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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老右ZT亨廷顿的“第三波”中:民主的含义(刘军宁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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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文人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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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非文人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第二节 民主的含义
在1974-1990年间向民主的过渡是本书的主题。探讨这一主题的第一步是澄清本书中所使用的民主和民主化的概念。
作为一种政体的民主概念可以追溯到希腊哲学家。不过,其近代的用法却只能上溯到西方社会十八世纪末的革命动荡。在二十世纪中期,有关民主含义的讨论中出现了三种常见的着眼点。作为一种政体,民主一直是根据政府权威的来源、政府所服务的目的和组成政府的程序来界定的。
民主不论是被定义为权威的来源或是目的,都会出现含糊不清、不精确等严重问题,因此这项研究中使用的是程序性定义。在其他政府体制中,人们可以根据出身、抽签、财富、暴力、选任、学识、任命或考试成为领袖。民主政治的核心程序是被统治的人民
通过竞争性的选举来挑选领袖。民主概念的这一最重要的现代内含是由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在1942年探讨出来的。在其开创性的研究,即《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Capitalism,Socialism,and Democracy)一书中,熊彼特具体指陈了他所谓的“古典民主理论”的缺陷。这种民主理论根据“人民的意志”(来源)和“公益”(目的)来界定民主。熊彼特有效地推翻了研究民主的这些着眼点,并提出他所称的“另一种的民主理论”。他说,“民主的方法是为作出政治决定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这种制度安排中,个人通过竞取人民手中的选票而得到作出决定的权力”。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某个时候发生了一场持续很久的辩论,这场辩论发生在决心用来源和目的来界定民主的古典派与坚持用熊彼特模式中程序性民主概念的那些人数越来越多的理论家之间。到七十年代,这场辩论结束了,熊彼特赢了。理论家们越来越注重在两种民主概念之间作出区分,一种是理性主义的、乌托邦的和理想主义的民主概念,另一种是经验的、描述的、制度的和程序的民主概念,而且他们得出的结论是只有后一种概念才能够提供分析上的准确性和经验上的参照物,从而使之成为有用的概念。用规范理论来对民主进行笼统的探讨急剧衰落,至少在美国的学术讨论中是如此,而且被另一种研究方向所取代,这种研究方向旨在理解民主制度的本质、制度的作用方式和它们得以兴起或衰落的原因。其中最主要的努力是使民主成为一个常识之同,而不是“溢美”之词。
遵循熊彼特的传统,这项研究在评判一个二十世纪的政治体制是否民主所依据的标准是看其中最有影响的集体决策者是否通过公平、诚实和定期的选举产生,在这种选举中候选人可以自由地竞争选票,而且基本上所有的成年人都可以参加选举。用这种方式来界定,民主政治涉及到两个维度,一个是竞争,一个是参与。这两点被罗伯特·达尔(Robert Dahl)视为其现实民卞论或多头政治(pcl-yarchy)论的关键所在。这也意味着,那些言论、出版、给社、集会和结社的社会和政治自由的存在对于政治辩论必不可少,而且对于竞选也是如此。
这种程序的民主概念提供了若干个基准点,这些基准点主要围绕着达尔的两个维度。借助这些基准点,我们能够判断政治体制到什么程度就是民主的,可以比较不同的政治体制,可以分析这些体制是否或多或少变得民主了。
例如,若是一个政治体制到了拒绝其社会的部分成员参与投票的地步,那么,这种体制就是不民主的,如南非的政治制度,拒绝给70%的黑人,或瑞士拒绝给其人口50%的妇女,或是美国曾经拒绝给予其占人口总数的10%的南方黑人以选举参与的机会。同样,一个体制若是到了不允许反对党参加选举或是反对党受到约束、骚扰而不能有所作为,或是反对党的报纸被检查、或被关闭,或是选票被操纵、或被错误统计的程度,那么,这种体制也是不民主的。在任何社会中,任何重大的反对政党在赢得官职上的持续失败,都必然产生有关这个体制所允许的竞争程度这一问题。在八十年代末,通过国际组织派团增加对选举进行观察,自由与公平的民主选举标准就变得更加有用场了。到1990年,已经发展到这样的程度,一个民主化国家的第一次选举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被认为合法:即有一个或多个合格的国际观察员分遣队在场观察,而观察员承认选举合乎诚实与公平的最低标准。
研究民主的程序方法与这个词的常识性用法完全一致。我们都知道军事政变、新闻检查、选举舞弊、对反对党强制及骚扰,监禁政治反对派和禁止政治集会都是与民主不相容的。我们也知道,知情的政治观察家可以把这些民主的程序条件运用于现有的世界各国政治体制,而且可以轻而易举地提供一个名单,说明哪些国家是十分民主的,哪些国家显然不是,哪些国家介于两者之间。而且除极少数情况外,不同的观察家都会就上述各国提供一份相同的名单。我们也都知道我们可以判断出,各国政府是如何随着时间而发生变化的,而且没有人会就这样一个命题提出争议:即阿根廷、巴西、乌拉圭,在1986年时比1976年时更加民主了。各色各样的政权绝不会装进学术上所划定的格子而大小完全相等,而任何分类系统都必须允许有模棱两可、含混不清和混淆的情形存在。例如,在历史上,台湾的国民党体制就曾集威权、民主和极权的某些成分于一身。此外,一些本来民主的政府也许会通过废除或严重限制民主程序而结束民主,例如,在五十年代末期的韩国和土耳其,以及1972年的菲律宾。然而,尽管仍存在所有这些问题,根据其程序民主的程度来对政权进行分类仍然是一项相当简单的工作。
如果用普选的方式产生最高决策者是民主的实质,那么民主化过程的关键点就是用在自由、公开和公平的选举中产生的政府来取代那些不是通过这种方法产生的政府。不过,在选举之前或选举之后的全面民主化过程通常十分复杂,而且持续得很久。它涉及到非民主政权的终结和民主政权的登台,然后是民主体制的巩固。相比之下,自由化只是威权主义体制的局部开放,这种开放没有通过自由的竞争性选举来选择政府领导人。正在经历自由化的威权政权通常会释放政治犯、开放某些问题供公众辩论、放松新闻检查、为那些权力很小的官职举行选举、允许市民社会的某种复兴,以及朝着民主化的方向采取其他步骤,而不把最高层的决策者交由选举来考验。自由化可导致也可以不导致全面的民主化。
在界定民主方面还有几点需要说明。
第一,根据选举来界定民主是一种最简单的定义。对某些人来说,民主具有或者应该具有涵盖性广得多的和更富有理想的相关含义。对他们来说,“真正的民主”指的是自由、平等、博爱,公民对政策的有效控制,负责任的政府,政治中的诚实、廉洁和公开,知情的或理性的审慎、平等的参与和权力以及各种其他的公民美德。在多数情况下,这些当然都是好事,而且如果人们愿意的话,他们可以用这种方式来界定民主。不过,这样作也产生了根据来源和目的来界定民主的所有问题。含糊不清的规范并不能产生有用的分析结果。公开、自由和公平的选举是民主的实质,而且是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
由选举产生的政府也许效率低下、腐败、短视、不负责任或被少数人的特殊利益所操纵,而且不能采纳公益所要求的政策。这些品格也许使得这种政府不可取,但并不能使得这种政府不民主。民主是一种公共美德,但不是唯一的美德,只有把民主与政治体制的其
他特征明确地区分开来,民主与其他公共美德和罪恶的关系才能得到理解。
第二,可以想象,一个社会能够通过民主的手段选择其政治领袖,但是这些政治领袖未必行使实在的权力。他们也许只是其他某些集团的代言人或傀儡。若是到了最有权势的集体决策者不是通过选举产生的地步,那么,该政治体制就是不民主的。不过,隐含在这一民主概念中的是对权力的限制。在民主国家,选举产生的决策者并不拥有巨细无过的权力。他们与社会中的其他群体分享权力。不过,若是那些由民主选举的决策者变得只是某个非民主方式产生的集团的门面,而后者的权力更大,那么,显而易见,这个体制也是不民主的。例如,在二十年代末期的日本和在八十年代末的危地马拉,这两个国家选举产生的政府实质上都是完全由其军队操纵的,所以,我们有理由说它们不是真正民主的国家。不过,不论是批评政府的左翼或是右翼人士都可以轻易地指责选举产生的官员不过是某个其他集团的“工具”,或是指责他们虽运用了权威,但靠的是得到了某个其他集团的默许,或是受到这种集团的严格约束。人们常常作出这种指责,而且这些指责也许是真的。但是,若是不能证明这些指责为真,就不应断定其为真。这样做,也许有难度,但不是完全做不到的。
第三个问题关系到民主政治体制的脆弱性或稳定性。人们可以把稳定或制度化的概念纳入对民主的定义之中。这通常指的是政治体制可望持续存在的程度。稳定在分析任何政治体制当中都是一个中心维度。不过,一个政治体制可以多多少少是民主的,或者多多少少是稳定的。可以被归入同等民主的体制也许在稳定性上差异很大。因此,《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在1984年初出版的对世界各地自由状况的调查中把新西兰和尼日利亚(Nigeria)都合理地归入了:“自由”的一类。在作出这一判断之时,尼日利亚的自由也许绝不比新西兰少,但是,尼日利亚却更不稳定:1984年元旦,一场军事政变有效地结束了尼日利亚的民主。人们可以制造出民主的或是不民主的体制,但是它们也许能存在下去,也许不能。一个体制的稳定不同于该体制的本质。
第四,还有一个问题,即把民主或不民主当作一个两分法式的变项,还是持续的变项。许多分析家倾向于后一种看法,而且发展出了测量民主的方法,这些方法把选举的公平、对政党的限制和新闻的自由等其他标准结合在一起。这种方法若用于某些目的可能非常有用,例如,用于识别某些国家间民主政治的变异度(如美国、瑞典、法国、日本),这些国家通常都被认为是民主国家,或是用于辨别不民主国家的威权体制的变异度。不过,它的确产生一些问题,例如,指标的加权。两分法则更能满足我这项研究的目的,因为我们关心的是从不民主的政权向民主的政权的过渡。而且民主在这项研究当中一直是用一个单一的、相对明确的和广泛接受的标准来界定的。即使在分析家们使用某种不同的测量方法时,他们对政治体制是民主还是不民主的判断相关度都极高。因此,这项研究将把民主当作一个两分法式的变项,承认有介于两者之间的情形(例如,1915-1936年间的希腊;1980年后的泰国;1974年以来的塞内加尔),这些国家可以被恰当地归入“半民主国家”一类。
第五,不民主的国家没有选举上的竞争和普遍的选举投票参与。除了这些共有的负面特征外,它们极少有共同之处。这一类的国家包括绝对君主专制、官僚帝国、寡头政治、贵族政治、选举权受到限制的立宪政体、个人专制、法西斯主义政权和共产主义政权、军人独裁以及其他类型的统治方式。这些类型中的一些在已往的时代更为流行;有些则相对摩登。特别是,极权主义政权出现在民主化开始之后的二十世纪,而且试图用通过对其公民的大规模动员来服务于其政权的种种目的。社会科学家们在这类政权与传统的不民主的威权主义体制当中作出了恰当而且重要的区分。前者的特点是:单一的政党,通常由一人来领导;一支无所不在的和权力庞大的秘密警察;一套高度发达的意识形态以提出一个理想社会,而这也是极权主义运动所致力于实现的;政府对大众传播媒介和所有或多数社会经济组织的渗透和控制。另一方面,一个传统的威权体制所具有的特征则是:一个领袖或一个领袖小集团,没有政党或只有一个脆弱的政党,没有群众动员,可能有一种“思想意识”(mentality),但没有意识形态,只有一个有限的政府、“有限的、但不是责任制的政治多元体制”,而且不试图去重造社会和人性。在极权主义和威权主义之间的这一分野对理解二十世纪的政治至关重要。不过,为了避免在重复使用“不民主”一词所造成的语义困扰,这项研究将用“威权主义”来指称所有不民主的体制。不民主政权或威权政权的具体类型指的是:一党体制、极权体制、个人独裁、军人政权,以及类似的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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