供,而邓玉娇如果可以出来认罪,将会是最好的平息民愤的办法。这位上海来的副局长说,一位21岁的女子,你们都弄不清楚?要是我在,早让她崩溃, 全部坦白和认罪了。”
陈大夫在转帖时特地说明不知真假,好激动的网友小衲激动了一番,然而喃喃问道:
“对共产龟儿,真的得像老哥所建议的充分发挥想象力。(但是芦老说的无罪推定在共产党身上适不适用? )”
小衲只是吃不准,那北大法学硕士杨支柱和中青报文章则通篇强调无罪推定的原则,意思是对死去的邓贵大也得从此原则出发,不能搞有罪推定,冤枉死人,云云。
这些人貌似客观公允,但不知当初宋鸿兵出于被迫害妄想(Paranoid Personality Disorder)提出“货币战争”之类典型的有罪认定的阴谋论时,何以不见他们出来驳斥?
已经在旧作中解释过多次:所谓“无罪推定”其实就是逻辑学的“充足理由律”,并不光限于司法断案,而是思维的一般指导原则,那精髓就是一句话:“不能无据立论。”某个命题要成立,不但得有足够的事实证据,而且还必须通过逻辑和常识的证伪。
因此,你要指责帝国主义亡我之心不死,发动了旨在颠覆中国的“货币战争”,起码得证明国际资本家是一个“一切行动听指挥,步调一致才能得胜利”的军队组织,能根据某个最高统帅部的目光深远的战略部署统一思想,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发动一场经过精心策划的世界规模的经济战争,而且该伟大统帅(whoever it might be)还克服了拿破仑在发布“大陆封锁令”后遇到的重重困难,所有参战的资本家也都斗私批修,破私立公,狠斗私字一闪念,自觉克服了不顾大局的逐利天性,严格服从统帅部的一切号令。否则无论你如何舌灿金莲,都是危言耸听,哗众取宠,只会在弱智之邦造成轰动。
类似地,你要怀疑阿波罗工程是大规模诈骗,先得证伪NASA亮出来的月岩等实物证据,驳倒其他国家的天文学家提供的独立证词(诸如英国科学家在阿波罗登月时作出独立的射电监听记录),否则无论你编造得何等可信,都是《封神演义》、《西游记》一类名堂。
同样地,你要认定袁世凯、赵秉钧杀了宋教仁,请拿出证据来,并证明宋教仁与袁、赵的矛盾大过了与孙、黄的,宋变成国民党的事实党魁对前者构成的威胁大过了后者,而袁、赵也如同盟会一般,有暗杀政敌和竞争对手的悠久传统,并有本事暗杀关在上海监狱里的武士英。否则就是强加于人,靠音量而不是证据压倒对方。
这就是无罪推定的原则,它不但适用于司法判案,而且适用于指导史学研究乃至日常生活。那么,这一原则是否适用于我们对待党国政府以及高官们?
我认为,不能机械套用这原则。鬼子之所以要发明民主制度,是因为人家看到了权力造成的统治者与人民之间的不对等关系。因为人性的不完美,统治者有滥用权力的天然倾向,而人民处于被管理的被动地位,难以察觉统治者舞弊。这种不对等天然存在,无法彻底消除,只能靠剥夺统治者的某些权利来弥补。换言之,统治者获得公权力的代价必须是丧失某些私权利(例如隐私权)。人民对于统治者有天然的怀疑权与神圣的知情权,例如有权怀疑官吏贪污,有权要求他们公布收入,甚至成立专门的调查机构去审查。这种猜疑并不需要过硬证据,也不存在什么“诬陷反坐”一说,被调查者也不能援引隐私权来回避。
这里最著名的例子,便是克林顿与莱温斯基的暧昧关系。如果老克不是总统,这种事只有希拉里有权过问,关Starr屁事?而且,在白水案(Whitewater Scandal)中,老克被右派指为搞投资欺诈,独立调查机构花了几千万美元纳税人的钱,最后什么证据都没有,但指控者也没承担诽谤责任。
这当然不是提倡捕风捉影胡乱怀疑,而是想指出:文明世界的人民就是要把政客视为另类,对他们充满警惕,像防贼一样地提防他们滥用人民委托的公权力,这与雇主要时时检查雇佣的会计的工作一般,是人民的基本权利。政府不能以“无罪推定”的借口来forestall人民理所应当的猜疑和提防,只能开诚布公,尽可能满足他们的知情权,靠事实真相来消除他们怀疑。一言以蔽之:政府无权制止人民怀疑自己。当然,被怀疑的官员是否清白,还得严格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来判定,并不是光根据怀疑就可以判罪,必须由独立的公开调查找到的证据来定案,因此并不会制造冤案。
连民主国家尚且如此,何况是中国那种极权国家?统治者与人民之间的不对等关系达到了极值,在这种情况下还要祭起“无罪推定”的挡箭牌来,坚持黑箱操作,就无耻得太过份了。
可惜这就是党朋们的拿手好戏,如我当初反复抨击的那样,这些人的特点,是赤裸裸的双重标准,专用西方民主国家的公民义务去要求中国公民,却从不敢用西方民主国家政府的责任去要求中国政府。明明中国司法毫无独立可言,完全由官府一手操控,他们却嚷嚷“舆论不得干预司法”。其实就连专替中国政府说话的网人冼岩这次都说:“舆论是弱势群体的惟一依仗,是他们惟一可指望的最后稻草。”的确如此,中国弱势群体连抗议示威的基本人权都被剥夺了,唯一的救命稻草就是在网上绝望地嚷嚷两声。连这唯一希望都要剥夺,共党也太过份了吧?
何况如下文所论证的那样,公众有足够理由怀疑上引那个帖子说的是真的,官府不会秉公判案,邓玉娇案很可能如公众“阴暗猜想”的那样收场。
二、他们的法治和我们的“法制”
这网上,只有和合那种残障人士,才会真诚地把两者混淆起来,其实恐怕连大多数爱党人士都在心底知道两者的本质区别,只是不说出来罢了:
1)实质
西方的法是大多数公民经过严格程序达成的社会共识。分为界定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与政府基本职责的宪法,调整公民与法人之间人身及财产关系的民法,以及管束公民社会行为的刑法。它们都经公民协商而达成,经公民协商而改动。而中国的法则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是写在大陆教科书里的经典定义),由统治集团单向制定,单向发布,单向修改,草民无权置喙。
这个区别决定了中国的法无公平可言。所谓“公平”的前提是“两造平等”,而作为统治者单向意志体现的中国的法,充其量只可能在单纯的民间诉讼中实行这原则,而且这还是理想境界,其前提假设是双方的地位相同,与官方亲疏关系相同,而又不曾行贿,或是行贿数额相同。因为政府不受百姓管束,所以中国实际上没有宪法,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乃是无耻骗局,举国无一人拿它当回事。而民法和刑法如涉及官民纠纷,就绝无公平可言。“民告官”即使能奇迹般发生,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案件,都必然以官胜诉告终。其所以如此,是因为中国“法制”的基础不是个体权利,而是官府的权力。
2)目的
西方的刑法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的是侵犯他人这些基本权利的罪犯。而中国的刑法则是为了维护官府的统治,并不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惩罚的是有可能动摇政权稳定的人。只有在不影响官府公关形象、不会影响官府威信时,亦即只是单纯的民间诉讼时,案件才有可能(只是有可能,具体的实现前提还是上文说的那些)得到秉公审理。
伟大领袖毛主席教导我们:“事情有大道理,有小道理,小道理都归大道理管着。”政权的稳定是“大道理”,事实的真相、司法的正义、公民的权利等等都是“小道理”,都该服从政权稳定的“大道理”。这是我们观察大陆事务时不可须臾忘记的总道理。
3)手段
西方奉行的是司法独立,案件的侦察与审判不但独立于政府以及其他政治势力,而且公检法也是分开的,法庭与公诉人以及被告都毫无相干,处于超脱的第三方地位,判案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诉人和被告享受同等权利。中国的公检法则处于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同一权势集团中,休戚相关,祸福相依,其形式上的分开完全是掩耳盗铃。而且,整个司法系统都处于中共那个社会团体的非法操控之下(这儿说的非法乃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更不用说被告与检察官毫无平等可言。
黑暗如此,中共还意犹未尽,还动不动搞秘密审判,黑箱操作,真个成了古语说的“覆盆之冤”——暗无天日犹如给扣在了盆子之下。
三、让邓玉娇接受公平审判不利于我党的“安定团结”
这道理之浅显,只怕是和合那种法律专家都能看出来。就算邓贵大不是强奸(纯粹假设的虚拟语气),此案本身就已经成了惊天动地的丑闻——党干居然光临那些下流场所,肆无忌惮地去嫖娼!而且还耀武扬威,人家不屈从时便用钞票打人家的头!哪怕是党电影中虚构的万恶的“旧”社会也没有这种龌龊镜头吧?真实案情若暴露出去,我党颜面何存?还怎么冒充民之主,民之师?
凡是长了眼睛的人,恐怕都能看见我党今天已经烂到何等可怕的地步了。套句柳湘莲的话:900万平方公里上,只怕只有天安门前那俩华表是干净的(当然那华表是否真的干净,尚待严格考证)。有哪个官员敢出来说他没有出入过那些下流场所,不曾嫖过娼,没有包养至少一个的情人或N奶?公检法尤其如此。我听说过的那些黑幕,三天三夜都说不完。
惟其如此,邓贵大“惨死”在修脚刀下,岂不让全国的狗官特别是公检法的狗官们兔死狐悲,物伤其类?若是不“从重从快严打”邓玉娇,杀一儆百,以后他们去嫖娼时岂不是要战战兢兢,毫无安全感?那还有什么乐趣可言?指望这些人去秉公断案,实在是哭错了坟头。
四、即使胡温有心,也无胆抵抗地方的“绑架”
国内魏甫华先生在采访于建嵘先生时说:
“有利益诉求就必须有利益的表达渠道,否则只会为社会冲突积聚能量。某些地方政府往往以稳定来绑架中央政府,结果反而造成更大的社会问题。”
确实如此,只是魏先生没有看出或是不便说出,党中央和地方在这个“大道理”上的思路是一致的,中央和地方是拴在一根绳上的蚂蚱,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与传统社会完全是两回事。
我已经反复讲过了,“新”社会相对于所谓“封建社会”的一个惊人大倒退,就是再也没有了凌驾在官僚集团上的皇帝,只剩下了一个无比庞大的官僚集团压在百姓头上。在理论上,在传统社会(亦即所谓“封建社会”中),皇帝的利益可以与人民一致,而与官僚集团相冲突。因此,皇帝不但可以有意愿、而且有足够的权威去辣手整肃官僚集团,“为民伸冤”。慈禧介入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将钦差大臣胡瑞澜、巡抚杨昌睿以下三十多名官员撤职查办。朱元璋以惨无人道的酷刑收拾贪官就更不用说了。但这种事根本不会发生在今日中国,因为党皇不过是官僚集团利益的总代理,若是他不能恪尽职守,就要被官僚推翻,岂能如传统帝王一般,有为民伸冤的胆囊?
这就是为何现在吏治之腐败堕落百倍胜于满清。起码满清严禁官员嫖娼,一旦抓住可是要倒大霉的。这就是为何京城官吏只敢玩戏子,养“兔子”,但不敢涉足“八大胡同”。今日中国能指望这种好事么?
明白党国的构建方式与“封建社会”的区别,则不难洞见党风根本没有好转希望。胡温和官僚集团不但利害一致,而且思路也一致。的确,如果秉公判案,必然要给大众留下 “网络抗争有效”的印象,以后网民一遇到冤屈就要上网大声疾呼,那岂不是不但要让我党威信扫地,而且时时处处处于被动么?邓玉娇岂不是要变成民间英雄,传奇女侠,人人以她为榜样,在权利受到官府黑恶势力侵犯时奋起抗暴?“退后一步就全完了”,这第一块多米诺骨牌在倒下前怎么也得扶住。
因此,党国稳定需要屈判邓玉娇案,正如党国稳定需要在20年前疯狂屠杀和平示威市民学生一般。比起20年前那起码数以百计的冤魂来,区区一个修脚女算什么?至于这“需要”到底是党国政府的病态虚构,还是确有现实根据,当然只能由党国解释,草民无权置喙。
以上所说,当然巴不得只是我这悲观主义者的过虑。我这种预言家乃是世上最奇怪的职业——巴不得自己所说的绝不要发生,正如20年前我预见到学运必将以镇压告终一般,但那预言兑现之后,我感到的只是撕心裂肺的痛苦。因此,最好还是我的预言落空,而邓玉娇能够享受凡是人类都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包括公平审判在内。
作者:芦笛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上一次由芦笛于2009-5-23 周六, 下午11:46修改,总共修改了1次 |
|
|
返回顶端 |
|
 |
- 在中国大陆遭遇交通事故 (兑现我的许诺) -- 老哈 - (4282 Byte) 2009-5-25 周一, 上午1:09 (367 reads)
- 从见过邓的律师的反应估计,强奸或严重的性侵害很可能完成了. -- 沙人 - (0 Byte) 2009-5-24 周日, 下午9:33 (167 reads)
- 说无罪推定是思维的一般指导原则,很容易让人理解成: 一个观点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伪它, 那么它就是”清白的”, 即是成立的 -- 王泓 - (143 Byte) 2009-5-24 周日, 下午6:48 (194 reads)
- 看到别人转贴的此文中,提到本人名字,特来回一帖 -- 和合 - (333 Byte) 2009-5-24 周日, 下午6:28 (316 reads)
- 试贴 -- 和合 - (17 Byte) 2009-5-24 周日, 下午6:19 (159 reads)
- 有一段很著名的关于纳粹的文字: -- dch - (362 Byte) 2009-5-24 周日, 上午9:22 (280 reads)
- 芦文让我好奇心发作, -- 老哈 - (74 Byte) 2009-5-24 周日, 上午4:41 (280 reads)
- 说得好。另外,通篇闪耀着辩证法的光芒。 -- 小小衲 - (0 Byte) 2009-5-24 周日, 上午3:31 (163 reads)
- 党皇不过是官僚集团的总代理 --- 精辟! -- 老哈 - (0 Byte) 2009-5-24 周日, 上午2:46 (142 reads)
- 还是坚持中国式传统思维吧:“快来个包青天啊!” -- johnsum - (49 Byte) 2009-5-23 周六, 下午9:53 (189 reads)
|
|
|
您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您不能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您不能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您不能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您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您不能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您可以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