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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旧文】我看六四戒严令的非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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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旧文】我看六四戒严令的非法性   
所跟贴 先生似有误解 -- Anonymous - (1222 Byte) 2002-2-22 周五, 下午1:10 (421 reads)
随便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24019

经验值: 64


文章标题: 好,再讨论一下 (376 reads)      时间: 2002-2-22 周五, 下午3:12

作者:随便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1。李命令是否‘抵触了全国人大这一最高权利机关的意志。’



俺认为没有,理由是人大没有取消李命令,也没有在事先和事后

提出任何异议。而您认为有,根据是您自己对中国宪法和法律的

理解。但是,您对宪法并没有解释权,您也不能代替人大做出这

种判断。因此,俺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李命令并没有和人大的意

志抵触。



2。北京人民政府发布戒严令您认为是 ‘属于未经任何正当授权的

严重越权行为’。俺则不这么认为。



俺的法律依据就是宪法第89条,那里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各下级政府

发布命令。而北京市人民政府是经国务院授权之后发布的戒严令。

并无越权行为。国务院的授权和宪法抵触问题,俺在1已经有说明。



3。北京市宣布,“在戒严期间,发生上述应予禁止的活动,公安

干警、武警部队和人民解放军执勤人员有权采取一切手段,强行

处置。”



您认为这个说法‘既未得到宪法和法律的正当授权,又违背了现代

法律的通行惯例。’俺则认为前半句不正确,理由在1和2中已经说

明。后半句俺缺乏现代法律的知识,不能置评。但是起码在美国,

大规模的游行和对公共设施的占领行为是需要向当局申请的。俺就

多次看到俺所在的美国城市,警察以暴力驱散示威的人群。如果人

民逆袭,则警察通常以更大的暴力回击。



4。俺同意您说的定语不够的问题。戒严令应该加上‘必要时’而且

对‘必要时’加以明确的,不抵触现行法律的具体规定。比如,‘遇

有以暴力攻击执法人员者,执法人员得以一切必要手段回击。’俺同

时也认为,中国军队对于64民众使用了不必要的过度暴力。至于其具

体刑事责任,则需要提出证据到法庭分辨,不能简单地往李鹏脑袋上

一推了事。这个责任可能上至邓小平,也可能仅在某个师长擅自使用

过度暴力。谁有多大责任,在法制社会里,通常是要用证据,而不是

舆论说话。

作者:随便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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