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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为了您的安全,请穿上防弹服去逛美国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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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为了您的安全,请穿上防弹服去逛美国商场   
所跟贴 謝謝指教 -- 芦笛 - (675 Byte) 2012-12-24 周一, 上午8:51 (304 reads)
captain nino






加入时间: 2012/07/01
文章: 892

经验值: 38697


文章标题: 英美法系并非完全是靠判例. 而且光有 criminal intent 不够, 必须威胁到生命 (235 reads)      时间: 2012-12-24 周一, 上午11:35

作者:captain nino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很多人有误解, 已经英美的 common laws 就是靠判例, 靠陪审团. 其实英美国家的成文法, 多如牛毛. 美国的国会, 从联邦的国会, 到州议会, 个个都是立法机构.

Open to public, 指的是对公众开放, 其本身并没说其 property 的性质. 这个 property, 可以是公共的 (政府拥有的), 也可以是私人的. 没必要专门立法去定义是什么类型的 open to public. 根据 common sense, 完全就可以知道到底是哪种类型的 open to public 了, 即, 是私人的, 还是政府拥有的, open to public 同时, 又附加了什么限制? (比如私人拥有的天体海滩, 是否主人规定禁止穿衣人士进入? ). 这些都是 common sense 解决的.


引用:
任何時候店主想驅趕某個顧客,都可以給他下個notice,請他立即離開,他不離開,就構成了trespass,再胡亂捏造個criminal intent,把他一槍轟斃又有何不可?


问题是, 他胡编乱造的 criminal intent, 能在法庭上站得住脚吗? 能被陪审团采信吗? 这才是关键. 你以为杀个人, 再逃脱法律制裁, 这么容易? Criminal intent, 必须是直接威胁生命的情况下的 criminal intent. 不是什么随随便便的 intent 都行. 一个人, 要是在一家超市 shoplifting 被抓, 这也是 criminal intent, 也是犯罪行为, 但你因此一枪把他/她毙了, 你就是谋杀了. 因为他/她尽管在超市里小偷小摸, 但没威胁到你的生命. 如果此人, 突然拔出一把枪, 你就可以开枪打他/她, 因为这才是真正的威胁生命的 criminal intent.

作者:captain nino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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