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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提上来跟黄叶兄:乱吠关于论坛管理和英美“习惯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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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提上来跟黄叶兄:乱吠关于论坛管理和英美“习惯法”的原则   
所跟贴 何必将问题绝对 -- Anonymous - (484 Byte) 2002-2-25 周一, 上午1:40 (175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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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对版主,规则没有规定的就不能删?”听起来不错, (165 reads)      时间: 2002-2-25 周一, 下午10:45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听起来不错,但我猜想兄台的意思是规则没有明文规定的就不能删。换句话说,就是如果有帖子违反坛子宗旨,但不违反现有具体规定的,斑竹就没有权力限制。我说过,互联网管理是个全新的领域,斑竹和网友都是外行,那么如果有一天出现了公认有害却未被禁止的新一类帖子,而外行的斑竹们原先就没有预想到这种新情况,难道要听任这类帖子把坛子毁掉吗?



不做先验判断、面对新情况用新判例overwrite旧判例恰恰是习惯法的特点。



承认先验理性的有限、承认现实的复杂超过任何专家的思辨,美国才会有从不重写宪法,用修正案和最高法院新判例不断overwrite旧判例的立宪传统。而宪法是从来只提宗旨和精神,不“明文规定”何种具体行为为是非对错的。这种所谓“明文规定”,只存在于浩如烟海的判例的字里行间,存在于法官对每一个具体判决的具体解释当中。



具体到论坛的管理上来,我们可以认为坛子的宗旨类似于宪法提纲挈领的功能,而对宗旨的解释和执行存在于每一个具体的删帖过程中。大可不必为永远不可能完善的“明文规定”字斟句酌浪费时间。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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