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才是要說的事,據你說,at any moment不能成立,因為這還有個過程,先是給notice,要你不要再來。若你下次再去,就是trespass了。那請問,這兩次之間相隔多久?有明確限定麼?我看根本就不可能有,既然如此,請問在技術上怎麼操作?第一次警告時,店方會不會要求那人離開?如果那人拒絕了,是否就構成trespass? 從技術上來看,那當然是兩次連在一起,因此當然也就構成了trespass。既然如此,at any moment又有什麽錯?任何時候店主想驅趕某個顧客,都可以給他下個notice,請他立即離開,他不離開,就構成了trespass,再胡亂捏造個criminal intent,把他一槍轟斃又有何不可?連對付一個只是拒絕離開而且只會問“why”的纖弱女子都可以出動兩個大漢動用高壓電棍,對一般人捏造個criminal intent又有何難哉?
至於common law是基於common sense的,這話說的很好,只是你上次指教好像不是這個意思啊,我恍惚記得,你說open to public在法律上不能用common sense來理解,而要根據商業法規去準確理解,是不是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