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
登录
|
登录并检查站内短信
|
个人设置
网站首页
|
论坛首页
|
博客
|
搜索
|
收藏夹
|
帮助
|
团队
|
注册
|
RSS
主题:
关于村级道路建设两大问题,谨向广大师友请教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作者
关于村级道路建设两大问题,谨向广大师友请教
所跟贴
请进
--
Anonymous
- (1710 Byte) 2005-6-16 周四, 下午9:08
(179 reads)
东海一枭
[
个人文集
]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4280
经验值: 24050
标题:
谢。我贸然询问,显得无知了。
(117 reads)
时间:
2005-6-17 周五, 上午9:19
作者:
东海一枭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吃混堂的网友说的并无凭据,此问题也非本案重点,是我贸然询问,显得无知了。
关于林案,我和海内外专家学者和各界人士写了不少文章,除了诉讼需要某些问题不宜公开外,多数问题已从法律、人权、政治体制等多种层次进行分析。我这里仅强调两点:
一、要构成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客观上必须具备重要的一条,即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而修二米多宽(据我了解,最宽处2、7---2、8米)为村民生产、生活所用的机耕路,即没有改变土地权权属也没有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二○○一年一月十七日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1]255号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中规定的土地分类,其中明确列明机耕道属于农用地中的农村道路,罪与非罪非常明确。
二、程序瑕疵(违法)主体不是林樟旺们。姚坑村不管是因穷困还是法律意识淡薄没报有关部门审批,其直接责任在姚坑村村民。但姚坑村也仅是程序性违法占用,即土地的所有权人在未办理有关程序性手续的情况下的占用。多年的司法实践表明,程序性违法占用农用土地是不涉及犯罪问题的,因为土地的使用者本来即具有合法使用自己土地的身份,只是违反了有关使用的要式程序,而这种被违反的程序也只能是有关行政监管法规,而不应当是刑法。
另外,在此案中,政府有关部门存着严重滥权、渎职、行政不作为等问题。而类似这种先开(路)后报(批)的情况在龙泉、丽水普遍存在,个人、集体、政府都有,以专项整治名义"杀"一警百属于选择性正义,仍是一种非正义,何况这个"一"还杀错了对象,杀向了无辜。如果"杀一"成功,不仅是龙泉公检法和龙泉市、浙江省的耻辱,也是中国共产党的耻辱!
作者:
东海一枭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返回顶端
老枭
--
英子
- (313 Byte) 2005-6-17 周五, 下午6:55
(106 reads)
显示文章:
所有文章
1天
7天
2周
1个月
3个月
6个月
1年
时间顺序
时间逆序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所有的时间均为 北京时间
论坛转跳: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您
不能
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您
不能
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您
不能
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 Page generation time: 0.101523 seconds ] :: [ 23 queries excuted ] :: [ GZIP compression enabl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