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
登录
|
登录并检查站内短信
|
个人设置
网站首页
|
论坛首页
|
博客
|
搜索
|
收藏夹
|
帮助
|
团队
|
注册
|
RSS
主题:
提上来跟黄叶兄:乱吠关于论坛管理和英美“习惯法”的原则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作者
提上来跟黄叶兄:乱吠关于论坛管理和英美“习惯法”的原则
所跟贴
何必将问题绝对
--
Anonymous
- (484 Byte) 2002-2-25 周一, 上午1:40
(175 reads)
藏獒
[
博客
]
[
个人文集
]
游客
标题:
“对版主,规则没有规定的就不能删?”听起来不错,
(165 reads)
时间:
2002-2-25 周一, 下午10:45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听起来不错,但我猜想兄台的意思是规则没有明文规定的就不能删。换句话说,就是如果有帖子违反坛子宗旨,但不违反现有具体规定的,斑竹就没有权力限制。我说过,互联网管理是个全新的领域,斑竹和网友都是外行,那么如果有一天出现了公认有害却未被禁止的新一类帖子,而外行的斑竹们原先就没有预想到这种新情况,难道要听任这类帖子把坛子毁掉吗?
不做先验判断、面对新情况用新判例overwrite旧判例恰恰是习惯法的特点。
承认先验理性的有限、承认现实的复杂超过任何专家的思辨,美国才会有从不重写宪法,用修正案和最高法院新判例不断overwrite旧判例的立宪传统。而宪法是从来只提宗旨和精神,不“明文规定”何种具体行为为是非对错的。这种所谓“明文规定”,只存在于浩如烟海的判例的字里行间,存在于法官对每一个具体判决的具体解释当中。
具体到论坛的管理上来,我们可以认为坛子的宗旨类似于宪法提纲挈领的功能,而对宗旨的解释和执行存在于每一个具体的删帖过程中。大可不必为永远不可能完善的“明文规定”字斟句酌浪费时间。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返回顶端
显示文章:
所有文章
1天
7天
2周
1个月
3个月
6个月
1年
时间顺序
时间逆序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所有的时间均为 北京时间
论坛转跳: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您
不能
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您
不能
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您
不能
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 Page generation time: 0.287892 seconds ] :: [ 23 queries excuted ] :: [ GZIP compression enabl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