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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马师弟的“程序大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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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师弟的“程序大义”观   
芦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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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马师弟的“程序大义”观 (329 reads)      时间: 2003-4-07 周一, 上午2:36

作者:芦笛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马师弟的“程序大义”观



芦笛





老芦一忙着写文章,就没时间看帖。这次虽说开法庭,可到后来连两位大律师说了些什么,自己又有些什么跟帖都来不及看。最近实在忙,所以未及充分辩论,便采纳不锈钢嘴巴的建议,单方面宣布辩论结束,提前进入向陪审团陈词阶段。实在是对不起两位大律师。两位如果兴犹未尽,欢迎在坛里痛驳我的帖子,本人乐观其成。呵呵。



刚才进来贴《恶人之四》,百忙中只看了导读推荐的一个帖,便是我那不成材的马师弟的《子为父隐》说,照例是真知灼见与胡说八道齐飞,博闻广识共道听途说杂拌。



该文前段说布什政府程序大义错了,其余即不足道,我倒完全同意。其实这小子自己也想不出这点来,一如既往地全靠我做他的灵感来源。我在驳老非的文章《论柴玲证言的宝贵价值》中就列举了布什违反程序化正义的重大荒谬举措,最主要的就是以行政元首而非司法元首之身,在毫未出示证据、未经审判的情况下就向全世界宣布“我要本拉登,死活不论”。如此明目张胆地践踏法律程序,老芦自长眼睫毛以来,未之见也。其实质等于一个民主国家元首公开号召谋杀某外国公民,和当年伊朗阿亚图拉霍梅尼号召处死写书冒犯伊斯兰教的某印籍英国作家先后辉映。



这里必须承认,我使用这个违法例子去驳斥老非,完全是一种诡辩伎俩。不过除了此条,该文的其他论据照样成立。即使是审理民间案子,法庭证言也不一定非得通过正常程序获得。好来坞电影上,那些私自将对方的坦白录音下来作为钢鞭证据使用的例子海了去了,难道老非能否认它们的法律价值?我记得前段审理克林顿的风流案,某原告似乎也使用过这一招,害得老克不能不掏钱庭外和解。而且还有莫尼卡裙子上保留下来的精液,莫非她取样前还申报司法当局批准并徵得老克同意?嘿嘿,笑死我了!



老马说的“子为父隐”的前一半我也同意,也就是对某些“爱美国贼”“为尊者讳”的无聊作法的批评。这些人连国内的自由知识分子都不如。想当初英明领袖华主席在审判四人帮前举办记者招待会,公开说:“这些人都不会判死刑”。当下便有人议论说,审都还没审,党主席便公开宣布嫌疑人会如何判刑,这笑话闹大了!可敬爱的慈父领袖布总统闹出更大的笑话来时,率先公开质疑的只有老芦一个人,还要备受侮辱。



老马说“狗腿子走到天边也是狗腿子”,此话因用语不雅,有人身攻击之嫌,我无法苟同。但如果换成:“素质低劣的大陆人走到天边也是素质低劣的大陆人”,则我完全同意。而鉴定素质的最起码一项标准,就是看他能否超脱出私人恩怨来,使用一重标准而不是双重标准。我敢说,这坛子里所有那些“爱美国贼”,绝对没有胆量作到这一条,起码不敢出来表态说布什那话是错的。



以此标准衡量,我那不成材的师弟之素质也大成问题。他倒不是“子为父隐”,而是“以私怨株连苍生”。因为郑义冒犯了他,所以他就要连六四的无辜死难烈士都要“一马勺烩进去”。这话他两年多前就说过,现在还在说,大概此生一息尚存就要说下去。这种人比封建帝王还厉害,比为报复海德里希被暗杀而枪决大批无辜捷克人质的盖世太保还凶恶。为了私仇可以扭曲大是大非标准,这就是我那不成材的师弟的“程序大义”。有“大义”如此,则其余也就不足论了。



这里想请教我那不成材的师弟,您那了不得、不得了得“程序正义”,中共究竟是怎样执行的?难道李鹏宣布戒严不是违宪之举?未经人大常委批准发布的戒严令,究竟有何法律价值?那戒严令完全构成了派兵入城武力清场的法理基础。如果这基础一推翻,则派兵入城就是犯法的,是不是?因为占据广场,学运领袖确实犯了妨碍管理社会治安罪,但要解决这种普通刑事犯罪,当局只能派执法人员,无权派荷枪实弹的部队,动用坦克装甲车,一路滥杀无辜,杀出条血路来去驱赶广场上的学生。这种违宪犯法屠杀民众的滔天大罪,难道就是您心目中的程序化了的正义?!







作者:芦笛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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