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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原创]给刘晓波的第三封情书——但你们也要“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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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原创]给刘晓波的第三封情书——但你们也要“买单”   
所跟贴 [原创]给刘晓波的第三封情书——但你们也要“买单” -- 波斯小昭 - (9645 Byte) 2010-7-29 周四, 下午10:59 (737 reads)
小小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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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7/08/18
文章: 6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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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如何对待“公民抗命” (475 reads)      时间: 2010-7-30 周五, 上午12:49

作者:小小衲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芦贤兄关于64的观点我是基本同意的。但是小昭似乎走的远了点。说违法,也是共产党先违法,不知道小昭如何对待“公民抗命”。依我之见,香港21条之所以没有通过,台湾民主的实现,都和“公民抗命”分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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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迷要发言,就自己另起一贴。不过我把若迷屏蔽了,若迷说什么我也看不见,所以恕我不作回答。


另外,美国大卫哥哥的那段话,我的理解和小昭完全不一样啊。

第一,大卫的口气是自豪的---为他自己的“违法”行为,也为他的政府。他没有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而忏悔。而你要人向他学习,不知道学的是什么。

第二,中国是个什么样的社会,美国是个什么样的社会。美国大学生那么搞不会丢学籍,甚至不会丢奖学金,中国大学生只要作出比“大卫”轻微十倍的行为,他这辈子就完了(至少在20年前是这样)。在一个基本没有法制的国家(至少在20年前)要求公民100%严格遵守模糊的法律,我很怀疑你知不知道自己在说什么。(按小昭的逻辑,严格的来说,从送胡耀邦的灵车开始,市民和学生就已经在阻碍交通了,按你的话说,从那个时候起,他们就得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何况,法律也不是像你说的那样,完全是铁板一块,没有任何变通。“铁板一块”是理想状态,是一个参考系。但是具体实施起来,就必须考虑具体的情况。即使在美国社会也是这样。例子我就不举了。

我觉得,中国现在很多人,尤其是年轻人,太理想化了,太矫枉过正了。中国以前是没有法制,没有规则。但是如果按小昭这个做法,中国只能比现在更糟糕。

总之,我觉得芦贤兄所说的与小昭所说的,有细微的,但是极其重要的差别。

芦贤兄完全是在当时那个情况下,当时那个国情下,做利害分析,讨论一条双方都能下台,和平解决之道。至少是将损害降至最低之道,一个完全有可能,也完全可以实施的方案。

而小昭完全是在一个空想出来的环境中,作不切实际,更不符合国情的,貌似客观,其实根本不可行的议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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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涵义是守法的公民发现某一条或某部分法律、行政命令是不合理时,所处的态度和行动。

公民抗命的行动都以己身去违抗不合理法律的不合法处理方法。

由于“违法”理由众多,有些其实涉及个人道德信念、政治理念、宗教信仰或者法律价值等等问题,而以违法的方式表达立场或引起注意,则是“犯罪”行为中极为特殊的行动形式。

在专制极权的政体,较为容易看到违抗非正义法律(非由民意依照自由表意程序制订的法律)的公民行动,消极者如“非法”罢工、示威、请愿、游行等等。但是即使是在所谓法制具备一定基础的资产阶级民主或社会主义民主国家,仍旧存在各种的问题,可能使公民采取特殊而激切的方式表达立场。表面上而言,在法制成熟的社会,以“违法”方式表达意见,可能违反了公民的政治义务,亦即公民在民主国度里应当没有权利进行违法的不服从。因为法制已经提供了救济的管道与途径。然而,尽管现存法制确实提供公民申诉权益被侵害之渠道,若干公民在国家里的权益,仍旧无法受到制度的保障,国家机器的程序机制,仍旧无法充分实现人的自主地位。认为“合法管道是唯一的诉求途径,除此之外便是违背守法义务”,这种看法是过于简化与肤浅的。公民抗命,是公民表达自主存在的严正方式,只要政治参与不充分,人民即有权以现行法制以外的方式捍卫自身之正当权益。

例如印度领袖甘地使用在英国看来“非法”的方法发动绝食抗争,其实就是“合法”手段已经穷尽,非实行“公民抗命”不能保障印度普罗大众之应有权利。1960年代美国学生反对越战,主张黑人民权,实行占领学校等“非法”的强烈手段,也是在“合法”诉求无效后采取的“公民抗命”,其结果确实争得了更广泛的妇女与黑人权利,激发大众反省越战是否正当。

“公民抗命”可能有消极或积极的区别。消极者虽然违法,但仍坚持和平原则,如示威游行、罢市罢工。积极者则主张公民有回复洛克或卢梭“自然状态”的权利,取消与统治者的政治契约。一旦回到政治哲学上的“自然状态”,则政府的正当性不再存在,公民抗命可以诉诸一切手段,包括以暴力进行政府变更。

上面关于“公民抗命”的内容来自维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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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小衲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上一次由小小衲于2010-7-30 周五, 上午10:27修改,总共修改了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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