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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中新社系列报道:透视中国基层民主选举中的“贿选暗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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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新社系列报道:透视中国基层民主选举中的“贿选暗流”   
所跟贴 透视中国目前基层民主选举中的“黑金现象”(四) -- 资料 - (9138 Byte) 2002-10-18 周五, 上午2:04 (139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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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透视中国目前基层民主选举中的“黑金现象”(五) (137 reads)      时间: 2002-10-18 周五, 上午2:29

作者:资料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透视中国目前基层民主选举中的“黑金现象”(五)



2001年3月27日16:50 中新社



红帽子背后有私心



  给自己戴一顶人大代表的红帽子,是一些私营企业主越来越感兴趣的事。专家

认为他们的政治诉求有其合理正常的一面。令人不安的是:他们中一些人贿选的目

的不仅仅在于政治热情。

  “以前挂靠公有制单位,想要的是把‘保护伞’,现在想当人大代表,图的还

是一把‘保护伞’。”

  这是安徽一位著名私营企业老板的原话。

  寻求正当经营的“保护伞”

  他觉得临汾市尧都区5位私营企业主贿选人大代表事可以理解:“我在山东和江

西的两个县区设立分厂时,挂了一个副县长,一个人大副主任。”

  比较而言,他更喜欢后一个。

  为什么?

  这样可以更好地对付吃拿卡要。

  一位省级工商联的常委认同此说:“你是人大代表,‘工商’不敢乱收费,

‘卫生’不敢乱罚款,‘税务’等等部门,都不敢对你胡作非为,因为你是人大代表,

可以和领导反映情况,可以联合其他人大代表,在‘两会’期间对那些部门的头头

进行质询,也可以就他们的行为拿出提案。别说一般的工作人员,就是他们的头头

也怕你三分。如果你仅仅是个私营企业主,除非你特有钱,否则,在‘有关部门’

眼里,你只是一个小小的个体户。想怎么拿捏你,就怎么拿捏你。”

  在贿选的案发地,临汾市人大常委会和尧都区人大常委会的看法和北京一位经

济学权威是一致的:他们一般没有政治野心,想当人大代表,无非是希望头顶多把

“保护伞”。



  政治诉求



  尧都区5位私营企业主贿选败露后,尧都区人大召开会议时,探讨了一个问题:

如何对待私营企业主的日趋强烈的政治诉求?

  尧都区人大主任李吉秀说,尧都的私营企业发展得很快,私营企业主的力量越

来越大,在人大中的人数也越来越多,他们不仅争人大代表,连政协委员的席位争

得也很厉害。这些人站在他们自己的小圈子里,维护他们自己的利益,只代表小企

业和个人,方向有些偏。我们担心,放松了对他们的管理,以后我们的权力机关会

不会为人民服务?

  同时兼任北京大学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的蔡定剑说,随著私营企业的

壮大,私营企业主要求参政议政是正常的,也符合一般的政治学原理,有了经济地位,

必然寻求政治发言权。就人大的性质而言,只要他们的比例是合理的,只要他不违

背法律,应该允许他们的代表为他们自己的利益说话。

  “私营企业主希望用贿选人大代表的方式,实现他们的政治诉求,客观上也反

映了我们的选举制度,面对新形势,在某些方面出现了一些不适应。”蔡定剑说,

“比如,以前对代表名额是按计划分配的,现在看来,可能不太够,所以有些利益

主体的代表要站出来,‘我要当人大代表,我要说话,我要保护自己’。”



  官商结合



  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有一个观点:由于市场经济发育的不成熟,一些资源的配

置不是由市场来完成的,而是政府。这使得一部分私营企业主执著地走官场经济的

路线,以实现官商的结合。

  基于这样的认识,一些私营企业主努力地将自己定位为“红顶商人”:有政府

背景的,有政府官员作后台的“官僚资本家”。

  对于出身低层的私营企业主来说,人大代表的红帽子或许可以实现从单纯私营

企业主到“红顶商人”的转变。

  在临汾市尧都区的贿选案中,几个私营企业老板都出身低微:赵景范是流浪的

民工;侯福江是退伍的农村军人;岳更生是农村走出的厨师。

  蔡定剑强调,众多出身低微的私营企业主在实践中,感受到了“红顶商人”的

实惠。利益驱动使得他们对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官僚资本家”,充满向往。在一些

私营企业主看来,当选人大代表是实现梦想的捷径之一。

  山西省一位厅局级政协副主席从另外一个层面分析说,当了人大代表,私营企

业主可以由单纯地依靠官员,变为官员在某些方面依靠他们。这不单单是金钱上的

依靠,还有选票和其他政治支持。



  挡箭牌



  2000年11月18日,19岁的张学周躺在陕西省西安市第一医院的病床上,他说他

怎么也想不通:自己因为拉架被人打伤,右前额缝了十几针。而打人者西安市新城

区人大代表王世平却未受到任何处理。

  有人据此“判断”:王打人没事,因为他是人大代表。

  《代表法》规定:为保证人大代表履行职责,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人身自

由受特殊保护。如果司法机关对其人身采取刑拘等限制,应该征得代表所在地人大

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批准。其他方面要对人大代表限制自由,也应向人大

报告。

  在中国,这一规定被一些私营企业主所看中。一位地方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对

《新闻周刊》说,1998年以来,媒体对非法拘禁人大代表曝光很多,李鹏委员长还专

门为一个此类案件作过批示。这样一来,各级司法机关对人大代表的案子更为重视,

解决得也更顺畅一些。

  蔡定剑说:“一些企业主出于对人大代表这一‘特权’的青睐,要加入人大代

表的行列。这个倾向应该引起重视。”

  他认为,人大代表和所有的公民一样是平等的。他们的特殊的人身保护权,不

该适用于经济活动中。这和当初的立法本意也是相悖的。

  据介绍,对人大代表实行特殊人身保护的规定,这个立法依据是西方的。在英

法等西方资产阶级议会形成之初,议会和议院常受到以国王为首的封建势力的迫害。

于是,国会提出对议员人身的特殊保护。

  蔡定剑说:“私营企业主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和他履行职责无关,和人大无关,

自然也不应该有什么特殊的人身保护。”

  “但我们的法律在这里规定得比较模糊,不容易操作。这是个缺憾,需要以后

去规避。”蔡定剑不无遗憾地说。



本刊记者/章敬平

(摘自中国新闻社《中国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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