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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非文人的说明,现在的法律比较完善,明了也实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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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跟贴 |
我认为,RE 的希望在法规被修改时,修改部分得到必要解释是个很好的积极提议, -- Anonymous - (30 Byte) 2005-4-01 周五, 上午9:40 (95 reads) |
2u2m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5 文章: 8074
经验值: 1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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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2u2m 在 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其实坛规和法庭规则,都是在内坛讨论过的,能进内坛的(包括全体捐款网友),都有发言权,提建议,和监督程序是否公正,当然最后定夺决定在董事会成员。
这里有些人有些误会(可能也包括你老鲁),以为老狼说的民主办坛就是事事有网友决定,这是不对的,现在的民主试行只是在斑竹删贴和封名的范围,由陪审团(即网友代表)裁决斑竹行为是否符合坛规,其他的如制定修正坛规法规,是董事会的职责,出版期刊,是编辑的职权,拉广告维护论坛运行,是斑竹的事,都不是全体网友需要参与的。也许将来民主试行会扩大范围,起码现在,只是限于删贴和封名。所以你附和的RE关于修改法规坛规需要向全体网友做必要解释,董事会能做到,当然是最好了,但如没有做到,像老狼当众发个公告,我也觉得足够了,毕竟董事会没有这个义务向所有人解释修改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尤其对那些时时不忘诋毁网站,损害网站的人。
作者:2u2m 在 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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