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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我不能接受斑竹14的“抱歉”,宁愿自炒鱿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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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不能接受斑竹14的“抱歉”,宁愿自炒鱿鱼   
马悲鸣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5898

经验值: 57789


文章标题: 我不能接受斑竹14的“抱歉”,宁愿自炒鱿鱼 (554 reads)      时间: 2002-11-07 周四, 下午10:09

作者:马悲鸣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我不能接受斑竹14的“抱歉”,宁愿自炒鱿鱼



马悲鸣



斑竹14在第二次「答」我帖子的前头反复强调把我的一般性建议(把只有转贴的作者文集另入在转贴文集之下),定义为「干涉」贵坛「隐私」与「反复纠缠」的合理性,最后再向我表示“遗憾与抱歉”。



既然斑竹14认为把我的一般性建议定义为「干涉隐私」与「反复纠缠」是合理的,也就没必要“抱歉”。这两者是互相矛盾的。



我不能在接受斑竹14在把我的一般性建议定义为「干涉隐私」与「反复纠缠」的同时,接受同一个斑竹14的“抱歉”。



因我当年是被贵坛反复邀请来的,而非自投山门,故我不能如RE网友说的那样“乖乖的受着吧”,而宁愿自炒鱿鱼,卷铺盖走人。



请版主将我的文集从贵坛删除。这样已经复出的丁林先生又可以开个人文集了。



同时请《海川》杂志主编把第一期草案中我的文章删除。



至于茉莉与云儿的挑战,容到其他论坛再说。



【附录】~~~~~~~~~~~~~~~



所跟帖: 马悲鸣 : 我反对建立「余杰文集」 11/4/2002 8:05:12 AM



作者: 湘山居士 嗯,从程序上来看,老马的话倒也不无道理。:)) 11/5/2002 01:41



【附录】~~~~~~~~~~~~~~~



所跟帖: 马悲鸣 : 请坛主和点传师解释本坛坛规 11/6/2002 1:32:27 PM



作者: 斑竹14 答 11/6/2002 16:02 [Click:104]



首先解释“隐私”。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隐私”是指“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

的事”。本坛是中文论坛,采用这个定义。



我的那个帖,正是在部分说明什么叫做本坛隐私。比如本坛有多少斑

竹,他们在本坛的其他笔名,都属于本坛隐私。本坛现在实行斑竹编号

制,有的斑竹不在乎公布自己的其他笔名,则该网友的斑竹编号和其他

笔名之间的联系就不属于隐私。但本人不愿意把自己的斑竹笔名和其他

笔名搅在一起,因此我在本坛的其他笔名就属于本斑竹的隐私,如果有

网友上帖说“斑竹14就是XX”,我就有权以干涉本人隐私为理由,将

其删除。



同样,本坛斑竹和网友之间的通信交流属于本坛隐私。在本坛开文集的

网友,有的是在论坛授权我们为其开文集(比如您),有的是通过私信

授权(比如王力雄先生),后一部分属于本坛隐私。因此,如果有网友

质问王力雄先生在本坛的文集是否由王先生本人授权,斑竹就有权回答

“这不关你的事”,或者不予回答。本人今天对您提到的几位网友在本

坛开文集之事作出回答,正是友好的表示。之所以加上后面的说明,乃

是希望下不为例。



再解释什么是“反复纠缠”与合理建议之间的界限。



对于网友关于论坛管理的任何建议,不论我们是否采纳和答复,都视为

合理建议。但在斑竹已经明确表示不欢迎这类建议和质询以后,仍然一

再提起,就将被视为反复纠缠。举例:如果有网友对您不满,要求我们

撤消您在本坛的文集,我们明确表示拒绝以后,他仍然再次提出这样的

要求,就将被视为反复纠缠。同样,您问到几位网友在本坛开文集的授

权问题,斑竹做了正面回答,同时表示不欢迎这类问题。如果您或其他

网友再把本坛上百位文集作者一一提出,质问他们在本坛开文集是否经

过本人授权,则将被视为干涉本坛隐私的反复纠缠,斑竹有权删除这些

质问帖。



本人对您的回答,只是公事公办。如果有使您感到态度不够友好之处,

本人表示遗憾和抱歉。



谢谢合作。祝您玩得开心。



【附录】~~~~~~~~~~~~~~~



作者: RE 老马尝到了有些人的霸气了吧。但是规则之内是玩耍,规则之外是非法 11/6/2002 14:44 [Click:80]



马是深知的。要不不会有非法割据说的。这坛就这规矩,你还乖乖的受

着吧!



作者:马悲鸣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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