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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级道路建设两大问题,谨向广大师友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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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关于村级道路建设两大问题,谨向广大师友请教
所跟贴
谢英子。链接打不开,能否告我网址?
--
东海一枭
- (0 Byte) 2005-6-16 周四, 下午9:00
(105 reads)
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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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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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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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标题:
请进
(178 reads)
时间:
2005-6-16 周四, 下午9:08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http://www.zjdlr.gov.cn/mail/index1.aspx?id=25
2005年6月16日星期四
您的位置: 首页 >> 厅长信箱
工作规则
致信厅长
厅长回复
查看我给厅长的信
受理时间:2005-4-20 17:59:08 受理编号:25
来信人姓名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电了邮件 ******
标 题 进行村镇公益(道路)性建设占用的土地和地上作物给予补偿的标准
内容 尊敬的领导同志们: 你们好!我迫切的向你们反映一下情况:2003年12月,富林村以叶承进、叶水北、叶承样为首等25名村名联合起来,在没有通过任何审批手续及相关赔偿事宜的情况下,私自集资雇用机械违法开挖3.5米宽1000米左右长的车路,所挖之处竹木被毁,特别是没有经过叶爱国、叶承生等几位村名的同意下,开挖他人毛竹地,非法侵占他人土地,破坏他人竹木,还造成叶爱国的山林地山体2次500多平方的严重坍塌,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叶爱国、叶承生多次向村领导和镇领导反映情况都没得到解决,急盼国土资源厅的领导同志们能为弱势的叶爱国、叶承生村民伸出援助之手,帮他们讨回公道,合法的保护自己的权益!在此先真诚的感谢能提供帮助的人们! 请问进行村镇公益(道路)性建设没有得到任何审批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以及省政府对道路建设所占用的土地和地上作物给予补偿的有关标准是怎样的?希望国土资源厅的领导同志能答复我,谢谢!
厅长回复: 尊敬的***您好!
您的来信我们已查收,我们对您来信回复如下:
你提出的有关村镇公益性建设是否要审批等问题的信函收悉,现提出如下回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此,村镇公益性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如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属实,你可以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城、旧村改造,需要使用土地,经依法批准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地上建筑物,根据其实际价值予以合理补偿。”目前,对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全省尚没有作统一的规定。 特此回复 二OO五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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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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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我贸然询问,显得无知了。
--
东海一枭
- (688 Byte) 2005-6-17 周五, 上午9:19
(117 reads)
老枭
--
英子
- (313 Byte) 2005-6-17 周五, 下午6:55
(106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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