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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为了您的安全,请穿上防弹服去逛美国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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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为了您的安全,请穿上防弹服去逛美国商场   
所跟贴 还有你对 trespass notice 的过程的理解也有误 -- captain nino - (811 Byte) 2012-12-23 周日, 下午7:19 (420 reads)
芦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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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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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謝謝指教 (304 reads)      时间: 2012-12-24 周一, 上午8:51

作者:芦笛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前兩條和第四條根本不在我們討論的範圍,也都是誰都知道的,例如我說的前提就是營業時間,那第一條根本也就不存在,而誰都知道擅入staff only的區域是trespassing,我也並未鼓吹大家去闖那些地方,更未煽動乞丐前去商店裡取暖,我不明白你為何要把這些明顯不妥而又與本案例無關的事扯進來。它們在此的作用,似乎只能凸顯論敵的法盲程度吧

第三條才是要說的事,據你說,at any moment不能成立,因為這還有個過程,先是給notice,要你不要再來。若你下次再去,就是trespass了。那請問,這兩次之間相隔多久?有明確限定麼?我看根本就不可能有,既然如此,請問在技術上怎麼操作?第一次警告時,店方會不會要求那人離開?如果那人拒絕了,是否就構成trespass? 從技術上來看,那當然是兩次連在一起,因此當然也就構成了trespass。既然如此,at any moment又有什麽錯?任何時候店主想驅趕某個顧客,都可以給他下個notice,請他立即離開,他不離開,就構成了trespass,再胡亂捏造個criminal intent,把他一槍轟斃又有何不可?連對付一個只是拒絕離開而且只會問“why”的纖弱女子都可以出動兩個大漢動用高壓電棍,對一般人捏造個criminal intent又有何難哉?

至於common law是基於common sense的,這話說的很好,只是你上次指教好像不是這個意思啊,我恍惚記得,你說open to public在法律上不能用common sense來理解,而要根據商業法規去準確理解,是不是啊?

作者:芦笛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上一次由芦笛于2012-12-24 周一, 上午9:07修改,总共修改了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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