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林引用柏克所说的“要经常补偿、协调与制衡”,引用穆勒说的要做新的“生活实验”等,事实上是很接近波普尔的“零星的社会工程”说的。而这个说法,也便是柏林所倡导并信任的“消极自由”,从根性上看,与哈耶克所划分的“苏格兰启蒙运动传统”是息息相关的。这一传统认为“文明是通过试错的过程(trial and error)累积而成,其中包含两个主要成分:一是世代相传的明确知识,二是更大的部分,已融汇为工具和制度的未经明确道出的知识,它是我们文明进展的基础……文明的构造非常微妙而脆弱,必须依赖制度的力量来约束并导正人类的原始本能。这种制度并非人所设计,也非个人所能控制。制度正是适应协调社会上各种利益冲突而出现和成长的。‘保障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并非天赋自由,而是制度。受法国传统影响的边沁(Jeremy Bentham)说:‘任何法律都有害,因为每项法律都侵犯自由。’这一观点的逻辑后果是无政府主义。而英国传统则只相信法治下才可能有自由,它主张有限国家。”(引文同上)
一个人、或一个民族所能享有的“依自己希望去生活的自由程度”,在分量上,必须和其他某些价值比较衡量,最显著的例子或许是平等、正义、幸福、安全或公共秩序等价值。基于这个缘故,这种自由就不能漫无限制。涂纳(R.H.Tawney)曾经很正确地提醒我们:不论强者的力量,是身体上的,还是经济上的力量,我们都必须对他们的自由,加以限制 。这句格言,值得我们尊重,并不是因为这是某种“先验的”规则,从而在这规则下,对一个人的自由之尊重,在逻辑上即蕴涵了对和他一样的别人的自由之尊重,而只是因为,在人类的天性之中,对“正义原则”(principles of justice)的尊重、或对显著的不平等待遇的羞耻感,与对自由的渴望一样,都是最基本的需求。“我们不能拥有所有的东西”,这是必然的真理,而不是偶然的真理。柏克呼吁我们要经常补偿、协调、与制衡;穆勒呼吁我们要做新的“生活实验”(experiment in living),虽然这种实验可能总是有差错的地方。正是因为知道: 即使在一个全然善良而理性的人们与全然清晰而明朗的思想所构成的理想世界中,我们也无法得到直接了当的、确定无疑的解答,这不仅在原则上是如此,在实际上也是如此。承认这一事实,可能会使那些寻找终极的解决之道、以及寻求独一无二、包罗一切、永久有效的体系的人士,为之疯狂。然而,那些和康德一样,认知了“人性本是扭曲的素材,不能从中产生直截的事物”这一真理的人,却无法不获致这样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