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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关于村级道路建设两大问题,谨向广大师友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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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关于村级道路建设两大问题,谨向广大师友请教   
所跟贴 请进 -- Anonymous - (1710 Byte) 2005-6-16 周四, 下午9:08 (179 reads)
东海一枭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4280

经验值: 24050


文章标题: 谢。我贸然询问,显得无知了。 (117 reads)      时间: 2005-6-17 周五, 上午9:19

作者:东海一枭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吃混堂的网友说的并无凭据,此问题也非本案重点,是我贸然询问,显得无知了。

关于林案,我和海内外专家学者和各界人士写了不少文章,除了诉讼需要某些问题不宜公开外,多数问题已从法律、人权、政治体制等多种层次进行分析。我这里仅强调两点:
一、要构成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客观上必须具备重要的一条,即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而修二米多宽(据我了解,最宽处2、7---2、8米)为村民生产、生活所用的机耕路,即没有改变土地权权属也没有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二○○一年一月十七日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1]255号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中规定的土地分类,其中明确列明机耕道属于农用地中的农村道路,罪与非罪非常明确。
二、程序瑕疵(违法)主体不是林樟旺们。姚坑村不管是因穷困还是法律意识淡薄没报有关部门审批,其直接责任在姚坑村村民。但姚坑村也仅是程序性违法占用,即土地的所有权人在未办理有关程序性手续的情况下的占用。多年的司法实践表明,程序性违法占用农用土地是不涉及犯罪问题的,因为土地的使用者本来即具有合法使用自己土地的身份,只是违反了有关使用的要式程序,而这种被违反的程序也只能是有关行政监管法规,而不应当是刑法。
另外,在此案中,政府有关部门存着严重滥权、渎职、行政不作为等问题。而类似这种先开(路)后报(批)的情况在龙泉、丽水普遍存在,个人、集体、政府都有,以专项整治名义"杀"一警百属于选择性正义,仍是一种非正义,何况这个"一"还杀错了对象,杀向了无辜。如果"杀一"成功,不仅是龙泉公检法和龙泉市、浙江省的耻辱,也是中国共产党的耻辱!


作者:东海一枭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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